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與采田福地
王世慶.李季樺 著 原刊於平埔文化資訊網
竹塹社人之分佈與遷徙
竹塹社之先住民屬平埔族道卡斯族(Taokas),其有史料的紀錄係始於荷據時代。荷人稱竹塹社為Pocael社,或作Pocaal社,另稱居住新竹樹林頭,九甲埔的眩眩社為Gingingh社。西元1647年始有 Po-cael社之戶口資料,共有七十八戶、三二四人,在1654年Pocael社戶口最多時有一四九戶、五二三人,Gingingh社在1654年戶口最多時有四十四戶、一○二人,均屬淡水地方集會區<ref>中村孝志,〈オうしタ"時代の台灣番社戶口表について〉,《南方文化》第20輯,頁170~174、190、191。1993年11月。 </ref>。
永曆十五年(1661)四月鄭成功克台後,於六月派遣左先鋒楊祖駐紮竹塹屯墾。七月大肚番叛亂,衝殺左先鋒鎮營,楊祖與叛番交戰,被殺傷敗回病死<ref>楊英,《從征實錄》,頁190、191。台灣銀行,民國四十七年。</ref>。這是漢文名「竹塹」最早的出現。此時的竹塹社係居住今香山地區。永曆三十六年(1682),因差土番供役,接運米糧軍餉,土番素不能挑,悉是背負頭頂,酷施鞭撻,新港仔、竹塹等社再叛亂,殺諸通事社商往來人役。鄭克塽派左協理陳絳督兵征剿,竹塹社番盡遁入山,分散居住三叉凸,十圍、寶斗仁(今寶山鄉)山內。後加以招撫,令通事入山勸說,仍回原社耕種。嗣後北遷於今新竹市區的武營頭,鼓樓街一帶居住<ref>伊能嘉矩,《台灣蕃政志》,頁69、70。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局,明治三十七年。波越重之,《新竹廳志》,頁133、134。新竹廳總務課,明治四十年。</ref>。但有一小部分入五指山一帶,復為生番者<ref>《新竹縣采訪冊》第四冊之四,〈風俗〉,頁112、113。</ref>。眩眩社則自叛鄭遭討伐後就分散,未回原社<ref>據乾隆四十年墾單及道光七年典契,有眩眩埔,在今新豐鄉造船港、紅毛港附近,原為竹塹社所有,雍正十三年賣給汪記。清代台灣志書中,僅見乾隆六年劉良壁《重修福健台灣府志》載有眩眩社,列為南崁四社之一。</ref>。
清代今竹苗地區之番社俗稱竹塹十一社,包括竹塹社、宛裡社、貓閣社、中港社、霄裡社等。竹塹社番之活動區域為南至鹽水港溪,北東至咸菜硼、龍崗及楊梅壢之社子溪,其所佔空間與道卡斯族其他各社比較,算是較為廣大的地區。清朝領台後不久竹塹社番乃歸誠,輪納番社餉。據康熙三十四年高拱乾修《台灣府志》載:竹塹社當時已年納陸餉(番社餉)三百七十八兩,每社徵銀不等,比崩山八社之一百三十四兩餘,中港後龍五社之九十八兩餘,南崁四社之九十八兩餘,淡水七社之二十二兩餘,超出很多,為大甲溪以北諸社之冠。當時岸裡等社共納鹿皮五十張,折徵銀十二兩,可見竹塹社生產鹿皮甚多。
雍正元年(1723)新設淡水海防廳,十一年在竹塹環植莿竹為城,官府諭令竹塹社番遷徙竹塹北門城外,今舊社地區。乾隆十四年(1749),竹塹舊社因竹塹溪(即頭前溪)溪水氾濫,土目衛開業、衛福生,通事錢子白暨社番眾議,遷移於金門厝與與鳳山崎兩溪交錯之地,稱竹塹新社,社番散居於今新社、番仔陂、馬麟厝、北勢、麻園、霧崙毛毛埔等處打獵耕種,人口有四百餘口云。在此前,乾隆十二年竹塹社番之一部什班等已遷移於吧哩嘓(今新埔田心仔)從事墾耕<ref>《新竹廳志》,頁138~142。</ref>。
林爽文事件後,乾隆五十五年(1790)十一月十一日,批准在台灣施行屯制,翌五十六年正月正式實施。竹塹設竹塹大屯,統竹塹、日北、武猸灣三小屯,共部署屯丁四百人,內竹塹社之屯丁有九十五人。竹塹社之錢茂祖任竹塹大屯把總,社內之廖合歡加禮、錢永選佳、錢甫崙佳、錢茂露、錢什班、衛阿貴、衛直雷、三斗限比抵等,或為土目,或為通事,亦均從事屯番把守。竹塹屯乃進駐石壁潭、五股林等地把守。嘉慶、道光年間,隨隘防之東進內山地區,竹塹社大屯之屯丁,大多離開竹塹新社,在界外埔地從事隘防或拓墾。道光六年,竹塹大屯把總移駐三灣及屯營庄,下置通事一人,掌理生番之招撫、開墾、收租等事項,置屯丁六十人,防守三灣及大北埔<ref>《新竹廳志》,頁152~161。</ref>。
《新竹縣采訪冊》說:竹塹社,土名新社,屯丁九十四名,餘丁口三百九十。舊時丁口有千餘,乾隆以來皆聚居於新社。咸豐四年(1854)閩粵分類械鬥,番被肆擾,皆散居竹塹堡之番子陂,犁頭嘴等庄及竹北堡之枋寮、新埔、鹹菜甕等庄,其居留新社者不過三、四戶而已<ref>《新竹縣采訪冊》第一冊,頁99。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民國五十一年。</ref>。《新竹廳志》則說:光緒十四年前後,竹塹社番居於社者有四、五戶,約有五十人,新埔有七、八戶,約有六、七十人,九芎林及大小茅埔有三、四戶,約三十人,咸菜硼有二戶,八人。其他則居住深壢方面之大隘各社或五指山腰及南庄山內,與未熟社番雜居<ref>《新竹廳志》,頁185。</ref>。 <br>據明治四十三年(1910)一月二十六日,新竹廳長家永泰吉郎之調查,居住竹北一堡、二堡之道卡斯族(竹塹社番)共有四十七戶、二百二十三人,詳如下<ref>台灣總督府蕃務課,《平埔蕃調查書》。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藏,明治四十三年。</ref>:
街庄名 |
戶數 |
男 |
女 |
計 |
竹北一堡新社庄 |
2 |
9 |
9 |
18 |
番仔陂庄 |
6 |
13 |
17 |
30 |
田寮坑庄 |
5 |
12 |
2 |
14 |
橫山庄 |
1 |
2 |
2 |
|
頭份林庄 |
1 |
1 |
1 |
|
二重埔庄 |
2 |
3 |
1 |
4 |
三重埔庄 |
2 |
5 |
1 |
6 |
水坑庄 |
2 |
3 |
8 |
11 |
南河庄 |
3 |
8 |
5 |
13 |
樹杞林街 |
3 |
8 |
10 |
18 |
竹北二堡新埔街 |
2 |
7 |
6 |
13 |
四座屋庄 |
2 |
4 |
4 |
8 |
樟樹林庄 |
1 |
1 |
3 |
4 |
旱坑庄 |
2 |
6 |
4 |
10 |
田新庄 |
1 |
2 |
3 |
5 |
鹿鳴庄 |
6 |
17 |
14 |
31 |
太平窩庄 |
2 |
8 |
10 |
18 |
枋寮庄 |
3 |
7 |
6 |
13 |
坪頂埔庄 |
1 |
1 |
3 |
4 |
合計 |
47 |
116 |
107 |
223 |
至今竹塹社七姓派下人員,仍多分住在新竹縣原屬竹北一堡、二堡地區,竹北市有十四戶,新竹市四戶,新埔鎮十八戶,竹東鎮十戶,關西鎮三戶,橫山鄉五戶,新豐鄉三戶,湖口鄉三戶,楊梅鎮八戶,平鎮鄉四戶,中壢市一戶,以上共七十三戶。另有二十一戶出外他遷謀生者,台北市有七戶,台北縣皮橋市二戶,中和市二戶,三重市一戶,桃園縣復興鄉一戶,苗栗縣苑裡鎮一戶,公館鄉一戶,南投縣國姓鄉二戶,彰化縣二林鎮一戶,高雄縣鳳山市一戶,旗山鎮一戶,花蓮縣吉安鄉一戶,總共九十四戶<ref>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采田福地》,頁17~24。民國七十六年。 </ref>。
竹塹社的族群派系
道卡斯族竹塹社番,因為只有語言無文字,只好「結繩記事」,故如前所說,到荷據時代始有出現竹塹社Pocael或作Pocaal之資料。因此竹塹社番族系的源流並不清楚,竹塹社《錢姓族譜》序說:「吾祖之為始也,溯其源不得,考諸以上則曠遠綿緲,無譜據之可覽,而不知上始之為何如,莫能追之。」其新社祖祠內之祖先神位總牌也只書:「台灣堂上特封義勇衛竹塹社七姓化番錢氏歷代始太高曾祖考妣神位、廖氏、衛氏、潘氏、三氏、金氏、黎氏顯考妣孺人」,而無法記開基祖之名字年代。
關於道卡斯(Taokas)一語詞的傳說有兩說,一說為:「所謂Tao-kas一語,係上古有人在海上捕漁,因遇暴風漂流至大霸尖山(Papa- aku),登該山頂俯瞰,則視野三分為海濱、山麓和山頂,乃分三地居住,而統司其分佈者,即稱為Taokas云。」另一說謂:「往昔鄭王(鄭成功)征服台灣全島之際,番人生存者僅五人,鄭王屠殺其一人,奇怪都流出白血,鄭王也大感怪異,乃向天神祈祭說:余今欲再殺殘餘之四人以答天神之怒,天意如容之則請顯紅血,否則仍請流白血,而再殺一人,仍再流出白血,因此鄭王乃謝天放還剩存之三人,乃稱此生存者三人為Taokas云。」<ref>《平埔蕃調查書》,頁13、14。</ref>
竹塹社番宗族派系之確定,係始於清乾隆年間改換漢姓七姓前後。竹塹社《錢氏族譜》序說:「吾祖……當日向此以來,一公一媽,竹塹社分為七房而定七姓,姓氏定然,後人各親其親,爰是而知尊姓敬祖。」
平埔族之改換漢姓當在乾隆二十三年之後。關於竹塹社番在何時改換漢姓有三說:一說為雍正十一年至乾隆十三年間說,廖瓊林撰《新社采田公館記略》云:「我祖造基海島,我社始基於香山,繼移於竹塹。及索遷至舊社,始營公室,纔入版圖,厥分七姓,曰錢、衛、廖、三、潘、黎、金、為國新丁。」一說為乾隆二十三年說,《新竹廳志》說:乾隆二十三年台灣知府覺羅四明奉命諭歸化熟番剃髮蓄辮,以倣清俗,且用冠履,稱漢姓。而竹塹社人乃名衛、金、錢、廖、三、潘、黎等七姓。」《平埔族調查書》則說:「竹塹社番因林爽文事件時從軍有功,乃改原三角旗,授與黃色方形旗。於乾隆五十三年倣換漢姓,錢、廖、衛、潘、金、三、黎等七姓。」
惟徵之現存竹塹社有關契字戳記,則至乾隆五十四年竹塹社人之姓名,仍用漢字番語併音之姓名,如通事阿文、土目斗限比抵。至乾隆五十八年元月之給墾佃批,則已出現竹塹社七姓之姓名,如通事錢文、在見衛一均魯力、廖里孛等<ref>張炎憲等,《台灣平埔族文獻資料選集──竹塹社(上)》(以下簡稱《竹塹社文獻選集》),頁91、95。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室,民國八十二年。</ref>。其後則普遍使用漢字姓名,但也還有沿用番語音漢字併音姓名。由此來看則乾隆五十三年,或乾隆五十五年實施屯制時,倣換七姓之說,比較符合史實。
清代竹塹社在康熙中葉至乾隆末年改漢姓,以至嘉慶年間之一世祖至四世祖的姓名,為維護分別其房派關係,多在名字之末附同樣的尾名,如新埔「寶石」(三添桂系)三姓尾名都為「抵猸」,另一「寶石」三姓(三欽泉系)尾名都為「比抵」或「安榮」,衛姓則尾名多附「旦」或「呧疴」<ref>光緒年間編修,昭和十六年,三欽泉接抄,堂上三氏歷代始太高曾祖考妣之簿。寶石、三添桂系祖牌。《竹塹社文獻選集(上)》,頁87~92,161、162、167、168,184~190。</ref>。
至同治年間金、黎兩姓已絕嗣失傳,僅存廖、衛、錢、三、潘五姓房系。《新竹縣采訪冊》說:「竹塹社舊時丁口千餘,溯分七姓,今惟錢姓丁口最繁盛,計有二百,衛、廖、潘、三等四姓,每姓丁口只有數十,其黎、金兩姓已絕嗣<ref>《新竹縣采訪冊》第一冊,頁99。</ref>。
目前所見藏之竹塹社七姓族譜,有彭城《錢氏族譜》,田寮錢權福編修之《錢家族譜(世系表)》,枋寮太平窩《廖氏世系表》,明治四十二年(1909)立武威《廖氏世系表》、《廖氏家譜》。《錢氏族譜》和太平窩廖氏之始祖均為皆只公,二世祖世同為子端公。武威廖氏之一世祖則為豪邁公,主要是廖舒秀公之派下。另有光緒年間編修,昭和十六年(1941)三欽泉接抄之《堂上三氏歷代始太高曾祖考妣之簿》,其一世祖為里荖允安榮公,另一房新社開基一世祖之尾名為「比扺」。其始祖,一世祖都為康熙、雍正年間之祖先。
據大正十二年(1923),竹塹社祭祀公業所有者所立協議書和同意書及承諾書,當時竹塹社祭祀公業之派下計有九十五份,內廖姓三十三份(內一份為廖門黃氏),錢姓三十八份,衛姓十八份,三姓三份,潘姓三份(內一份為張潘氏)。
光復後,民國七十六年之派下名冊則為九十三份,內廖姓仍為三十三份,錢氏三十七份,衛姓十八份,三姓二份,潘姓三份<ref>同註(11)。 </ref>。但非祭祀公業派下員之竹塹社五姓族人則尚多,在民國七十六年竹塹社衛姓族人就有六十二戶<ref>新竹縣衛姓宗親會,《衛姓宗親會手冊》,頁4~6。民國七十六年。</ref>。
