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社會秩序與歷代教化
平埔文化資訊網 文/圖
壹、傳統社會秩序
一、刑罰
平埔族對刑罰之觀念,多以罰財物了事。犯罪可分為違背禁忌,及姦淫罪、傷害殺人罪等,然其刑罰視罪情之輕重,以定財物之多寡,在西拉雅族之間之刑罰,引甘迪紐斯(Candidilus. Rev. Georgius)之「臺灣島要略」之記述,大致可瞭解其概,該書載:「但懲罰並無牢獄或死刑,輕微者鞭打,或僅罰衣服、上衣、鹿皮等一件,或少量之米或強烈之酒,咸信不然,則將缺雨,稻米將歉作。犯法之男子,常被罰剝脫衣裳,令其露裸,會員中之一人,若在此期間,遇到該犯法之男子著衣,有權可逮捕或可強徵相當於鹿皮之罰款,為此趁早或傍晚,在出入部落之要衝等候。我曾經遇見一次,即某日,從新港赴麻豆時,我與從田園返途上之一群人同行,其中有一人發現遠處有會員,他將身上之衣服脫下,要我暫時持其衣服,以走過該會員傍,我欣然答應之,當吾等行過其旁,會員之一人責問我云:『所持何人衣服?』我未答之,到達部落,乃返所有者,該男子表示非常感激之意。一年之間,特定之時期,被允許著用非絲織質料之衣服,若著用絲綢製衣服,則被委員剝去。如果婦人於祭禮時,著用華麗衣裳,則遭遇會員之懲罰或撕破。會員遇稻米成熟時,不得食用脂肪,違反成規,咸信稻田將被野豬或鹿蹂躪。委員犯此禁忌,則受眾人侮蔑。」。
「在此處,並無對盜犯、通姦、不義行為或殺人者之刑罰。凡遇有此案件等,悉自行判斷,若發見盜竊物品者,被偷者則與友人到盜犯家取回同價值之物品。但若遇對方拒絕之即訴諸武力強制執行之。」。
「當知察他人與自己之妻發生戀愛等情事,即使之提出豬二、三頭以當償罪。發生殺人案件,由雙方友人之間處理之,一般而言,此種案件,以提出豬或鹿皮,則釋放犯人。」其他各族,時可能有若干差異,噶瑪蘭族於光緒年間,曾有對殺人犯施以殘酷死刑之例,此由馬偕博士之親自目睹可知。
然對於罪惡之觀念,卻完全基於違反宗教之行為,而交由部落領袖,長老會議之委員去執行。同書上載:「受此刑罰之罪惡,與基督徒之十戒觀念迴異。係據對迷信之怠慢,觸犯禁忌之行為,例如須裸體以赴,或禁止著用絲綢之特定時間,怠慢而違背之,或三十六歲以前生產之婦女,在非規定季節內採集牡蠣或捕魚者,或輕視準照鳥占飛向者,皆受懲罰;但對犯虛偽、撒謊或殺人、盜竊者,不認為永恒之罪惡。彼等依神誓欲確定時,互分不易遺失之稻莖為之,而極度視之為神聖物。對泥醉、私通,男女皆缺乏罪惡感,凡私通男女皆巧妙秘之,極度留意,以規避為眾察知。但欲使其女人與外國人同床之說服則甚為困難。同時彼等(據其自告)認為其神對私通感喜悅,因為父母對子女不甚關注,反以其行為喜悅,並且不在乎其子至二十一歲始獲許婚配之事。
二、戰爭
平埔族在荷據時期以後,受教化即久,尤其在清朝末期,戰爭與獵首之習俗已革除殆盡。惟荷據初期或清代,古誌上仍記載有,若干有關平埔族之戰爭狀況,可追溯其原始時期,仍為好戰之族群。按原始民族之部落,彼此多半處於敵對地位,互相侵略與殺掠行為此起彼落,常有所聞。其發生戰爭原因,起於內外團體之觀念,凡自己部落內個人間之糾紛,盡量由長老會議公判,加予適當之制裁,給予壓抑熄事;但若自己部落人被外部落殺害或侮辱毆傷,則採取一種積極態度,將私人之衝突視為部落全體之事,訴諸戰爭以解決。平埔族屬自然民族,因從原居地漂泊抵臺之前後,在臺之沿革變遷各迴異,極自然形成眾多部落。各部落間或屬同族,或異族,形成友好與敵對之複雜相關關係。各部落間之領域,為生存所必須。若為行獵或火耕,有侵犯他部落之領地,衝突將予避免;尤其原始民族間,普遍存有設法控制部落內衝突,而嘉許對外部落衝突行為之習慣。以北莫洲朱尼(Zuni)印第安人為例,凡殺死自己部落人,屬嚴重之罪;但卻以殺死鄰居部落那華荷人視為可慶之事。以本省近世之山地先住民為例,各族曾盛行獵首習慣,其對象乃他部落人(包括同族敵對部落及他族人),獵首者被譽為英雄,其地位因此而升高,而享有刺墨之殊勳。
據甘迪紐斯之「臺灣島要略」所載有關部落間戰爭謂:「(男子)第二種工作之戰爭,以如下之方法進行。當二、三村落間。發生糾紛時,即互相宣戰。二、三十名戰士成一團,或有時以更多人組成。」
部落間之實力,互相不上下,或一方屈服於另一方,或局勢之轉變,亦使平埔族各部落間造成媾和之現象。據「巴達維亞城日記」所載,麻豆與蕭兩大社曾互相戰鬥,但荷人據臺當時,已媾和熄事。至於媾和之方式,即因無記載可稽,無法詳悉其情。
關於平埔族戰爭原因,據古老之記載,頗難查明其原因。而且在荷據時期以後,部落間之衝突,已因外來壓力而式微,故欲從記載上尋求採究,已極困難。