按竹塹社人之分為七姓,後來黎、金兩姓絕嗣而剩為五姓,並於同治五年已設有三、廖、錢、衛、潘五房長,其同一社人而分為七姓(後剩五姓),並且稱為七房(或五房),係如光緒十四年所修彭城《錢氏族譜》序所說:「吾祖自向化以來,一公一媽,竹塹社分為七房而定七姓,定然後人各親其親,爰是而知尊姓敬祖敬宗睦族。」及同光緒十四年竹塹社五房長所立合簿字所說:「承祖遺有田業口糧租穀,社業共產,口糧租穀均分,並公同祀神祭祖。」故竹塹社人雖不同姓,但都認為同祖同宗,而稱其七姓、五姓派系為七房、五房。其所以稱七姓、五姓為七房、五房,即為同宗派系之「房派」之意,乃為仿漢人房派之稱呼。
竹塹社祭祀公業之設立沿革與組織
竹塹社番本來就有全社共同祭祖,謂之「田」,竹塹社番每年「田」二次,即農曆三月十六日田、十一月十六田。由土目(頭目)具祭品,置地而祭,呼請其祖先名號,並舉行「走田」(又稱走奠)。另也於五、六、七、八等月舉行走奠<ref>《新竹縣采訪冊》第四冊之四,頁98、99。淡新檔案,17211-051、052,17212-069-01~04。《竹塹社文獻選集(下)》,頁459、460、484、485。 </ref>。
乾隆十四年由舊社北遷後,於嘉慶二年(1797)建置竹塹社七姓化番公館於新社,充為收社租的課館兼為祖廟,奉祀七姓之歷代祖先及福德正神,每年以所收番大租為崇祀始祖及歷代祖先之公業,仍於農曆三月十六日及十一月十六日,祭拜祖先及福德正神。祖先神位曰:「臺灣,堂上特封義勇衛竹塹社七姓化番錢氏歷代始太高曾祖考妣神位、廖氏顯考妣孺人神化、衛氏顯考妣孺人神位、潘氏顯考妣孺人神位、三氏顯考妣孺人神位、金氏顯考妣孺人神位、黎氏顯考妣孺人神位。」<ref>增田福太郎,《台灣の宗教》,頁120。古亭書屋影本,1975年。光緒十四年,竹塹社五房長等仝立合簿字。大正六年,業主竹塹社管理人廖阿壽等同立嘗條款序。《釆田福地》,頁6。</ref>
咸豐四年閩粵分類械鬥,室燬人離,竹塹社公館亦燬,社人被肆擾,分散竹塹堡、竹北堡各庄。至同治,雖有一、二次欲行倡修,但未能實施,屋址徒存<ref>《新竹縣采訪冊》第二冊,頁234、235。</ref>。同治五年,七房已減為五房,當時之五房長為三文成、廖阿蓮、錢效德、衛振元、潘陳旺等五人<ref>淡新檔案,17201。《竹塹社文獻選集(下)》,頁403。</ref>。同治年間竹塹社之共同祭祖,已如客家常用之稱呼稱為「蒸嘗」。並眾議定規將隘口、荳仔埔等處公租租谷每年一○七石八斗五升,收為春秋蒸嘗祀典。同治十年合約公舉生員廖瓊林為經理,掌理七房公租租谷,以為每年祭祖祭祀中元開銷各款費<ref>淡新檔案,17209–002、003,《竹塹社文獻選集(下)》,頁408、409。</ref>
光緒四年集諸族人,準情酌捐,重建公館,義取食租,番從采田,因號「采田宮」,亦稱新社公館,即新社番公所<ref>同註(20)。</ref> 。當時重建公館,因乏銀應用,通事錢玉來、土目廖安邦暨五房長,曾集社眾商議,將枋寮庄義民嘗應納竹塹社之大租谷十六石,抵向義民嘗施主林六吉等典出佛銀一三○大員,以資建館之用<ref>《竹塹社文獻資料選集(上)》,頁376、377。</ref>。
清代竹塹社之祭祖祀神,係建立在口糧社租谷之收入下。光緒十四年,竹塹社五房長及眾屯丁等,曾仝公立合簿字存照。合簿字略說:「本年(光緒十四年)正月,巡撫劉銘傳諭派董事,協同各社議舉正派頭目一人,由縣驗充,給發諭戳,以便收支各佃戶公私口糧租榖,我屯丁等公同議定,處理公私租榖,辦理社中公事及諸神祖先祭費之條款。」雖然是處理全社口糧租谷及社中公事祭祀之公同協議,但有關祭祀事項亦均列入規條之內。其規條共有八條,其中第四至第八條為有關祭祀之規定,其內涵與一般蒸嘗、祭祀公業規約略同。其規條如次:
竹塹社五房等仝立合簿字規條<ref>據富岡錢漢波,錢坤元藏,(光緒十四年)立(大正十四年乙丑書抄)家譜。</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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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社中公務自今以後,宜應各遵規條,毋許挾懷私意及附和,賄絡越保,致干社規,該頭目五房到社嚴行究責,眾議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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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社中屯餉,至期務要舉出妥番給領到社散放,不得侵吞,如敢侵吞等弊,眾將其屯丁究革,各不得徇情,眾議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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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社中所有公事開款各歸責成,務要實意理辦,不得虛文故事,如有誤公應行退辦,將其份下辛勞榖數以充公用,各不得徇情,眾規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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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公館中福德爺香油榖拾石,貳月、拾貳月十六日次祭費中元普施共榖參拾捌石,權利者務要豋簿註明,不得藉神肥己,如有此情查知另舉妥辦,各不敢混行擅理,眾議定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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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社中舉出頭目,每年照冊給辛勞穀七拾貳石,正副屯目辛金榖壹拾石,衛、廖、錢、潘、三五姓房長幫辦共辛工榖肆拾石,公館福食需費穀貳拾石,日後無可變越,立議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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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社中進泮者給出育才穀捌拾石,歷年向頭目給單自收,將此穀數寔,係紅榜生員者,應著按名均分,務要開支清楚,不得指鹿為馬,立議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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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社中管事改作董事,辛金穀貳拾捌石,及公館辦公什用費穀參拾捌石,清明祭祖走奠祀典穀拾五石,屯丁接應差事穀壹拾捌石,該頭目每年理應開支清款各項,不得虛文故事,永規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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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社中給出義塾兩館,每館給束脩榖肆拾石共捌拾石,習讀者,倘社中如無設定學館,各番產限貳月初貳日到社報名填冊,至拾壹月十六日准行到領給束脩若干,如無穀名者不准領給,眾議定規。
千總 |
錢登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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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員 |
衛奎昌 |
生員 |
廖瓊霖 |
生員 |
錢瓊秀 |
竹塹社房長 |
廖雲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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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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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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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立合簿字五房長 |
錢新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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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旺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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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朝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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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進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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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林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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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新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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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此合簿字卻缺衛姓房長參與署名,而只立字四本,由錢、廖、潘、三等四姓房長各執壹本存照。
日本領台後,竹塹社仍照舊例於春秋祭拜始祖暨歷代七姓祖考妣。台灣總督府於明治三十一年(1898),實施土地調查。明治三十六年(1893),完成查定地籍後,廢大租制。明治三十七年,竹塹社原有番大租亦被歸入國庫,政府補償公債券四千四百二十圓<ref>《台灣の宗教》,頁120。</ref>。竹塹社人乃將公債券賣出,所得金額另購置水田壹處,坐落竹北一堡新社庄地番一八六之二和一八六之三,面積二甲五分餘地<ref>明治四十五年,新竹廳長家永春吉郎發給之業主竹塹主土地台帳謄本。</ref>。
初管理人為錢福,大正元年(1912)起,選舉錢枝楠為管理人,立始祖牌位春秋致祭其祖先。嗣於大正六年五月一日,經眾議定特舉誠實者廖阿壽、衛阿滿兩人為管理人以董其事。並於大正六年六月二日,由管理人、屯目、五房長訂定竹塹社嘗條款五條如下:
竹塹社嘗條款<ref>新埔三貴炎藏,竹塹社嘗條款。</ref>:
-
議管理人應辦理竹塹社內一切諸事務,自當遵守管理規則以行,毋得違規是實。
-
議塹社之管理人原係公舉兩人協同管理,凡事務須五房長及屯目參酌以行,至公無私,各不得獨擅其權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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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竹塹社設立收支帳六本壹樣,各執壹本為據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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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每年祭祀五回,務須將金錢出入詳細記明,以便每年定日決算,須要五房長及屯目捺印承認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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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為管理人須遵照前記規則者以行,倘有行為不正違反規則者,……即開會決議改選他人管理,不得異議是實。
大正六年六月貳日 仝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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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竹塹社管理人 |
業主竹塹社管理人 |
仝上 |
衛阿滿 |
業主竹塹社屯目 |
衛魁秋 |
業主竹塹社五房長 |
廖成金 |
仝上 |
三清枝 |
仝上 |
潘滿 |
仝上 |
錢廷 |
仝上 |
衛枝塘 |
大正六年六月二日,再由屯目衛魁秋、五房長廖成金、衛枝塘、三清枝、錢廷、潘滿及管理人廖阿壽、衛阿滿等仝立合約字議定九款,以作管理之準則。合約字如次<ref>新埔三貴炎藏,竹塹社嘗合約字。</ref>:
仝立合約字人,竹塹社屯目衛魁秋、五房長廖成金、衛枝塘、三清枝、錢廷、潘滿等,仝管理人廖阿壽、衛阿滿,緣因我本社原有基本財產社租,於明治三十七年間歸入國庫,補給有公債若干圓,將此債券出賣金額承買曾注水田壹處,地番甲數契內載明,每年出小租谷台斗一四○石,及竹塹社社地以及公館等件。元選舉錢枝楠前去秉公管理,訖今五載之久,眾關係人屢次邀其結算竟置之罔聞,又違背社內之各舊慣章程。不得已傳集社內各關係人公議,將此管理人改選誠實之人秉公辦理,歷年應各辛勞谷及地租金并附加稅及福德爺五次之祭祀及香油谷等費用,另置公簿六本列明每年結算清楚,各房長及屯目并管理人等捺印存照,不得徇私肥己,濫用管理人銀谷等項,如有此情公議另換妥人管理,各不得藉端滋事。若有餘剩銀谷亦存貯在管理人之處,公用之時亦要五房長及屯目協議。此乃各房祖宗所關,各要公心辦理,以昭和氣,特立合約字八紙壹樣各執壹紙為照。
-
即日當眾協議選定管理人廖阿壽、衛阿滿二人,前去管理竹塹社其所有土地及公館敷地事件,務要秉公辦理,不得循私肥己,如有此情再行改選妥人管理,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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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倘要對前管理精算及訴訟等一切之費用,概對此社內共有財產內的支出,亦要五房長及屯目等協議定妥方得實行,將各簿內載明捺印認知為據,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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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竹塹社設立有簿帳六本,管理人廖阿壽執壹本,衛阿滿執壹本,衛魁秋執壹本,廖成金執壹本,三清枝、潘滿共執壹本,錢廷執壹本,計六本,其每年應祀之日,各簿帳須提出結算捺印,如敢隱匿者,是日另選妥人,不得異議,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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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管理人每年給辛勞谷台斗額貳拾石正,貳人各半平均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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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屯目每年給辛勞谷台斗額五石,即係衛魁秋應得之額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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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五房長每年辛勞谷,計給出台斗額貳拾石,其姓名及谷石列明予左:
:廖姓應得谷五石。 :錢姓應得谷五石。 :衛姓應得谷四石。 :潘姓應得谷三石。 :三姓應得谷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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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祖宗五次祭祀,每年谷台斗額五十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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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福德爺及祖宗之香油谷台斗十二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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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五次祭祀右記之谷為預算之額,其費用加減簿內明瞭記入以便決算,此照。
大正六年六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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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立合約字人 |
衛魁秋 |
仝 |
廖成金 |
仝 |
衛枝塘 |
仝 |
三清枝 |
仝 |
錢廷 |
仝 |
潘滿 |
仝 |
廖阿壽 |
仝 |
衛阿滿 |
代書人 |
張蘭堂 |
日本治台後,祭祀公業當事人和行政主管人員,對祭祀公業之管理處理,俱苦無法律依據。早在大正三年(1914),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曾擬訂「台灣祭祀公業令草案」共二十五條,惟因其所牽涉問題太廣,學界對該草案之意見亦多,以致一直未見實施<ref>法務部,《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頁778~782,民國七十二年。</ref>。
至大正十一年(1922),在台灣習慣上所說的祭祀公業,始被日本政府認許可依習慣續存。即依同年敕令第四○七號,關於施行於臺灣之法律的特例案第十五條之規定:「本令施行之際,現存之祭祀公業,依習慣仍可續存。」前項第十五條之規定,係同年以敕令第四○六號頒布,自大正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在台灣施行日本民法之特例。規定台灣本島人之祭祀業應不適用民法,而應依從來所依據之習慣法的主旨。所謂祭祀公業係以死者祭祀為目的,以土地為基礎所設定之獨立財產<ref>齒松平著,程大學譯,《日據時期祭祀公業及在台灣特殊法律之研究》,頁1、2。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七十二年。</ref>。此時竹塹社祭祀公業之名稱為「祭祀公業竹塹社」,管理人仍為廖阿壽、衛阿滿二人,派下員九十五人<ref>據大正十二年三月三十日,祭祀公業所有者竹塹社協議書、同意書、承諾書。</ref>。按其派下員九十五份,係由原竹塹社屯丁九十五人份而來<ref>《屯番魚鱗冊》及《台灣蕃政志》作竹塹社屯丁九十五人,《新竹縣釆訪冊》作竹塹社屯丁九十四名。</ref>。
昭和十一年十一月,新竹州奉令轉飭各市郡街庄,調查依慣習設立之祭祀公業,頒發申告書:注意事項(六項)、調查書樣式(調查事項二十六項)、凡例(二十六項)、附記(二項),命各祭祀公業管理人辦理申報祭祀公業<ref>《新竹市報》,第四二三號,昭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f>。祭祀公業竹塹社當也遵照申報,惟未見有其申報之祭祀公業調查書資料。
後來因管理人廖阿壽死亡,衛阿滿任期屆滿,祭祀公業竹塹社乃於昭和十六年九月八日<ref>按民國三十六年舊曆七月十七日立業主竹塹社管理人監事協議書及收支簿,作民國三十一年(昭和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議舉管理人董其事,疑有誤。</ref>,假舊港庄新社一八○番地采田福地召開派下總會,出席派下員廖傳坤等四十六人,改選廖傳坤為會長,理事為衛立運、三欽泉、錢福、張潘圳,監事為廖阿海、三金順、廖立維、廖螢光,並選廖傳坤(住枋寮)、衛立運(住枋寮)、三欽泉(住枋寮)、錢福(住楊梅)、張潘圳(住番子陂)等五人為管理人。並決議:(一)派下員出席總會,每人支給津貼壹圓。(二)祭祀公業竹塹社之每日早晚燒香費,由原本所支每年稻榖一千二百斤,自昭和十六年度起,改為每年支給稻穀二百斤。(三)祭祀公業竹塹社所有房屋三間,免費供燒香者居住。(四)燒香者由管理人等協議指定<ref>昭和十六年九月八日,祭祀公業竹塹社派下總會決議錄。</ref>。至此祭祀公業竹塹社之組織,始由原來眾議推舉管理人二人及五房長屯目會同管理決行,改設派下總會,選出會長、理事、監事、管理人組織「役員會」決行。
光復當初(民國三十六年),祭祀公業竹塹社管理人仍為廖傳坤、三欽泉、衛立運、錢阿福(後由錢亥金遞補)、張潘圳(後由潘增榮遞補)等五人,監事為廖阿海、廖立維(後由潘阿城遞補)、廖螢光(後由衛德福遞補)、三金順、錢榮陞(後由錢枝梅遞補)等五人,較之日治末期,增加錢榮陞一人<ref>民國三十六年舊曆七月十七日立業主竹塹社管理人監事協議書。</ref>。