惟從十七世紀荷文資料中,可探測窺知,平埔各族,以部落為單位,曾互相戰鬥或訂和之事實。「巴達維亞城日記」載:「麻豆及蕭土番,向來互相戰鬥,而今已訂和。」;又載:「土番之工作,妻子從事耕耘播種及收穫,丈夫則從事戰鬥。」;並云:「該土番各該自主,而不願處在一首領之下,常相戰鬥。」據以上之古誌載十七世紀以前之平載族生活於強烈之部落主義觀念下,各部落間之戰爭似彼落此起,然其規模皆極小,不至於侵併擴展至超越部落,造成統一領袖下之國家體制。敵對部落間,以互相獵首為常事。此似與其例行周期性之祭祖靈儀禮有關。在清代之古文獻記載中,凡有馘首陋習者,皆者「生番」,即山地先住民;然從荷人之記述平埔族之屋內裝飾,多首級之類,可知獵首為未歸化前平埔族間之風行慣習之一。「巴達維亞城日記」謂:「彼等所最稱讚為武勇者,乃馳驅戰場,多取敵人首級回家,男人除此以外無所事事。」;又云:「首級則拔去毛髮加以破開,然後依照彼等之習慣製成裝飾品,編毛髮為繩紐,懸於竹竿。」;且謂其屋內:「除敵人之首級骸骨外,一無所有。」。既然部落中存有敵首為裝飾品,且有崇拜獲取敵人首級為勇猛者之觀念,平埔族在往昔亦必為一勇悍好鬥之族群。
(一)武器裝備:關於平埔族之武器、裝備,據「巴達維亞城日記」所載:「在教堂(公廨)之廣場上,懸掛其楯以示人,其武器為槍及弓;腰間佩帶一刀,使用敏捷。」;馮秉正致友人柯羅尼亞(P.de colonia)函中云:「配上一弓一槍。」,再據「臺灣島要略」載:「彼等主要之武器為槍,但與狩獵用者,有若干差異。並無鐵鉤與鈴,其鐵鏃,緊縛於槍柄。彼等以劍製作攜有可掩全身之長而寬之楯。亦有時使用,一如日本人之彎刀與弓、箭。又據「番俗雜記」載:「性好勇尚力,所習強弩、鐵鏢、短刀、別長刃、利戰、籐牌、鳥鎗之具。」;再據「番俗六考」中器用之記載,平埔族之武器有弓、箭、鏢、挨(盾)、小刀(出入必佩)等,以上各項武器,引古志所載,略記如下:
弓……以竹製之,無弰,背密纏以籐,以苧繩為弦,漬以鹿血,堅韌過絲革。
箭……箭舌長二寸至四寸不等,傳翎略如漢製,而翦其梢。
鏢……桿長五尺許,鐵鏃鋒銛長二寸許,有雙鉤,長繩繫之,用時始置箭端。
盾……以堅木為木牌,高三尺餘,闊二尺,繪畫雲鳥以蔽身,木皆斜紋,箭不能入。
小刀……長止尺許,或齊頭、或尖葉,逐以木鞘;男婦外出繫於腰間。
武器中屬鐵器者,與漢人交易而得,或向漢人得鐵後,以石自槌成器,餘則多以竹、木製成。「東甯政事集」載:「腰間一刃,凡所成造,皆出於此。惟陶冶不能自為。得鐵則取澗中雨石自槌之,久亦成器。」。
(二)戰術:在甘迪紐斯(Candidilus. Rev. Georgius)「臺灣島要略」中記述平埔族之作戰,重視戰術。善於運用戰略。經常採用以一隊誘敵出戰,乘其空虛。另一隊突襲敵村;亦布設障礙物於村莊要衝處,誘敵來至,給予致命性打擊,以挫阻來襲敵人之銳鋒。該書關於上述戰略載:「其作戰若無策略,決不參加同隊伍。彼等常分數隊,其中一隊在野外與敵人交戰時,其他各隊,襲敵村入住屋獲首級。然後引退向太陽供奉敵首。有時以許多竹子,削尖其端,長約一碼,插立於大地,假想可能敵人來襲之方向,彎其尖部向之,使熱衷於追逐之敵人踏之被刺,以阻止銳鋒。此戰法,概多用之於夜間作戰。」同志並載,蕭社出征小琉球之先住民,以化裝漢商,偽裝交易,誘騙敵人,拖入船中,給予慘殺之記事,云:「在我滯留臺灣時,時亦發覺彼等向敵人表現特別之好意。各位亦知道,離臺灣(臺南)約三里克處,有土語套肯之島,我等稱之為金獅島(小琉球),為金獅號帆船遭暴風漂至該島時,船長以下全部船員被殺之地。此島與吾人有永遠離雙關係。不向彼等加害登陸時,亦難能令彼等不置猜疑。與彼等貿易之漢人,並不登陸該島,僅停在小船上,俟當地人乘船來到,以左手取其貨交予漢人,右手取漢人貨,如此互相交換物品,若對交換物不滿意,則其左手不放東西。不久之前,屬蕭社之男子約六十名,化裝成為中國商人狀樣來交易。島人援例划小船來到,伸手提出交換物時,被蕭社人拖入船中,被細斷攜回,以為凱旋之象徵。此亦為臺灣先住民作戰之一法也。平埔族之戰爭,以獲取敵首為勝利之象徵,其首功者,乃獲殊勳而在部落中,地位因此而躍升。甘迪紐斯(Candidilus. Rev. Georgius)著「臺灣島要略」載:「殺之敵人首級,武器、手、足,與歐洲之金銀或其他寶石等具有同等之價值。若遇失火,彼等放棄一切,優先將首級取出。於彼等而言,能誇躍之榮譽,乃被眾人所尊崇,所以十四日之祭禮完畢後,幾無人敢輕率接近獵首獲功者。」因此戰爭之結束,乃視是否已獲取敵首而定。關於凱旋之情況,同書所載:「只要奪回一兩個首級返來,……或一束髮掛在槍上……彼等則威風凜凜而入村。將槍柄上之首級示眾者,乃讚頌彼等之神而舞,其隊伍之行進,將到處受強烈Liguor(酒)之接待。然後其首級被運至獲首者所屬之公廨(此處為十六至十八個家所屬,夜間為少年住宿之處)。在該處煮爛,頭蓋骨曬乾後,浸入強烈之 Liguor(酒)。彼等向偶像供奉豬,且繼續有十四日間不間斷之祭禮。」此種風習經荷人之教化,至清代似已廢棄,故其在中文之記載上,已不易尋得。