民國五十七年,內政部擬訂「祭祀公業管理辦法草案」共二十五條,惟未見公布實施<ref>內政部地政司,《台灣民間共有土地權利之研究》,頁203~210。</ref>。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祭祀公業竹塹社在竹北鄉泰和村八鄰博愛街六八七號采田福地開派下大會,成立竹塹社七姓公派下宗親會,由五姓房親各選出理事、監事各一人,並由理事、監事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各一人,管理祭祀公業。第一屆常務理事為廖錦榮(兼會計),理事為衛福泉、錢培錕、三貴炎、潘錦輝、常務監事為錢泉,監事為廖金正、衛金石(兼總務)、三添貴、潘秀英。七姓公派下份額為廖姓三十三份,衛姓十八份,錢姓三十八份,三姓三份,潘姓三份,共九十五份,辦事處設於竹北鄉新國村十五鄰一四二號衛福泉住所<ref>民國三十六年舊曆七月十七日立業主竹塹社管理人監事協議書暨收支簿,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民國六十七年度結算書會員名冊。</ref>。
民國六十七年間,祭祀公業竹塹社派下間有糾紛。因此衛福泉乃依據臺灣省政府五二、四、廿、府民一字第二八○二八號令,即「祭祀公業派下如有發生糾紛,其新管理人應俟派下名單公告確定後,再行選任為宜。」向新竹縣政府申請祭祀公業竹塹社七姓公派下員代表名冊證明。新竹縣政府乃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六七府民行字第一四二三六號公告,公告祭祀公業竹塹社七姓公派下員代表名冊、沿革、不動產標示,並登報公告三天,一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後,於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六八府民行字第二○五八號簡便行文表,檢發祭祀公業竹塹社七姓公證明書,派下員代表名冊(衛福泉、衛金石、廖錦榮、廖金正、錢培錕、錢泉,三貴炎、三添貴、潘錦輝、潘秀英等十人,即第一屆理監事)、不動產標示等各一份,並請即召開派下員大會,選出管理人一人,報府備查<ref>新竹縣政府民國六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六七府民行字第一四二三六號公告副本,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六八府民行字第二○五八號簡便行文表副本。</ref>。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乃於民國六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假竹北鄉中山路十號香香飲食店召開派下代表會議,三貴炎等九人出席(錢泉缺席),全員贊成推選衛福泉為祭祀公業管理人,於四月十日報新竹縣政府備查<ref>民國六十八年三月十八日,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派下員代表會議記錄影本。</ref>。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刻「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公印使用。
民國七十二年第一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第二屆理監事,常務理事為衛金石,理事為廖錦榮、錢培錕、三貴炎、潘錦輝,常務監事為錢坤元,監事為廖金正、衛錦祥、三添貴、潘秀英,總幹事由廖錦榮兼任<ref>民國三十六年舊曆七月十七日立,業主竹塹社協議書暨收支簿。</ref>。
因日治時期所設祭祀公業管理人,很多在光復前後死亡,土地登記簿之祭祀公業管理人多未辦理人變更登記,致土地無法移轉或有效管理使用。因此民國七十年四月三日,內政部以台內地字第一一九八七號函,訂頒「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共十五項,以釐清祭祀公業土地。台灣省地政處乃於七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七○地一字第八二七○號函,請各縣市政府查照辦理<ref>《台灣省政府公報》,民國七十年夏字第28期。</ref>。七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復根據內政部七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台內民字第二二四二號函,以民七○民五字第一九四六號函,頒發規定「祭祀公業公告程序有關問題」,請各縣市政府查照辦理<ref>《台灣省政府公報》,民國七十年夏字第49期。</ref>。祭祀公業竹塹社因已於六十八年辦妥管理人登記,故無需再依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向政府申報核備。
嗣後祭祀公業竹塹社擬定「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章程」,於民國七十六年成立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理委員會。該章程分為七章共三十五條,其要項如下:第一條:本會稱為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第二條:本會為推行中華文化復興運動,增進團結民族力量,民族情感,以敦親睦族,慎終追遠,發揚民族固有倫理道德,促進科學文化,加強宗族間之互助合作,增進福利,實現文明生活為宗旨。第三條:本會會址:新竹縣竹北鄉新國村一四二號。采田福地祖堂通信處:竹北鄉泰和村八鄰博愛街六八七號。第四條:本會之任務#關於會員名冊及先祖之文獻調查收集整理出版等項。 #倡導宗族發揚民族固有倫理道德,促進科學文化事項。 #對於宗族之教育狀況調查,宣傳獎勵,敬老救卹有關事項。 #慶弔及生活習俗改善事項。 #舉辦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項。第五條:本會以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派下得為會員。第六條:本會會員根據日據時代(大正十二年為民國十二年)向法院登記在案為準。第七條:本會會員享有左列權利。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享受本會各種獎助。第九條:本會由各姓選出二名,設理事七名組織理事會,監事三名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中用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第十條:理事會用記名單記法選任之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第十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記名單記法互選之。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及修正章程。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審議理事長、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會員之獎懲。 #財務之處分。第十五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得連選連任。第廿七條:本會經費及會計處理辦法如左: #由每年佃人租谷及房租收入為之。 #委託收益。 #利息收入。 #會員捐助費。
依據大正十二年法院登記在案之派下會員有有九十五人份,但該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章程所列派下人員名冊則只有九十三人份,內廖姓三十三份,錢姓三十七份,衛姓十八份,潘姓三份,三姓二份,並選出衛金石為理事長,廖錦榮、衛東成、三添貴、潘錦輝、三貴炎,錢培錕等六人為理事,錢慶和為常務監事,廖英擾、潘秀英兩人為監事,廖錦榮兼任總幹事<ref>《釆田福地》,頁9~24。</ref>。該章程卻未將祭拜祖先之事項詳列。現在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之不動產土地房屋管理人,仍為民國六十八年四月選出之衛福泉,但祭祀公業之業務則由管理委員會掌管,而管理委員會卻未向政府報備。
竹塹社七姓公派下,除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外,竹塹社之武威廖舒秀公(即吧叭,號盛記)派下五房,另立有關公業廖盛記,明治四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其五房派下訂立有協議條款,但非原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之範圍,故不在本文論述<ref>廖錦昌藏,明治四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廖舒秀公派下五房仝立廖盛記公業協議條款。</ref>。
竹塹社祭祀公業之財產與營運
竹塹社傳統之祭祖即由土目(頭目)主祭,以社有公租榖的收入充為祭祖費用。嘉慶二年設祖廟新社七姓化番公館,祭祀七姓之始祖歷代祖先及福德正神後,更明定以其祖遺田業口糧大租穀之收入作為基本財產。除各房應收私租,歷年各歸自行向佃收支,社中屯餉至期舉出妥番給領到社散放外,公租穀除扣繳社課和社中公事及諸神、祖先祭費各款開銷以外,尚有餘仍照數給發眾丁按名均分<ref>光緒十四年,竹塹社五房長等立合簿字,錢漢波、錢坤元藏。</ref>。如前所述在同治十年,社眾合約公舉廖瓊林掌理七房公租,並議定將隘口,荳仔埔等處公租谷每年一○七石八斗五升,收為七房春秋蒸嘗中元祀典開銷費用。即竹塹社祭祀公業之財產,初係在社有全部公租中佔有一部分,非如漢人祭祀公業有獨立之祭祀公業財產,專供祭祀祖先之用。
光緒十二年七月實施清丈前,竹塹社之通土口糧公租谷年額可收一九一七石九斗一升<ref>據淡新檔案17211-002~004載:竹塹社之佃戶枋寮庄有梁仕連等三十五戶,員山仔庄有吳論記等四十六戶,麻園庄有鄭志德等二十七戶,樟樹林庄有連孔金等二十戶,另有業戶徐熙拱、曾國興、張克榮、王春塘等四戶。<br>另據淡新檔案17203-001‧08、09、11載:光緒三年業戶錢恭淑稟報貓兒錠新社等處田二九○甲,業戶廖瓊林稟報水坑口等處田一二○甲,隘口、九芎林、豆仔埔等處田一三○甲,通事錢玉來稟報麻園庄等處田二八○甲,園二十餘甲。</ref></br>,但其中已典借三四三石六斗,又年應還鄭吉利利谷二五○石,又佃納短額谷三七八石,三件除谷共九七一石六斗外,實收谷九四六石三斗一升,收租銀四十五元六角四瓣,折谷四十五石六斗四升,合共實收谷九九一石九斗五升<ref>淡新檔案,17212-069‧01~04。《竹塹社文獻資料選集(下)》,頁484。</ref>。
光緒十三年竹塹社定例之開費為:(一)二月初二日福德祀祭費二十五石,(二)丁祭繳牛免銀谷十四石,(三)對保收征書丁銀谷五十石,(四)社內中元普慶豬羊牲粿計谷六十石,(五)社內餉例賽社做典計谷二十石,(六)生員育才谷四十石,(七)屯丁口糧九十五名計谷一○九石,(八)貼枋寮渡夫谷五石,(九)文昌嘗油香谷二石,(十)員山仔福德油香谷二石,(十一)社內福德油香谷二十石,(十二)五房房長谷計一○○石,(十三)土目辛勞谷八十石,(十四)火長辛勞谷二十石,(十五)通事辛勞谷一二○石(僅實收六十三石八斗七升),共支六九一石八斗七升<ref>淡新檔案,17211-041、042。《竹塹社文獻資料選集(下)》,頁447~450。</ref>。
光緒十四年正月,巡撫劉銘傳改原來之通事為董事,派解大賓為竹塹屯董事,三月協同竹塹社議舉生員衛奎壁為新任頭目。是年清丈完成,竹塹社五房長眾屯丁等乃立合簿字,議定條款,由頭目掌理收公租谷,繳社課和公事及祭祀各款開支。
清丈後劉銘傳並將原由大租戶繳納之錢糧,改由小租戶承納,實施大租「減四留六」之法。因此竹塹社光緒十四年分新收大租谷九四六石三斗一升之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三七八石五斗二升四合完糧外,實收谷五六七石七斗八升六合又收租銀四十五元六角四瓣,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十八元二角五瓣六尖完糧外,實收二十七元三角八瓣四尖,折谷二十七石三斗八升四合,共收谷五九五石一斗七升。據合簿字,其開銷項目共十三項:(一)本社公館福德爺油香谷十石(實開四石),(二)每年二月十二月兩次神福祭費及中元普度共谷三十八石(實開三十二石),(三)新頭目年辛金谷七十二石,(四)正副屯目辛金穀十石,(五)五房長各給辛工谷八石共四十石,(六)公館福食費谷二十石(本年未開支),(七)進泮者給育才谷八十石(紅榜生員按名均分),(八)管事改作董事辛金谷二十八石,(九)公館辦公什用費谷三十八石,(十)清明祭祖及五、六、七、八等月之走奠祀典谷十五石,(十一)屯丁接應差事谷十八石,(十二)義塾兩館每館各給束脩谷四十石,共八十石,(十五)奉敬列思憲及征戢屯勇祀費谷二十石(本項非合簿字所議定例)。共開銷公租谷四三七石,另繳縣稟撥公用谷六十八石,存谷九十石一斗七升<ref>光緒十四年竹塹社五房長仝立合簿字。淡新檔案17212-069‧01~04。《竹塹社文獻資料選集(下)》,頁483~486。</ref>。上列合字簿所議定之開支項目,除(三)、(四)、(五)、(八)、(十一)等五項,頭目、屯目、五房長、董事屯丁等之辛勞谷外,其他七項開支多為一般漢人蒸嘗祭祀公業常見之開銷項目。可見清代嘉慶以降,竹塹社之祭祀祖先,除保持其傳統的祭祖外,也已仿照漢人祭祀公業之方法辦理,即也祭拜神明土地公,清明祭祖,中元普施及撥谷獎助族內子弟入義塾升學進泮,參加科舉考試,為族親育才。
日本治台之初至明治三十六年(1903),番大租廢止以前,竹塹社新社公館祖廟蒸嘗之財產及祭祖祀典等開支事項與清季仍同。明治三十七年廢屯租屯餉大租,竹塹社所有屯租屯餉番大租亦歸入日本政府國庫,番大租部分總督府發給公債四千四百二十圓補償竹塹社,乃將補償之債券出賣,以出賣所得金額,另承買曾注之水田一處<ref>大正六年六月二日,竹塹社衛魁秋等八人仝立合約字。《台灣の宗教》,頁120。</ref>,坐落竹北一堡新社庄地番一八六之二,三則田,面積二甲五分八毫五絲,地番一八六之三,建物敷地,面積四厘一毫,每年出小租谷(地租谷)台斗一百四十石;另有竹塹社保留之社地,坐落新社庄地番一二之二,三則田,面積四分六厘九毫,新社庄地番九○,三則田,面積三分七厘七毫,及公館建物敷地新社庄地番一八○之一,面積三分三里三毫五絲,土地面積共三甲七分二厘八毫,業主竹塹社,管理人為新社庄錢福<ref>明治四十五年七月四日,新竹廳長家永泰吉郎發給業主竹塹社之土地台帳謄本。</ref>。
在清季舊額可收公租番大租谷一千九百十七石餘之竹塹社公租谷,因廢止番大租,以所得補償金換購之水田及田寮二甲五分五厘餘,年僅收地租谷一百四十石而已,即竹塹社公館祖廟蒸嘗公租收入每年減少一千七百七十餘石,所剩僅清代公租谷的百谷的百分之七.三而已。
業主竹塹社之公業財產頓減後,開支自然需要節流。據大正六年六月二日,竹塹社屯目五房長管理人等仝立蒸嘗合約字,所收社有地租一百四十石之開銷如下:(一)管理人年給辛勞谷貳拾石(二人各半),(二)屯目衛魁秋之辛勞谷年給五石,(三)五房長年給辛勞谷共二十石(廖、錢姓各得五石,衛姓得四石、潘、三姓各得三石),(四)祖宗五次祭祀年谷五十石(預算額,費用得加減),(五)福德爺及祖宗之香油谷十二石,共一○七石,餘額彙積公儲。其中管理人、屯目、五房長之辛勞谷共仍支四十五石,神明祖宗祭祀費用共支六十三石,各項開銷均比大租廢止前減少很多,而獎助教育之育才谷(原八十石)、義塾束脩谷(原八十石)均被取消,亦無餘谷可給發眾社丁。屯田也被台灣總督府收歸為官有地,無屯餉可領,所以廢止屯租屯餉番大租,對社丁之生計祭祀均有大的影響,社丁無法如清代依靠屯餉維持基本生活費。
大正六年六月二日,改選廖阿壽、衛阿滿為管理人之前,前管理人錢枝楠屢以訴訟致損利權,祭祀公業營運困難,乃以祭祀公業竹塹社之名義向劉阿樓等借錢,每年收入租息無法償還債務,至大正十二年止,欠劉阿樓等二人債務母金共一千三百五十圓,及自大正九年冬起至十二年間三個年度之利金八百十圓(利率二分),母利合計二千一百六十圓。債權者劉阿樓乃向台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聲請拍賣其抵之竹塹社祭祀公業所有舊港庄新社一八六之二地番田一筆。竹塹社房長三清枝也提起訴訟向官廳告訴管理人衛阿滿,後雙方由公親勸止告訴,兩方協議三清枝取下告訴,由管理人備金解決<ref>大正十二年,竹塹社管理人廖阿滿房長三清枝之合約字。</ref>。
旋為償還此債務,乃於大正十二年三月三十日,由竹塹社五房派下廖金勝、衛枝塘等九十五人,簽訂協議書、同意書及承諾書,將番大租補償金所置之祭祀公業竹塹社所有土地,坐落舊港庄新社地番一八六之二,田二甲五分八毛五絲,及新社地番一八六之三,建物敷地四厘一毛,委託管理人廖阿壽、衛阿滿二人,以價格六千百五十圓(一甲約二五七○圓),賣給債權者劉阿樓。出賣該二筆土地所得價款,除償還債務二千一百六十圓外,剩餘之金額四千三百九十圓,則依大正六年屯目、五房長及管理人所立合約字,支付管理人,屯目及五房長之辛金報酬金,其剩餘額作派下九十五均分<ref>大正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祭祀公業竹塹社派下協議書、同意書及承諾書。按後來新社地番一八六之三建物敷地並未出售,仍留存。</ref>至此祭祀公業竹塹社之財產大部分已被處分。祭祀公業竹塹社剩下之土地共五筆,為竹北庄新社地番九○,田三分七厘七毛,地番一二之二,田一分九厘一毛六絲,地番一二之三,田二分一毛八絲,地番一二之四,雜種地七厘五毛六絲(以上三筆原為一二之二地番,合計面積四分六厘九毛),地番一八○之一,建物敷地三分三厘三毛五絲,地番一八六之三,建物敷地四厘一毛<ref>昭和十七年三月二日,林岳與祭祀公業竹塹社管理人張潘圳等和解申立附件第一目錄、第二目錄。</ref>。
至昭和十六年九月八日,祭祀公業竹塹社管理人改選為張潘圳、廖傳坤、三欽泉、錢福、衛立運等五人。昭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新管理人張潘圳等五人,以剩餘之社有土地,坐落竹北庄新社地番九○,田三分七厘七毛,地番一二之二,田一分九厘一毛六絲,地番一二之三,田二分一毛八絲,地番一八六之三,建物敷地四厘一毛等四筆土地作抵押,向新埔庄上枋寮人林岳賃借蓬萊種稻穀四千五百斤,賃借權設定期間為昭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十年,利息支付日期為每年七月末日。又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復以坐落竹北庄新社,地番一八○之一,建物敷地三分三厘三毛五絲,及同所地番一二之四,雜種地七厘五毛六絲兩筆土地作抵押,再向林岳借壹百圓,賃借權設定自昭和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十年,利息支付日期為每年七月末日。但該六筆土地之管理人仍為原管理人衛阿滿之名義,債權人林初岳無法辦理賃借權設定,乃向新竹地方法院單獨部,請求竹塹社管理人張潘圳等五人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經法院勸辦和解。
和十七年三月二日,林岳委託辯護士沼田俊,以和第十七號和解申立(聲請書),向新竹地方法院長判官上田幸治,聲請和祭祀公業竹塹社管理人張潘圳等五人和解。和解條項為:(一)要求將前列抵押之土地共六筆之管理人衛阿滿變更登記為張潘圳、廖傳坤、三欽泉、錢福、衛立運等五人,(二)辦理昭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賃借蓬萊種蠄(稻榖)四千五百斤,及昭和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賃借壹百圓之賃借權設定登記手續。(三)聲請費用雙方各自負擔<ref>昭和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祭祀公業竹塹社管理人張潘圳等與林岳立土地賃借權設定契約書。昭和十七年三月二日,林岳與祭祀公業竹塹社管理人張潘圳等和解申立及附件第一目錄、第二目錄。昭和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林岳與祭祀公業竹塹社管理人張潘圳等和解書。</ref>。由此祭祀公業竹塹社管理人張潘圳等五人,乃履行契約辦理前列社有土地六筆之「賃借權設定」給債權人林岳。
另祭祀公業竹塹社所有坐落竹北庄新社一八○之一番地上之采田福地公館建物,在昭和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日本政府辦理「家屋申告」時,管理人衛阿滿將其申報為自己所有,因此祭祀公業竹塹社於昭和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假新埔庄三三八番地之一開該公業「役員會」。決議:(一)委任辯護士向原管理人衛阿滿,請求將采田福地公館所有者之名義變更為新管理人張潘圳等五人之名義。(二)向衛阿滿請求該房屋之房租及田園和地基之租金<ref>昭和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祭祀公業竹塹祖役員會決議書。</ref>。
日治時代竹塹社祭祀公業之田園,因大租權之廢止,祭祀公業營運不善而出售土地,是竹塹社繼清代將埔給批拓墾、典賣而損失後,另一損失土地的過程。
光復後(民國三十五年),祭祀公業竹塹社恢復祭祖祀神。民國三十六年舊曆七月十七日,管理人廖傳坤、三欽泉、衛立運、錢阿福、張潘圳,監事廖阿梅、廖立維、廖螢光、三金順、錢榮陞等召開管理人監事會議。決議:祭祀公業竹塹社之諸事務,每年收支及祭祀五回,應定日於每年舊曆七月十七日普慶祭典時決算,並須由管理人監事等捺印承認。在民國三十六年舊曆七月十七日收支決算扣除,仍餘舊台幣一萬五千八百八元六角三分。
在民國三十六、三十七年度(民國三十六年舊曆七月十八日至三十七年舊曆七月十七)日,該年度之收入共三十三萬七千九百五十八元,主要收入為民國三十七年租谷二五三八斤,折舊台幣二十八萬三千四十元,房租地基稅收入舊台幣四八四七九元,另有民國三十六年度二期納糧谷,房租地基稅谷,園稅等;開支共四十萬二千七十元元,主要支出為:重修神牌登位請道士等約一萬元,五次祭祖費用三萬元,中元普度約三萬元,燒香谷二百斤,管理人五名慰勞谷六百斤(四萬八千元),監事五名慰勞谷二五○斤(二萬元),向張錦坤借款二萬元之利息一萬七千六百二十八元,田賦、家屋稅、所得稅、水租等;收支不足舊台幣六四一一二元<ref>民國三十六年,業主竹塹祖管理人監事仝立協議書暨收支簿。</ref>。按民國三十六、七年度,台灣通貨膨脹很厲害,因此已減少之祭祀公業財產的僅有收入,其開支已形成透支之狀況。除了五回祭祖、普度祭典、燒香谷、納稅、發給管理人監事慰勞谷外,無法舉辦其他事項。