再據同書載:「彼等選定交戰地點,划船以赴。在該處停留至夜晚(因彼等之戰爭起端於謀叛),然後選定地點,於野外小屋—此處為村中老人寢處—偷襲之,凡一遭遇,不分年齡、性別皆殺之,將其首、手足截斷,各自分之,而回村。若無充分時間,即僅斷敵首而返,若被敵人發覺而追殺時,即僅取其髮為凱旋之象徵,急速返村。若野外小屋得首,並未被敵人發覺,則赴鄰村,再偷襲某一家,殺其一人,趁全村未起騷動之前,攜其首、手、足等急速離開。因為假想可能附近有敵人埋伏,若不迅速返村,則可能被殺故也。但一方有強勝之把握,則向敵村先宣戰,引敵人出野外交戰,戰鬥劇烈進行至一方不支而休。一般而言,有數人倒下,則停戰。由於與吾等歐人相同,有軍人損失之價值觀念故也。
平埔族作戰之方法,據「番俗雜記」載:「或與鄰社相惡,稱兵率眾,群然鬨鬥,然未嘗有步伐止齊之規。鬥罷散去,或依密林,或伏莽草,伺奇零者擒而殺之;所得頭顱,擒歸社內,受眾稱賀。漆其頭懸掛室內,以數多者稱為雄長。要其戰爭,長於埋伏掩襲之謀,利於絍巖草樹之區,便於風雨冥晦之候。」諸羅縣志及彰化縣志載:「戰鬥以弓矢、鏢鎗為長技,初甚銳,不能持久。嚴陣以待之,鋒少挫;即鳥獸散矣。亦詭譎,或誘敵入坑塹崖谷中;故入險宜慎。」從上述記載可知平埔族之作戰方法,以誘敵入險境及採取伏擊與偷襲法為特色,且盡量避免正面會戰。其戰略乃乘夜暗,偷襲敵社,伺二、三孤敵,突襲之,斬其首即凱旋而歸。或有時因敵社有備,難免遭遇戰,但盡量避免,而採用犧牲極少之偷襲戰略。此與近時之山地先住民部落間之戰爭完全吻合。故平埔族原始之部落間戰爭,僅屬互相馘首之小規模戰爭,其勝利亦僅屬象徵性勝利,並非實力之比較。於是未擴展或侵併鄰村形成統一主權之國家組織也。
其作戰隊伍,有無司令指導不詳,獲取敵首為首要目標,若隊伍中一人獲得若干敵首,則自然得二、三十人之擁戴而成為領導者。不論是否其親自殺敵,只要其所有之敵首不斷增加,名聲則嚇然。
又平埔族之間雖亦發生部落間之戰爭,但平埔族共同之敵人即山地先住民。「臺番圖說」載:「守隘,臺郡各縣番民附近生番居住者,伐竹為欄,每日通事、土目派撥番丁,各帶鏢鎗弓箭,以防生番出沒。」;「番社采風圖考」亦載:「社番擇隙地編籐架竹木,高建望樓。每逢禾稻黃茂,收穫登場之時,至夜呼群扳緣而上,以延睇遐囑。平地亦持械支柝,徹曉巡伺,以防奸宄。此亦同井相助之意。」;又載:「淡防竹塹、南嵌、芝包裡、八里坌等社通事、土目建搭望樓,每日派撥麻達巡視,以社生番並防禾稻也。」。蓋平埔族為防山地先住民出沒侵社殺人,於要隘派有麻達持械戒備外,並建望樓以察看有無外敵之來襲,並派人巡社以防敵人之入侵。因山地先住民及敵對部落,隨時有來襲之可能故也。
貳、歷代教化
平埔族之傳統社會秩序與社會道德觀,自十七世紀以來,在荷、西、明鄭、清之政教宣導下,已消失殆盡。其中以荷人傳教士之教化與清治理方策和教化之工作影響至鉅。茲就荷人教化與清朝教化說明之。
一、荷蘭時期之教化
明萬曆四年(西元一六二四年),荷人初據臺灣時,居民中以平埔族佔絕大多數。故其統治對象,當以彼等為首要目標。因平埔族純直閉塞,當務之圖,應從教化入手。而教化之方法,則須倚藉基督教力量之感化,更輔以教育方式,期收啟迪之效,並可收為已用。翌年,即荷人據臺之後二年,派宣教師荷人甘狄師來臺主持教化工作。當時甘氏曾致荷屬巴城一信,信中首陳對臺灣傳教之亟需,繼又建議對日後派遣來臺傳道之人選,須慎密遴選,更不惜命來臺傳道者,與先住民女子締婚,或以移民等手段,以達到徹底同化及統治臺灣之目的。明崇禎二年(西元一六二九年),宣教師友紐師繼任。彼繼承甘狄師之已有基礎,對傳教工作,益加努力。友氏先學平埔語,設立學校、編撰教材字典等,大力推展。荷人據臺至此,雖僅數年之久,其佈道及教化工作之成效,頗為驚人。據荷屬東印度公司派人視察之報告中云:「經常有學生六百人,多能以羅馬字譯寫為當地語言,受宗教洗禮者,亦已達五千人,並能背誦十誡信條,禮禱文及耶穌教問答等。」成績卓著。明順治四年(西元一六四七年),新任宣教師古拉標斯繼任,彼最精通番語,所著「臺灣語譯宣教書」一書,內容頗為充實。其教育對象,一改過去以兒童為施教目標,且推廣及於成人男女,因以教化工作,益形普及。嗣更設立先住民教員養成學校,從先住民中陶鑄教育人才,以推廣教化工作。明順治十五年(西元一六五八年),荷人對先住民之教化方針,大事變更,從過去消極性之感化態度,改為積極性威力抑制之趨勢,公開揭示懲罰條例。後因果印度公司當局以教化工作,宜採誘導勸化,應盡量避免刑罰,本可收效之積極性措施,始呈和緩。荷人之教化事業,在外觀上,雖稱完備,而實質上,已大不如前。故荷人曾譽明順治七年(西元一六五○年),為荷人治臺之鼎盛時期。綜觀荷人對先住民之教化事業,始為感之以德,終則加之以威。