到了民國三十八年實施三七五減租,重新訂立私有耕地租約,依承租人史月明和出租人祭祀公業竹塹社管理人三欽泉所訂租約,祭祀公業竹塹社所有出租土地共有四筆,為:竹北鄉新社一二之二地號,田五則一分九厘一毛六絲,仝一二之三地號,田五則二分一毛八絲,仝九○地號,田五則三分七厘七毛,仝一八六之三地號,建七二則四厘一毛,田四筆共七分七厘四絲,年收獲量為八一六六台斤,乘一○○○分之三七五,可收租額為三○五七斤,建一筆,年收獲為四三四台斤,乘一○○○ 分之三七五,可收租額為一六二台斤,早期收六,晚期收四<ref>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史月明、竹塹社管理人三欽泉訂,新竹縣私有耕地租約,地會新社字第八○號。</ref>。另一筆土地為新社一八○之一地號,地目建三分三厘三毛五絲,即公館采田福地所在地。
民國三十八年度(三十七年舊曆七月十八日至三十八年舊曆七月十七日)之收入總共一二九一萬八千元,主要收入為三十七年度之存糧谷五百斤,地基稅谷、房租谷及三十八年地租谷八百十九斤,折舊台幣七百六十一萬六千元。總開支共一○一一萬一千元,主要開支為繳納田賦、納收購谷、房捐稅,五次祭祖及七月普度拜祖公金二四○萬元,管理人監事慰勞金三百萬元,結存二八○萬七千元。
民國三十八年新曆六月十四日,因通貨惡性膨脹實施幣制改革,舊台幣四萬元折換新台幣一元。民國三十九年度(三十八年舊曆七月十八日至三十九年舊曆七月十七日)之總收入共新台幣一四五八元七角二分,主要收入為佃農史月明地租谷三二一九斤,園租、地基稅五戶,房租五戶之收入;總開支共新台幣一四五八元七角二分,主要開支仍為納田賦、房捐稅,香谷金谷二百斤,五姓管理人祭祖慰勞金每人四十元共二百元,中元普度祭典二○七元七角,五姓監事慰勞金每人十元共五十元,另本年度起派下各分配公錢,三姓三名份十二元,潘姓三名份十二元,廖姓三十名份一二○元,錢姓三十八名份一五二元,衛姓十七名份六十八元,共九十一名份<ref>派下分配公錢,民國四十三年起,錢姓為三十八份,廖姓三十三份,衛姓十八份,三姓三份,潘姓三份,共九十五份。</ref>,每人份分配四元,總共分配三六四元,結存保管金二四○元。七月十七日中元普度祭祖「吃公」後,竹塹社五姓派下九十一人份,各均分本年度剩餘之「公錢」每人份四元,此「吃公」、「分公錢」為台灣漢人祭祀公業常見之做法。
民國四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依據該條例第八條、第十條之規定,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祭祀公業出租耕地,得比照地主保留耕地之標準加倍保留,即一則至六則水田祭祀公業地主可保留三甲,七則至十二則水田可保留六甲<ref>陶百川,《最新六法全書》,頁598、599。台北,三民書局。</ref>。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出租之水田,如前所述光復後剩餘之出租耕地,僅史月明租之坐落新社一二之二地號等四筆共七分七厘四絲而已,因此並未被徵收放領,仍出租給史月明而依照三七五租約收租以充祭祖之資。是以民國四十二年至今,該祭祀公業仍得以佃人地租谷,地基稅、房租等收入,開支祭祀公業之一切費用。
民國六十九年度(六十八年農曆七月十八日起至六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因出售祭祀公業所有出租之地基土地,總共出賣土地地價收入達三一二萬四千二百五十元。扣除介紹費、權利金、代書費及賣土地諸費剩餘地價收入,及佃人地租谷、園稅、房租收入,民國六十九年度收入總共達三○五萬六千一百三十元。本年度總支出為五十萬一千五百三十五元,主要開支為:主要開支為:理事五人、監事五人車馬費每人五百元,五回祭典費二千五百元,香公谷二萬四千元,請八音七名三五○○ 元,祭祀大會酒飲料費五四六○元,祭祖豬公二隻三五五斤,一萬七千七百五十元,紀念品一百副三萬六千元,派下員車馬費每名五○○元,七十二名共三萬六千元,六十八年下期地價稅一六二九八元,六十九年上期地價稅一四九九四元,六十九年度下期地價稅一○八八二元,出賣土地代書費七三一八元,出賣土地介紹費九萬六千九百六十元,幹事費六二○○元,會計費一四四○○元,本年度結存二五五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元,乃存入銀行生利息。在民國七十年以後每年可生利息三十五萬餘元,成為該祭祀公業之最主要收入。不動產仍有史永法(史月明)承租之耕地新社一二之二地號,一二之三地號,九○地號,建地一八六之三地號等四筆,共七分七厘七絲,年收租谷三二一九斤,衛初泉承租之地基、菜園約一八五坪,工廠約二十三坪,年收地基稅五八九三元,衛德福承租菜園九十五坪,年收地基稅三三一三元,及出租房租四戶年收房租二萬餘元<ref>民國三十六年,業主竹塹社管理人監事立協議書暨收支簿。</ref>。
土地重劃後,在民國七十六年,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之不動產如下:
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財產目錄表<ref>《釆田福地》,頁10。</ref>
編號 |
鄉鎮市區 |
段 |
地號 |
地目 |
等則 |
面積(平方公尺) |
公告地價(平方公尺) |
01 |
竹北鄉(新05社) |
110 |
0012-0002 |
田B |
05 |
1858 |
300 |
02 |
“ |
100 |
0012-0003 |
田B |
05 |
1957 |
300 |
03 |
“ |
100 |
0012-0004 |
雜D |
72 |
733 |
300 |
04 |
竹北鄉(新05北) |
330 |
0643 |
道F |
00 |
108 |
8000 |
05 |
“ |
330 |
0818 |
田B |
05 |
3654 |
300 |
06 |
“ |
330 |
0819 |
田B |
05 |
42 |
250 |
07 |
竹北鄉(新05南) |
370 |
0084 |
建A |
68 |
280 |
4500 |
08 |
“ |
370 |
0085 |
建A |
00 |
80 |
4222 |
09 |
“ |
370 |
0086 |
建A |
00 |
26 |
3000 |
10 |
“ |
370 |
0374 |
建A |
68 |
190 |
3000 |
11 |
“ |
370 |
0375 |
建A |
00 |
231 |
3000 |
12 |
“ |
370 |
0389 |
建A |
00 |
509 |
3000 |
13 |
“ |
370 |
0408 |
道F |
00 |
2 |
8000 |
14 |
“ |
370 |
0409 |
建F |
00 |
7 |
8000 |
15 |
“ |
370 |
0423 |
建A |
00 |
85 |
7176 |
16 |
“ |
370 |
0430 |
建A |
68 |
261 |
4374 |
17 |
“ |
370 |
0431 |
建A |
00 |
119 |
3000 |
18 |
“ |
370 |
0432 |
建A |
00 |
999 |
3000 |
19 |
“ |
370 |
0452 |
建A |
68 |
76 |
3000 |
20 |
“ |
370 |
0453 |
建A |
68 |
69 |
3000 |
光復初期因通貨惡性膨脹,地租減收,竹塹社祭祀公業營運至為困難,一度入不敷出。近十多年來因地價高漲,民國六十九年竹塹社出售一部分建地後,祭祀公業之動產資金增加頗多,因此祭祀公業之祭祀公業之祭祖祀典等得以盛大舉辦,營運至為順利,采田福地之香火也隨之旺盛。
從祭祀公業看竹塹社之漢化及其功能
竹塹社傳統的祭祖
竹塹社傳統的祭祖謂之「田」,每年田二次,為舊曆三月十六日田,和十一月十六日田,由土目(頭目)具祭品,舂糯米為抝、鹿肉(如無生鹿肉或用鹿脯)、豬肉、雞鴨之屬,皆用生,並酒,置地而祭,呼請其祖先名號。選社中善走者十餘人,鳴金,各以手互相牽引跳躍同走,旋分手走,漸走漸邊,約走數里,又聚集,以手互相牽引,跳躍一番,再分走十餘里,則各騁足力奮迅如飛,先回到社者受上賞,給以呢、馬掛一件,銅錢二千四百文,其次至者賞有差,則各色布疋、碗碟之類,謂之「走田」。然後開罈飲酒為樂,受上賞者未飲,餘番不敢飲<ref>《新竹縣采訪冊》第四冊之四,頁98、99。</ref>。另也於五、六、七、八、等月舉行「走奠」<ref>「走田」又稱為「走奠」,也稱為「賽社」。淡新檔案17211-041、042、051、052,17212-069-01~04。《竹塹社文獻選集(下)》,頁448、459、460、484、485。</ref>。
同為道卡斯族之中港社的祭祖也稱為「田」,惟年田八次,清明日稱「大田」,又謂之「馬鄰田」,其他七次稱「小田」,田次較多,祭品、祭法等大同小異,「小田」時也都舉行「走田」<ref>《新竹縣采訪冊》第四冊之四,頁99、100。</ref>。「走田」中部沙轆社等稱為「走躔」。此種「寓運動於祭祀」之儀禮,雖然規模小,但有類似希臘奧林匹亞(Olympia)祭之精神。
由祭祀看竹塹社之漢化
竹塹社歸附甚早,康熙二十四年,已列在諸羅縣歸附輸社餉三十四社之內<ref>康熙二十四年,蔣毓英修,《台灣府志》,頁159、160。中華書局,1984。康熙三十三年,高拱乾修,《台灣府志》,頁135 。台灣銀行,民國四十九年。</ref>。雍正十二年,南北各番社立社師,擇漢人之通文理者,教諸番童。能背誦「四子書」及「毛詩」。番童皆薙髮,冠履衣布帛如漢人。有番名而無漢姓<ref>乾隆二十九年,余文儀《續修台灣府志》,頁574。台灣銀行,民國五十一年。</ref>。乾隆二十三年,台灣知府覺羅四明,奉文:台灣府歸化各番,諭令薙髮蓄辮,以昭一道同風之盛。爾年以來,各社番眾衣衫半如漢制,略曉漢語;肄業番童,薙髮冠履,誦詩讀書,習課藝,應有司歲科試,駸駸乎禮教之鄉矣。時竹塹社已設有社學一所<ref>《續修台灣府志》,頁362、583。</ref>。乾隆五十年代,竹塹社番已改漢姓,並分為錢、廖、衛、潘、三、金、黎七姓,開啟漢化之端緒。以下擬由祖廟之興建,奉祀之神明,祖廟之佈置,祭祀之次數、日期,祭祀之對象,祭祀之儀禮,祭品等,探討竹塹社番之漢化過程及其情形。
祖廟之興建、奉祀之神明與布置之漢化
竹塹社在舊社時開始營建公室。遷新社後,嘉慶二年建新社公館,即新社番公所廳堂,又稱番仔祠堂,以為徵收番大租之課館,並為祖廟奉祀七姓之歷代祖先及福德正神,此係傚漢俗設公廳祖祠祭祖祈願五穀豊穰<ref>《台灣の宗教》,頁119、120。 </ref>。廳堂懸掛乾隆二十五年(1760)敕賜乾隆帝御筆之「特封義勇可嘉」匾額<ref>其真匾,據說昭和十年舉行台灣施政四十週年博覽會時,被台北博物館借去展覽未返還,現懸掛之「義勇可嘉」匾額為後來模刻者。</ref>。
道光十八年增祀地神富媼,並安置石造大番爐,書「竹塹社戊戍年八月旦」<ref>道光戊戌年即道光十八年。</ref>,享蕃釐之光。咸豐四年(1854)春,閩粵械鬥,擴及中港、中壢間,新社公館被燒燬,天災流行,社人離散。至同治年間,雖有一、二人倡首,畢竟徒託空言,祗見館址徒存。
光緒四年,經理廖瓊林、錢玉來發起,社人準情酌捐重建,六月六日落成,號「采田福地」,又稱「采田宮」<ref>《新竹縣釆訪冊》第二冊,頁234、235。</ref>。境內地基一百十坪餘,建坪三十四坪<ref>《台灣の宗教》,頁119。按采田福地之建地坐落,日治時代編為新社一八○番地。</ref>。建築物屋頂有「翹脊」(燕尾)之造形。據光緒十三年至十五年之紀錄,采田福地仍奉祀七姓歷代祖先及福德正神暨地神富媼。但此時是否已有安奉福德正神、富媼之神像及祖先神位總牌則不詳。公廳堂上懸掛佾生廖瓊林撰采田公館記木匾,並懸掛「七姓公嘗」和「福德正神」紙燈。其正門之對聯曰:「何莫由斯長食邑,誰能舍此固封疆。」公廳內神桌之左右兩對聯,一曰:「新祈欒公漢之齊魯,社譚宰子夏與殷周。」另一對曰:「新雨值二十四番花風初至,社倉積三千萬石米價常平。」門眉對聯曰:「福祿壽考以德,正直聰明者神。」另公廳內左右兩壁懸掛一對聯曰:「竹邑墾荒創業念先人追溯斬荊繩祖武,塹城擴展承基明往事恒懷闢壤詒孫謀。」均為清光緒遺作,亦可窺見其漢化之一面。光緒年間,竹塹社並繳新竹縣丁祭牛兔銀谷十四石及文昌嘗油香谷二石,也信仰孔子及文昌帝君,可以說清末光緒年間,竹塹社「采田福地」之祭祀已道教化,儒教化。