荷人為期與鄰族(赤嵌城以外之山胞)相處和洽起見,盡力使該族與外族相安。對他族則遣派使節,連絡感情。對好勇狠鬥之鄰族,從中予以調解,以保持和平。並令有力頭目,致力誘導先住民群眾,其所收之效果,平地固不庸述,即山間僻處,其勢力亦無遠弗屆。而荷人自身,則可從事於北方之擴展。荷人之治理先住民之原則,在一定範圍內,准許先住民自治,荷政府僅處於監督之地位。明順治二年(西元一六四五年),荷人召集其治下之歸順當地長老,組織評議會,求使雙方增加瞭解。該會每年舉行一次,每次開會,均以「應對荷人克盡信義,更加忠實」等為訓示。東印度公司並負賑濟災歉,出兵禦寇等義務。荷人曲從先住民之習慣,令其自選長老,並贈以各種飾物及用品,以示鼓勵。唯對違令者,則予以懲罰,如此設施,與教化工作並行,恩威並用,益使山胞敬畏,而任其驅使。更有令獨身在臺之傳道者,與先住民婦女結婚,甚或以荷女嫁先住民頭目,以表親善,以泯滅彼此間之隔閡,期收感化之全功。
二、清代之方策與教化工作
(一)方策與保護措施:
1、治理歸化先住民之政策:清廷自領臺直至同治年間,對臺灣之墾拓,一向採消極政策。其於漢入移民而言,即厲行渡臺海禁,不許移民攜眷來臺,嚴禁侵入先住民境界等諸措施;於先住民而言,即立石為界,劃定保護區域,設養贍地,管制有關事務之通事、社商之侵削及向漢人之典貽,審核並管理漢人向先住民租田契約納租,嚴禁漢人娶先住民之婦女為妻等措施。迨同治六年(西元一八六七年)恒春排灣族襲美艦輪,同治十三年(西元一八七四年)排灣族殺害琉球漂流民,惹起牡丹社事件後,清廷始一變原有消極政策,企劃開山撫番,廢除鎖山之禁,開鑿南、北、中之橫貫道路,以連絡東西;並設撫墾總局於大嵙崁,設撫墾局於大崁嵙東勢角、叭哩沙、林杞埔、蕃薯眞、恒春、臺東等處另設招墾局於廈門、汕頭、香港三處以招徠墾民。
同治十三年以前,清廷對先住民之政策,不外撫養兼施,恩威並濟,惟須視當道之執策是否適宜,吏治風氣之廉明與否,影響其成效至鉅。
康熙末年曾有阮蔡文、周鍾瑄、覺羅滿保、陳璸、沈起元等人,力倡撫化保護先住民之政策,清廷之領臺初期歸附番社南北路計達九十三社。迨康熙六十一年創設巡視御史,撫綏政策之發韌。首任巡視臺灣御史黃叔璥,跋涉番地,視察先住民,著有「臺海使槎錄」一書,內有「番俗雜記」,「番俗六考」,記述先住民起居飲食甚詳,尤親睹滿人之苦累先住民,先住民生存瀕於絕境之情形,力主安撫教化之刻不容緩。然而,政令未能徹底壓抑,移民數量之急增與侵佔土地之切實問題,於是自雍正元年(西元一七二三年)至十三年(西元一七三五元)之間,曾先後陸續發生傀儡番、水沙連先住民、山豬毛社先住民、火甲社先住民、眉加獵社先住民之叛亂事件,其發生之基本原因,當與經濟背景不無關連。於是有藍鼎元主張彈壓叛亂先住民及積極移民充疆,致有擴張臺灣營制之實施。
2、治理未歸化先住民之政策:清代於領臺之初,以未漢化之先住民係化外異類,嚴禁中土人民渡臺,及阻止在臺漢人之進入未漢化之先住民境界,以防滋生事端。同時亦不准向先住民之地界輸出鐵料,及輸入先住民地界之竹材,蓋防海盜利用大竹作筏以過渡,及奸徒利用鐵料製造兇器。渡臺之禁,雖一鬆一緊,行不徹底,而越入先住民地界之禁,則依然繼續進行。
安撫未歸化先住民辦法:
其對未漢化先住民之政策如下:安撫先住民之辦法,據「噶瑪蘭廳志」云:「臺中、鳳嘉諸邑,均有安審之法,嘉義方面,責成阿里山八社通事,鳳山方面,則每年官為安撫,原委嘉、鳳內山各番,皆有一社為其頭目。如鳳山枋寮山後一社,為眾社之長,嘉義則有阿里山土著通事為之長;可與彼等頭目商議安撫。各生番俱受約束,不敢私出生事。」當時對未漢化土著民之政策,概以安撫為法,望其歸順。⑵安撫區域:其安撫工作所及區域,僅北路之嘉義及南路鳳山之內山而已。鳳山方面,由官府直接工作,嘉義方面,則委通事行之。兩路治績之比較,以北路較劣。如通事之入先住民地界招撫時,為迎合先住民之意願,竟收買無賴,供先住民馘首等不法措施,其法至為不善。南路之治績較佳,如康熙五十四年,閩督覺羅滿保,會同福建巡撫陳璸所上之「題報未漢化土著民歸化疏」中云:「南北二路之生番,近因有見內附之漢化土著民之薄賦輕徭,飽食煖衣,優遊聖世,耕鑿自安,各社未漢化先住民,亦觀欣鼓舞,無不願附編氓」之語。且記載南路未漢化先住民山豬毛等十社(四六 ○戶一三八五丁)北路未漢化先住民岸裡等五社(四二二戶三三六八丁)俱各傾心向化,願同漢化先住民一體內附等情形。
要之,撫番措施因行之得宜,有令熟番踴躍奉公,故安撫先住民政策,頗收成效。如乾隆三十五年,鳳山縣大目降黃教之抗清事件,一時全臺為之震動。幸賴臺灣知府趙應光,招募先住民進剿,始告平定。協助該役之先住民,為新港社人功在國家,不特未獲獎賞,反而時受汛兵鄉保及分縣差役等之荷擾需索。經有司之飭令嚴禁,始稍和緩。由此可知,治理先住民政策之成敗端視當道之制馭得宜與否為定。除此之外,有識者對於處理未漢化先住民之議論亦多。①康熙二十三年,清領當初之諸羅縣季麒光於蓉州文稿中,曾論及未漢化先住民之喜酒嗜殺,儀禮蕩然,更不知有法紀,撫之過急,則易變生肘腋,緩之則俗敝人頑,極言撫綏之難。②「番俗雜記」,記馭番所引當時之「理番末議」,對控制先住民之法有二:「一即番地不產鹽,若絕其來源,彼將搖尾求食,番禍何患不靖。二即可趁隆冬之日,以一炬盡焚其蓊翳,彼將如鳥獸散矣。今有司不此之圖,皆因捨本逐末,未盡其根本之圖,而謂土著民善戰,豈不謬乎!且土著民雖悍,而頗近信,倘召之以義,撫之以恩,明賞罰,善駕馭,其事非不可為也。」
3、保護先住民措施及其實施:保護地權益之措施:明末至清代,閩粵居民渡海抵臺,係因人口過剩,生活困難之故,抵臺後生存之依據大多為農耕。此等農業移民需要生產足夠生計之糧食,然土地之原使用者為先住民。當時散布於本省西部平原之所謂平埔族各小集村,擁有生存所需之獵場與旱田。因仍操低生產性之原始旱田農業,故每一小聚落其生存所需之領域,以比率而言相當廣闊。然漢人移民之繼續接踵而至,自然迫使其使用之領域之縮減,不論以經濟或以武力手段,漢人與先住民間之土地爭奪糾紛,便成為清代治理先住民事務上極為煩憂之事件。雖除了土地問題之外所謂「漢番通婚」問題,亦造成社會問題,然其嚴重性遠不如土地問題。
在文化差距懸殊之下,先住民居於劣勢,清廷為保護先住民,曾設定諸多保護措施,例如劃先住民地界,禁止漢人入侵,設定社田與養贍埔地,嚴禁官莊之弊,禁止耕,典貽等措施。雖此,未能有效制止,至光緒年間,漢人移民已代替先住民占據平原之大部,大勢既已決,一切保護措施,成為有名無實,乃置歸化平埔於一般行政之下,至此一切有關於土地權益之保護措施自然消滅。
勒石為界,嚴禁漢人偷越。康熙四十七年,泉州人初在臺北平原墾拓時,當時署理諸羅知縣宋永清,曾給示諭,諭中除照上述規定事項外,並一一予以核定,始發給單示,以憑墾拓。由此即可見官府曾重視治理先住民之政之一斑。然而,漢人侵佔先住民土地之情形並未因政令而稍息。康熙五十二年(西元一七一三年),北路營參將阮蔡文,躬自踏勘半線(彰化)以北之大肚、牛罵(清水)吞霄(通霄)、竹塹(新竹)等地,撫慰先住民,先住民悅服。此事由藍鹿州之集中載阮蔡文事甚詳。阮氏自作之竹塹詩一首,詠當時先住民墾耕狀況,及漢人侵佔先住民土地之情形,亦頗貼切。又彼所作之大甲婦詩,已道盡番歸終年勤耕織,猶難得溫飽之慘狀。①康熙六十一年,開示劃界遷民之法,命鳳山、臺灣、諸羅三縣山中之居民盡行驅逐。不許再種田園,砍柴來往,房舍盡行折毀,各山口俱用巨木塞斷,不許一人出入,山外以十里為界,凡附山十里內民家,俱令遷移他處,田地皆置之荒蕪,自北路起,而至南路止,築土牆五、六尺,深挖濠塹,永為定界,越界者以盜賊論。惟此項政令,實恐朱一貴之餘黨出沒邊陲山地滋事,山地先住民乘機出擾故也。②雍正五年,巡臺御史伊秦,依據淡水同知王锔之議,上臺御史尹秦,依據淡水同知王锔之建議,上「臺灣田糧利弊疏」。其中如歸附先住民之場地,向由社棍認餉包墾,久借不還,倘一任侵削,則將無地可耕,勢必退居深山,漸變為「生番」。宜為規定,大社留水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充作社田,以供耕種、狩獵之需。各立碑為界。該疏有關設定社田部分略云:
「熟番場地,向由社棍認餉開墾。若任其日被侵削,番眾因無業可依,必至退居山地,漸淪為生番,宜令大社給水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稱為社田。社番耕種狩獵之地,各立界牌,刊載全書,免日後遭豪強侵佔。」