日本治台後,大正元年錢枝楠被選為管理人,乃安罝奉祀錢、廖、衛、潘、三、金、黎七姓歷代始太高祖考妣神位漢式神主總牌,如次: <br>
金氏顯考妣孺人神位 |
|
潘氏顯考妣孺人神位 |
|
臺 |
廖氏顯考妣孺人神位 |
堂上特封 義勇衛竹塹七化社番 |
錢氏歷代始太高曾祖考妣神位 |
灣 |
衛氏顯考妣孺人神位 |
王氏顯考妣孺人神位 |
|
黎氏顯考妣孺人神位 |
神桌上,正位奉祀福德正神香爐,地神富媼暨文武伴神像,配置最古之道光戊戍年石造大香爐,西位安置七姓祖先神位總牌及香爐<ref>《台灣の宗教》,頁120。大正六年六月二日,屯目衛魁秋,五房長等仝立合約字,按錢枝楠《台灣の宗教》作「錢枝湳」,當為「錢枝楠」之誤。</ref>。神桌下奉祀龍神香爐<ref>神桌下祀龍神為台灣北部客家之禮俗,只置香爐,並未安置龍神神像。一說是番仔祖,生豬肉等牲禮即置在龍神香爐處祭拜。</ref>。昭和十二年中日戰爭後,在神桌上增置安奉孔子神位,曰:「大成至聖仙師孔夫子之神位」及香爐。但不久在戰爭中台灣總督府推行寺廟整理政策,采田福地乃將神像收下保存。至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始恢復如舊安奉神像及香爐。 <br>戰後民國三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以台幣貳仟貳佰元重修七姓公祖牌神位,於十一月二十三日請道士安置登位奉祀,開道士禮五千元,祭拜牲禮金紙約三千元。新造之祖牌神位如次: <br>
金氏顯考妣孺人 |
|
潘氏顯考妣孺人 |
|
臺 |
廖氏顯考妣孺人 |
堂上特封 義勇衛竹塹社七姓化番 |
錢氏歷代始太高曾祖考妣神位 |
灣 |
衛氏顯考妣孺人 |
三氏顯考妣孺人 |
|
黎氏顯考妣孺人 |
采田福地因久未修築,民國七十六年在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理事長衛金石倡導之下,眾議重修采田福地公廳。惟因經新竹縣政府指定為三級古蹟,故新竹縣政府曾行文竹塹社祭祀公業不得隨便修築。但因祖廟房屋顯有損漏,該祭祀公業仍自行重修,於民國七十六年底完工,並擇於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五、六兩日(民國七十六年舊曆十一月十六日、十七日),舉行慶祝修建落成建醮儀典安座神位。修築完成後,采田福地公廳所奉祀之神像及祖先神位之配置為:內神桌左側安奉「大成至聖仙師孔夫子之神位」及香爐,正中安奉神龕上刻有「蕃釐保障」之地神富媼(番仔王爺)暨文武伴神像及道光戊戍年石造香爐<ref>現竹塹社祭祀公業派下員,多將地神富媼認為是「番仔王爺」祭拜,或許對「媼神蕃釐」,即「地神媼神多福」一句有所誤解也。</ref>,右側安奉七姓歷代始太高曾祖考妣神位總牌及香爐。神桌下已不奉祀龍神,而改為奉祀「虎爺」。外神桌奉祀村民新彫刻之土地公暨土地公婆神像,並置八仙桌及新造大香爐(天公爐)。堂上乃懸掛「義勇可嘉」匾額,並懸掛「福德正神」大紙燈一對,而未懸掛「七姓公嘗」大紙燈。公廳厝後則安置「龍井」<ref>1987年1月6日,李季樺、李宜洵採訪記錄。</ref>。
祭祀之次數、日期、祭祀對像之漢化
竹塹社傳統的祭祖謂之「田」,每年只田二次,即農曆三月十六日田和十一月十六日田,只祭其祖先,可以說是春秋兩祭。另於五、六、七、八月舉行「走田」(走奠)。嘉慶二年在新社創建公館祖廟後,每年仍在農曆三月十六日和十一月十六日祭拜其祖先,並恭祀福德正神,五、六、七、八月仍舉行走奠。至道光年間增祀富媼(地神)。但奉祀福德正神、富媼後,於何日如何祭拜,並無史料可徵。咸豊四年,閩粵械鬥,新社公館被燬,祇存屋址,但仍舊於農曆三月十六日和十一月十六日祭祖兩次,並於五、六、七、八月舉行走奠。
光緒四年六月六日,新社公館重建落成,稱采田宮。據光緒十三年至十五年之紀錄,除原來之舊曆三月十六日、十一月十六日兩次祭祖,及舊曆五六七八月走奠外,增加舊曆二月初二日和十二月十六日祭祀福德正神,清明祭祖及中元普度<ref>淡新檔案,17211-041、042、051、052,17212-069-01~04。《竹塹社文獻資料選集(下)》,頁448、449、458~460、484~486。光緒十四年竹塹社屯目五房長等仝立合簿字。</ref>。即增加二月初二日土地公生,十二月十六日拜土地公做尾牙、清明祭祖及中元普度之祭典四次。另定有公館福德爺油香谷四石,供日常上香之用。至光緒年間,竹塹社除其傳統的祭祖二次及走奠外,年節之祭祀日期,對像幾乎漢化,大多依照當地漢人客家之禮俗祭拜。但至光緒十八、九年間,則未見舉行五六七八月之走奠<ref>仝註(65)</ref>。
日治時代初期仍沿襲清末之方式祭祀。至大正六年六月二日,則定為每年舉行福德爺及祖宗五回祭祀。仍以舊曆三月十六日,十一月十六日為其七姓祖先之春秋祭日,於二月初二日、十二月十六日祭祀土地公,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三十日)除夕過年奉祖。即增加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三十日),除夕過年奉祖拜拜。五次祭祀議定祭祀谷年額預算五十石,並定有福德爺及祖宗之香油谷年額十二石,供日常上香之用<ref>《台灣の宗教》,頁120。大正六年六二日,業主竹塹社管理人廖阿壽等仝立嘗條款序。民國三十六年,業主竹塹社管理人監事仝立協議書暨收支簿。 </ref>。清明及中元普度祭祖,則或因番大租廢止後,公租谷之收入年額銳減為一四○石,故列有清明、中元祭典租谷。但後來仍有舉行中元普度祭典。
光復後,民國三十六年舊曆七月十七日,業主竹塹社管理人廖傳坤及監事廖阿海等立協議書暨收支簿,乃定祭祀公業春秋致祭始祖,每年祭祀五回。民國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由管理人三欽泉代表秋祭奉祖;十二月十六日,由管理人衛立運代表拜福神;十二月三十日除夕過年,由管理人潘增榮代表奉祖;民國三十七年二月初二日,由管理人廖傳坤代表拜福神;三月十六日,由管理人錢亥金代表拜福神和春祭祖先。另於舊曆七月十七日,祭祖及中元普度,是日舉行派下員集會吃公,當眾收支決算,分配公錢,中元普度暨祭祖為規模最大之祭典。
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成立竹塹社七姓公派下祭祀公業宗親會選舉理監事後,中元普度之七月十七日定為開派下員大會。中元普度祭祖祭典自民國三十六年起,由按廖、錢、衛、潘、三姓之順序輪流值年主辦祭典。民國六十九年、七十年兩年未設值年,七十一年起恢復值年由潘姓主辦祭典。其他奉祀之地神富媼(番仔王爺)、孔子神位、龍神、門神,雖無特定之日期祭拜,但都在每年五回之祭典及中元普度時一起呼請祭拜<ref>民國三十六年舊曆七月十七日,業主竹塹社管理人監事仝立協議書暨收支簿。1989年7月8日,李季樺採訪,廖錦榮口述。</ref>。
光復後祭祀之次數、日期、對像仍與日治時代相同,為年祭五次,及恢復中元普度祭典。除三月十六日、十一月十六日春秋祭祖,為維持竹塹社傳統祭祖日外,其他三回祭典及中元普度,均為漢人年節祭日。
祭祀儀禮、祭品之漢化
竹塹社傳統之祭祀儀禮及祭品,如前所說:即於舊曆三月十六日和十一月十六日祭祖時,由土目(頭目)具祭品,舂糯米為抝、鹿肉(如無生鹿肉或用鹿脯)、豬肉、雞鴨之屬皆用生,並酒置地而祭,呼請其祖先名號,然後選社中善走者十餘人,舉行「走田」一、二十里,賽社,頒賞,宴會飲酒。至清末光緒年間一直仍以此方式祭祖。
惟在道光戊戍(十八)年八月,即置有地神富媼之石造大香爐,以供上香祭拜。光緒十三年二月初二日,列有福德祭祀費二十五石,中元普度豬羊牲粿酒禮金銀紙計谷六十石,賽社做典谷二十石。光緒十四、十五年,列有中元普度及神福祭費共谷三十八石,清明祭祖及五、六、七、八等月走奠祀典谷十五石,公館福德爺油香谷十石,以供辦理祭拜。即傳統的春秋兩次祭祖外,清明、中元普度及二月十二日之福德祭祀賽神,演劇等事皆同漢俗<ref>仝註(80)。《新竹縣采訪冊》第四冊之四,頁100。 </ref>。
日治時代至昭和十四年,竹塹社七姓祭祀公業,仍於三月十六日和十一月十六日祭拜七姓祖先,也都在公館前的樟樹下,具生豬肉、生雞鴨、生魚、糯抝、酒等祭拜祖先;並仍由懂道卡斯族語的耆老用番語呼請祖先祭祖。然後舉行走田(走奠、賽社),由青壯年人繞跑社有土地所在地一圈,惟已改稱為「運動會」。跑完後大家聚餐,並須各吃一片薄片生豬肉。二月初二日,十二月十六日,十二月十九日(或三十日),則委由管理人以三牲、紅龜糕、醱糕、甜糕、酒、線香、金紙,祭祀福德正神、地神富媼(番仔王爺)、孔子、七姓祖先、番仔祖龍神、門神。但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三十日),除備煮熟的三牲、年糕、醱糕、蘿葡糕、酒及金紙外,必須備生豬肉等三牲放在神桌下龍神香爐處祭拜祖先。中元普度祭祖規模最大,除具五牲、紅龜糕、醱糕、糯滋、粽子、酒、金紙、銀紙普施外,也必具生三牲─生豬肉、生雞鴨、生魚置於龍神處祭祖,凡祭祖必須用生豬肉等三牲供奉。有時也殺豬公,演戲,早期也舉行走田運動會,辦流水式宴席社人聚餐。1941年太平洋戰爭後,一方面因日本政府推行皇民化,一方面因物資缺乏,戰爭空襲激烈而祭祖祀神祭典也漸式微<ref>1987年9月8、9日,李季樺採訪,廖錦榮、潘秀英口述。1989年8月20日,李季樺採訪,衛東成、廖錦達口述。</ref>。日治時代除祭祖仍保持竹塹社傳統的義禮外,祭祀福德正神及中元普度則已漢化以客家的禮俗祭祀了。
戰後(民國三十五年),祭祀公業竹塹社恢復祭祖祀神,民國三十六年舊曆七月十七日,中元普度,舉辦祭祖普施祭典、決算。自民國三十六年舊曆十一月十六日之祭祖,十二月十六日之拜福神,十二月三十日過年之奉祖,三十七年二月初二日之拜福神,三月十六日之祭祖拜福神,共五回之祭祖祀神,都由祭祀公業每回撥台幣二千元,由管理人以三、衛、潘、廖、錢姓之順序輪流代表祭祖及拜福德正神。戰後每年五回之祭祖祭神,都由各姓管理人代表輪流備辦三牲、水果、酒、金紙(祭祖時用金銀紙),多用客家話呼請神明,祖神祭拜,祭拜次序多為先拜門神、富媼(番仔王爺)、土地公、孔子、七姓祖先牌位、龍神。三月十六日和十一月十六日之祭祖,已不用生豬肉等牲禮拜拜,也不舉行「走田」。
民國三十七年至三十八年,因通貨惡性膨脹,五回祭祖祀神共開支二百萬元。三十八年至三十九年,因新曆六月十四日實施幣制改革,舊台幣四萬元換新台幣一元,五回祭祖祀神各回開支新台幣四十元。民國七十五年,五回祭典,每回開一千元,共開五千元<ref>民國三十六年舊曆七月十七日,業主竹塹社管理人監事仝立協議書暨收支簿。</ref>。
舊曆七月十七日中元普度,仍為竹塹社祭祀公業之大拜拜,舉行祭祖及普施普度公(好兄弟)。民國三十七年起至民國六十六年,依廖、錢、衛、潘、三姓之順序,由各姓之管理人值年主辦祭典。民國六十六年十月設「竹塹社七姓公派下宗親會」,召開派下員大會,選出理監事後,六十七年起,改由五姓各姓之理事值年主辦。中元祭祖時,都用豬肉、雞、鴨、鵝、魚等五牲、紅龜糕、粽子、水果、金銀紙、酒、香、燭等,並必具生豬肉、雞、魚三牲拜龍神(番仔祖)。至民國五十五年左右,尚由住九甲埔之潘阿屘(當時八十餘歲),用番語呼請祖先神明祭拜<ref>《采田福地》,頁6。</ref>。潘阿屘逝世後,由值年管理人(理事)代表,用客家話呼請祭拜。