王锔之議,雖當時未即付諸實施,而日後對於漢人侵佔先住民土地之禁制,實以此疏為濫觴也。上列所述,均為通事、社棍或漢人苦累先住民之大略,其實有司之對先住民亦輒加橫暴。
乃於雍正七年,頒佈欽定六部處分則例,又以明文嚴禁「臺灣民人偷越番境全文」如下:—臺灣南勢北勢一帶山口,生番熟番,勒石分界,如有姦民偷越番境,抽籐釣鹿、及私運貨物者,將失察之專管官,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俱公罪),其有賄縱情弊者,將專管革職治罪(私罪)。
—臺灣一郡,令地方官於居民內,委派社長,闔社民人,令其約束,如有擾害審民者,以該管官約束不力,例降一級調用,公罪。倘該管官於委派時,先有冒濫取締情弊,降三級調用,私罪。③ 乾隆三年(西元一七三八年),閩浙總督郝玉麟,奏請確定先住民之地界,以杜侵佔之弊。其大旨如:「徹底查明民番之界線,及漢人租番地之詳細情形,詳予填載,對未來田地之讓售,亦須報告備案,勒石為界,不許民人,侵入番界,買番業。」此議於乾隆四年被採納,實行立石各交界,厲行禁令。由是,私行侵佔先住民土地之弊,漸告戢止。④因乾隆四年之禁,未遍及全臺先住民之地界,乃於乾隆十七年,重申前令,復行立石為界。⑤由於理番同知之設置,對於漢大侵佔先住民土地之弊,一時雖告緩和,然積久弊生,隨漢人之移民日增,致法令漸成具文。至乾隆五十三年,漢人犯界越墾之案件日夥。乾隆四十九年閩浙總督富綱,建議在各先住民土地境界,已開墾田園實施清丈。過去漢人之偷墾者,僅課徵一定租稅,免予追究。對番民之新墾者,一概免租,以示體卹。並明劃漢人與先住民境界,嚴厲取締偷墾。當時漢人以利害所繫,大為動搖,益以反清分子之從中煽誘,一時人心惶惶,致釀成臺灣史上空前之林爽文抗清事件。⑥嗣於乾隆五十五年,軍機大臣及兵部,在釐定辦理屯防章程之酌議中,決定重立界石,以杜爭端,略謂:「無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劃定界址,以杜爭端。於此次清查,以歸屯之地段為準,或依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揀用堅厚石料,立碑定界,詳開年月日,大書深刻,庶界限炳然,佔墾之風自行禁絕,以此次清查之地界為準,設立堅厚石牌,書明定限緣由,各知遵守,仍責成各該地方官,遇有因公過往者,細加查勘,倘有字跡剝落,石牌坍損者,即時更換,以垂永久。仍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者,即行從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員弁,一切嚴參究處」。⑦然至嘉慶之後,漢人占墾之弊害復萌,中有公然以武力肆行侵略者,如姚瑩著「噶瑪蘭原始」所載:「嘉慶九年,有彰化土著民犯法懼捕,遂合岸裡、阿里史、阿束、東螺、北投、大甲、吞霄、馬賽諸社之先住民千餘人。越內山逃至五圍欲爭地云。」所云犯法懼捕,實乃不堪漢人之凌虐苦累,試作武力反抗,恐被科以冤罪,故逃至宜蘭平原。於是昔所給與先住民之荒埔地,已成為有名無實。至嘉慶十五年,清丈土地時,據查均已與漢人訂約,耕典胎等。因受重利之累加,致本屬貧困之先住民,以無力償還,終致重轉典,甚有十年、二十年或百餘年原主雙方俱已死亡,殆成絕業者,所在皆是。於是需大加清釐。嘉慶二十三年,理番同知乃發出示諭,實行清丈。當時北路先住民之境界中,曾有此項諭示,諭示中對漢人典賣及耕先住民之田園及胎借者,不准續予計利,以冬日收成為期,聽由先住民備價取贖,討回管耕。如先住民未贖,耕者照例貼納租谷,以資口糧,不准奸民侵剝或抗霸不還,為徹底清釐先住民之產業,保護先住民之權益,令有司轉飭各社先住民之業戶,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數目、及先住民出典胎之時間,漢人現有若干?先住民現存面積及租額若干?係何先住民掌收管耕,逐一造冊繳層轉備案,並規定今後先住民如有急需,不准向漢人借貸,只准就公糧,或向其他先住民借用,以杜爭端,以免侵占剝削之弊。上述措施,雖屬完備,然端視能否徹底執行。當時在南路嘉義方面之打貓民雄社及鳳山方面之老碑莊附近南嵌坪放钶社移地,存有當時禁碑,亦可供作當時治理先住民之參考資料。前者之禁碑,乃禁止官吏胥役等對先住民濫施勞役,以減輕先住民之負擔。後者之禁碑乃禁閩粵移民之侵佔先住民土地。嘉慶末年至道光年間,清朝之治臺措施,漸形鬆弛。各省吏治,以閩省為最劣,而閩省以臺灣為最。導致土著民之政治,幾付等閑,對侵地業事端,置若罔聞,更有公開承認其非者。如嘉慶十九年,水沙連隘丁首,勾結莠民胥役,為貪先住民地之膏腴,詐稱為未漢化之先住民之通事土目,呈准知府,擁眾入山、虐殺先住民人,侵佔先住民土地,即為當時吏治顢頇之山端,尤以兩部平原之漢化先住民,與漢人雜處,其競爭能力,遠遜漢人,其生計遂陷於極端貧困。鳳山方面之漢化先住民,每苦於胥役之弄權營私,常有吏役之荷索先住民。如不能應付其誅求者,輒遭其拘禁押打。先住民於憤慨之餘,遂生報復之舉,而縣府不分皂白,拘押通事,先住民為營救通事,不惜重利為通事借貸巨金,賄賂官府,始得獲釋,而通事因受此債務之累,終致傾家蕩產。吏治之腐敗,可見一斑。⑵杜絕官莊之弊:漢人侵地之弊甫除,而官莊之弊又生。查官莊之制,源於鄭成功之屯田制度。由文武官員,據佃自墾田地,以為養贍之資,而官莊之田地,概為先住民地界所開拓之荒地。當時有藍鼎元者,曾對此制,備加讚揚。前此,官府雖有佔地之禁,然狡獪之徒,輒與駐當地之武弁相串通,藉官莊之名,而行侵佔之實。於是甫告收效之禁佔先住民土地之令,又為官莊制度所腐蝕。乾隆九年乃有上諭嚴禁在臺官員,招佃開墾田園之令。⑶設定養贍埔地:林爽文之反清事件,起於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起事地點為彰化縣之大里杙。南北二路義軍繼起響應,逼至彰化城下。臺灣知縣景燧,北路理番同知長庚,均在城中。雖徑糾集民丁防守,終困眾寡不敵,彰化城陷。北路諸羅,亦告陷落。乾隆五十二年六月,淡人同知徐夢麟,調集民番,扼守要害,始告轉危為安。既而,林爽文因戰事失利,逃至水沙連之歸化族社。後由有司督率通事先住民等,協力追緝,並以鹽、布、煙、酒及銀兩,分餽先住民,林爽文終在各路圍埔之下就擒。茲事件前後歷二年。該役先住民協緝之功甚大,遂使有司認為先住民堪用。當時督率大軍來臺之大學士福康安,對之大加裝飾,因此奏請倣四川屯練之制,於臺設置屯防,於南北兩路平埔族社,設大屯四處,小屯八處,給與一定土地,以為養贍埔之地,俾資久耕之計。至乾隆五十五年,閩浙總督伍拉納,福建巡撫徐嗣曾,奉旨實行此策。
屯防之制,原為特殊鄉勇之準武備機構,並非徵集屯營,特加以操練者。只期有事之日,協同官兵奉公,而在平時使便於傳遞公文,或充官隘之警備。屯弁兵由北路協副將,及南路營參將約束之。又檢閱屯丁,拔補屯弁,由臺灣鎮總兵與分巡臺灣兵備道辦理外,至於平時監督之責,則歸於南北兩路理番同知為之。因以理番同知之權責,亦隨之更張。總之,屯番之制,固可認為平埔族可充為軍用之特殊鄉民,實則亦為政府對平埔族之一種保護政策。有司鑒於林爽文事件,實由於漢人侵佔先住民土地之事故所引起,乃行屯番之制,以為對過去之種種措施,加以具體化之更張。
養贍埔地之給予,為安定先住民之生計,原以先住民自耕為原則。乃因先住民不諳耕作,常租與漢人墾耕,以收租穀,俗稱「養贍租」,為番大租之一部分。然此等埔地,多屬荒埔,地質澆薄,收益無多,不論為先住民自耕或由漢人耕,均無法自給,勢須另闢財源,乾隆五十五年清丈時,查出漢人侵耕之先住民土地,竟有三千七百三十四甲之多,加以沒收充作屯田,募佃耕作,稱其租穀為「屯租」,以充屯餉。此時閩粵移民漸多,多圖向先住民土地界開墾,乘先住民拙於耕種之術,乃與約為耕(即租地耕作)、典胎(以上地抵押而行借貸,是有年限)等,立有絍耕字及典胎字等契約。漢人每藉先住民不識漢字可欺,從中作不實之記載,使其畫押為證,騙取土地,致先住民屢受其害。有司鑒及此,乃於乾隆六十年二月,頒發禁諭除准予免行陞科外,並飭該被害之先住民,今後應自行耕種,不得仍前典與漢民等語。
總之,清廷領臺後,有鑒於先住民因漢人之侵奪,致生活漸趨惡劣,舉辦百般保護措施,但終不能阻止自然淘汰之法則。至光緒七年閏七月,福建巡撫岑毓英,發出諭飭,無漢人或先住民之分,此即標榜其地位之平等。至於漢民承墾之先住民地界,令先住民贖回,不准作為絕業,此乃乾隆五十三年及嘉慶二十三年,有司諭飭所定之方針。至光緒十五年,臺灣知府程起鶚,曾稟議臺灣巡撫,以承墾先住民土地之漢民,因輾轉售賣,幾易其主,如准先住民取贖,糾葛必多,不若將取贖之策,改為社賣,已獲准許通飭實行。此等措施,雖係由於決定清賦之設施上所需要,然亦治理先住民之政策上之變更,予漢人與先住民以機會均等之辦法也。⑷減免餉稅:明鄭時期,歸化先住民已負頗重餉稅。清領臺之後續行此制。由於不肖漢人胥役,多方誅求壓迫,以致使先住民之生活日漸困難。清廷有鑑於此,乃於雍正四年蠲免先住民婦女之丁口餉。乾隆元年曾頒減輕丁餉之上諭(約減成原納額六分之一)。翌年又減去前定餉額三分之一。同年對已歸順而未漢化之先住民輸餉亦行裁減,即鹿皮之折算銀兩,減為二錢四分。⑸禁漢人娶先住民婦女為妻:本來人類社會之擇偶範圍,自然形成所謂內婚制(endogamy)。依血統、種族、階級及宗教等劃定一界限。一般人對於配偶之選擇,亦常受自己文化背景之影響,而有同類相求之傾向。然而在孤懸海外之臺灣,因其特殊歷史環境,或因政治原因,或因性別結構不均衡之自然原因,所謂內婚制之人類傳統不得不發生動搖。