祭拜祖先後在門口拜普度公(好兄弟),也用麵糕(模倣)、粽子、米、米粉、水果、酒、飲料,金銀紙、線香等祭拜,也多演戲。七月十七日中元普度,竹塹社七姓公派下各戶也多辦牲禮來祭拜。新社采田福地附近之福佬系,客家系村民,也多辦牲禮來祭拜。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中元普度,附近住民來祭拜者還比竹塹社七姓派下多<ref>民國七十六年舊曆七月十七日,李季樺採訪調查。</ref>。是日祭祖普施後,祭祀公業竹塹社七姓公派下乃辦桌宴會吃公,並結算該年度之收支,支付管理監事慰勞金,有時各派下員也分配公錢。中元祭祖普度之費用,比五回祭祖費用多出很多,例如民國四十二度(民國四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至四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五回祭祖祀神共開一百五十元,而七月十七日之祭祖普度共開五七九元七角,約為三.八倍。
中元祭典有時也擴大舉辦,殺豬公拜拜。例如民國六十九年舊曆七月十七日中元祭典,因當年出售祭祀公業土地收入三百餘萬元,為祭祖普度,曾殺豬公二隻三五五斤,價款一七七五○元,備鵝一隻、鴨一隻、白米六斤、粽子五十斤。另祭祖五牲,豬肉四斤、雞二隻十一斤、鴨一隻四斤半。並請八音七名及八仙參與祭典,派下員每人分配一份三六○元之紀念品。是年五回祭祖祀神費則共開二千五百元,每回僅五百元而已<ref>同註(86)</ref>。而以生豬肉等三牲祭祖拜龍神,則以民國七十五年中元普度祭祖時為最後一次,以後祭祖祭典皆取消,不再用生豬肉等牲禮祭祖了<ref>1987年1月6日,李季樺採訪調查。</ref>。
民國七十六年重修采田福地,舊曆十月十五日動土重修,先舉行「出火」等神位暫時安座儀式。重修落成後,於舊曆十一月十七日(新曆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六日),舉行安座神位祭典。以三獻道場,並演歌仔戲一台,請七姓公派下參與祭典,祈求合家平安。
祭典自舊曆十一月十六日(新曆一月五日)晚上八時開始,先「擺米龍」、「牽龍」、「封龍井」的儀式。擺米龍係以米舖龍身,龍井係設於采田福地廟後,將代表龍眼之雞蛋埋入龍井內,表示龍看護廟堂,此係廟宇重修或修建落成之禮俗。舊曆十一月十七(新曆正月六日)丑時,安座福德正神等神位,做三獻,由七姓派下紅頭道士,保安宮壇主錢培錕父子主持。錢培錕道士係向台北萬華師父學道士科儀,因此係以福佬話做三獻禮。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及派下員,以豬公、雞、鴨、魚等五牲、紅龜糕、醱糕、水果、金紙、酒、香等於下午一點拜天公、福德正神等諸神明及七姓祖先。派下員備辦牲禮祭拜者有五、六十人。這次祭典起神桌下龍神(番仔祖先),不再備生豬肉、雞、魚等三牲祭拜,而以牽龍時所用之七個小碟子代替。來祭拜之七姓公派下子孫,各發給一小包牽龍時所用之龍米,內附一元紅包,以期大吉大利。派下員拜好後,下午新社附近之住民也各辦牲禮來祭拜。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也請新永光劇團演歌仔戲(以福佬話),獻神明<ref>1987年1月6日,李季樺、李宜洵採訪調查。</ref>。至此,竹塹社祭祀公業之祭祖祀典,已無存其傳統之祭祀儀禮,而大部分已客家化,並稍有福佬化,道教化了。
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之功能
維護竹塹社七姓公派下宗族之身份和團結
竹塹社番自乾隆末年改換漢姓,嘉慶二年(1797)創建新社公館收租,並奉祀七姓之始祖,歷代祖先及福德正神,課館兼祖廟,向以通事,土目(頭目)、五房長及屯目屯丁九十五人為公館之核心,處理社中公事及祭祖祀神,清季同治年間已形成公嘗祭祀公業之性質。其後隨大租之「減四留六」,大租之廢止,祭祀公業土地之出售,三七五減租等,祭祀公業之營運雖有衝擊興衰的情形。而改換漢姓後,二百多年來竹塹社人也在生計,生活習慣,禮俗各方面,逐漸漢化,客家化,現代化。但因有竹塹社七姓公嘗祭祀公業之組織,每年定期共同舉行祭祖祀典,吃公,或召開派下員大會,雖然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資格,仍以原屯丁九十五人份為派下員之固定份數,九十五人份之屯丁派下僅得推舉一人繼承祭祀公業派下員,但仍因有祭祀公業之組織,纔能維護竹塹社族人之身份與團結。是以因漢化後難以分別平埔族人身份的今日,竹塹社七姓公派下,因有祭祀公業之組織,而比其他平埔族各社,更能維護竹塹社人之身份。
戰後(民國七十六年)所定,竹塹七姓公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章程,第四條所定該會之任務,第一款也規定,關於會員名冊及先祖之文獻調查收集整理出版等事項。並於是年編印《采田福地》小冊子,刊載竹塹社采田福地沿革誌,派下理監事名冊、財產目錄、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章程、派下員名冊,以便連繫團結派下族人。
撥給育才谷、束脩獎助教育,生員輩出
道光年間,竹塹社曾設社學。同治六年,設新埔社義塾,旋廢。同治九年,新設竹塹城外義塾二塾,兼教熟番。並准其一體投考明志、學海兩書院肄業<ref>陳培桂,《淡水廳志》第一冊,頁141、142。台灣銀行,民國五十二年。</ref>。光緒十四年,竹塹社五房長眾屯丁等仝立合簿字議定:(一)社中進泮者給出育才谷八十石,係紅榜生員者按名均分。(二)社中給出義塾兩館,每館給束脩穀四十石,共八十石,給習讀者,倘社中無設定學館,各番童限二月初二日,到社報名填冊,至十一月十六日,准行到社領給束脩若干,如無報名者,不准領給。光緒十五年,又設有兩館,請生員張員、童生張麗江教竹塹社番童。此議定至光緒二十一年割台前,一直准行。因此同治、光緒年間,竹塹社相繼有進泮者,生員輩出,計有廖舒財、廖瓊霖(又作瓊林)、衛奎昌、錢瓊秀、衛壁奎、衛朝芳、廖景山、廖桂林、廖慶霖、廖安琳、廖長信等十一人<ref>新埔竹塹社《廖姓族譜》。光緒十四年竹塹社五房長等仝立合簿字。淡新檔案,17211-011。《竹塹社文獻選集(下)》,頁422、423。</ref>。尤其新埔廖舒秀派下有生員五人之多,桂林、慶霖、安琳、瓊霖四人為親兄弟,長信為舒秀之次子春琳之五子。廖瓊林曾於光緒七年、十年及十一年,掌教竹塹社義塾三年<ref>淡新檔案,17209-003。《竹塹社文獻選集(下)》,頁408。</ref>。衛壁奎、衛朝芳兩人則為父子。竹塹社公嘗在清季,可說相當重視獎助派下員子弟之教育考試。
日本領台後,明治三十七年六月,廢大租發給補償金,竹塹社換買新社水田一處二甲五分餘,出年收租谷一百四十石,竹塹社七姓公嘗財產收入銳減,因此大正六年六月二日,竹塹社五房長等所立條款合約寫,不再列育才谷及束脩等獎學措施。
戰後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章程所定任務,也列有對於宗族之教育狀況調查宣傳獎勵、敬老救恤有關事項,惟尚未見有獎助教育之具體措施。
融合新社附近福佬系、客家系漢人與竹塹社七姓公派下員之信仰禮俗
竹塹社七姓公嘗祭祀公業,因建有公館兼祖廟,除奉祀其七姓公祖先神位外,並恭祀福德正神、富媼、孔子等神像神位。以前竹塹社祭祀公業派下員,不讓七姓公派下以外之他人祭拜。大正十五年九月發生霍亂,村民等到采田福地求神醫治很有靈驗,因此乃成為舊港庄新社附近福佬系、客家系庄民信仰之廟神,爾來年例祭典時都開放讓附近庄民祭拜<ref>《台灣の宗教》,頁120。1987年8月17日,李季樺採訪,衛福泉口述。</ref>。一般庄民雖非參與七姓公祭祀公業之祭祖,但因采田福地有奉祀福德正神、富媼、孔子等而融合社人庄民之信仰。民國六十九年七姓公祭祀公業,出售一部分不動產建地,收入新台幣三百多萬元後,也促進了采田福地香火之旺盛。如民國八十一年農曆十二月十二日舉行「圓斗」、「圓燈」福會,啟建三獻道場、祈求風調雨順;八十二年農曆正月二十日,舉行「安奉太歲」、「拜斗」、「起斗」、「光明燈」、「起燈」,啟建三獻道場,恭求福德正神暨列尊神庇佑,竹塹社采田福地管理委員會,乃貼示公告,請諸善信鄰居親友共襄盛舉,更使采田福地七姓公派下員與附近村民之信仰祭祀融合。但七姓公派下員為著財產問題,不承認采田福地是村里公廟<ref>1993年3月31日,李季樺採訪。</ref>。
註釋
<references />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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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毓英:1985 《臺灣府志》。北京:中華書局。 <br>
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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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貴炎藏竹塹社嘗條款、竹塹社嘗合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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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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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四年竹塹社屯目五房長等仝立合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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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塹社協議書、同意書、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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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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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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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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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竹塹社派下總會決議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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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錦昌藏 廖舒秀公派下五房仝立廖盛記公業協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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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漢波、錢坤元藏〔光緒十四年〕立(大正十四年已丑春抄)家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