荷據時期,荷人為殖民政策與布教方便起見,聽任傳教師與先住民婦女結婚。據一六二九年二月,駐臺宣教師甘迪紐斯(G. Candidiuns)致巴達維亞東印度公司總督意見書中有:「……此時派遣適當之傳道者,實屬急要之事,而以傳道為終生事業,與當地女子結婚,作永住之計,是所最為希望者。……」,此建議似被採納,現南部新港一帶均留存口碑云:該社頭目之女與荷人結婚之事。
明鄭時期,在屯兵制度之下,漢人與先住民女子結婚之實例尤多,自無異議。按自鄭成功克復臺灣之後,其所率兵士皆屬男性,屯墾各地,久居之後娶先住民婦女為妻,此因缺乏內婚制之配偶對象。清廷之領臺之後。因視臺灣為孤懸海外,奸宄逋逃之藪地,乃頒布大陸人民渡航臺灣之三禁。其中有一禁:即不准攜伴家眷渡臺,已在臺者亦不准招家眷抵臺。於是在臺發生嚴重之男多女少現象。在臺漢人之娶先住民婦女者當繼續增加,致在先住民社會間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起初此種現象發生於漢人與平埔族之間,後來更發展至未歸附先住民之間。據「臺海使槎錄」收載「番俗六考」中之記事云:「近日番女與漢人牽手者多,……歸化番女亦有為漢人妻室者,往來倍親蜜……瑯嶠一社喜與漢人為婚。以青布四疋,小鐵鐺一口,米珠觔許為聘。臨期備牲醪,白之所親及士官成婚。」又云:「納番女為妻妾,以至番民老而無妻,各社戶口日就衰微」等可窺知漢人之繼續娶先住民婦女為妻,確已構成先住民社會間極大之隱憂。為緩和此等情勢,乾隆年間,大學士鄂爾泰等奏請准予臺民招眷來臺,云:「已之業在臺灣者不能棄其田業,亦不能攜家眷;另娶番婦恐滋擾書」。其立意為保護先住民,以挽回社會男女結構之均衡。
本來異族同婚乃促進同化作用之主要因素。在臺灣妨害社會同化之種族偏見,因受漢人男多女少之迫切問題而被沖淡。凡大陸來臺未婚男子,在臺輕而易得之配偶對象,即先住民婦女。因先住民婦女子有欣慕漢族之傾向,故漢人婚佔之弊端易生。「裨海紀遊」載:「客至,番婦傾桶中酒,先嘗然後進客。客飲盡則喜,否則慍而客有憎之,即呼其憐婦,各衣毯衣,聯袂為歌似侑觴,客或狎之亦不怒,其夫見婦為客狎之喜甚。謂妻實都也,故唐人悅之云。若同類為奸,則挾弓矢,偵奸人射殺之,而不對其婦。」,此係康熙三十六年平埔族之情形。
因平埔族多屬母系族制,以女為家,贅婿於家,生男則出贅。故漢人之與先住民婦女結婚者,除去根本上之缺女問題為主因外,存心於入贅後可左右其家務,往往有以利慾為主要目的,乘先住民婦
女純樸愚直之性,百方籠絡,以侵佔其土地者,故乾隆二年巡臺御史白起圖等奏准,嗣後漢民不得擅娶先住民婦女,先住民婦女亦不得牽手漢人,違者即行離異,漢人照民苗結親之例,杖一百離異;士官通事照民苗結親之例,降一級調用。其從前已娶生有嗣子者,即行安置為民,不許往來番社,以杜煽惑生事之端。
當時所頒布「戶律婚姻嫁娶違律主謀人罪附例」之有關規定如下:「福建臺灣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制律,仗一百,士官通事減一等,該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縱題參交部議處,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為民,不許往來番社。違者亦應照重律,杖八十。」
按清廷之禁漢人與先住民女子婚姻利少弊多,清廷之禁婚主要目標,乃制止漢人之入禁地與先住民女子贅婚。因恐由於其結親加速先住民社會之崩潰,尤其深恐入贅土目家,至掌握實權者。然對一般娶先住民女子為妻妾卻不加干涉,故形成滔滔不止之風。更有不少漢人潛入未歸附先住民之境界。例如乾隆末年粵民黃祈英入淡南庄賽夏族社地,娶先住民女子為妻,占得頭目地位。尤其恒春、臺東等未歸附先住民,居地久成官方未能管束之地,故漢人之偷越而娶先住民女子者夥多,漢人與先住民之混血兒有累代因襲形成特殊階層之觀。與中南美西班牙人與當地印第安子女間之混血兒美斯底索(Mestizo)有異曲同工之感(按墨西哥人中美斯底索占百分之五十五)。此可引「臺灣輿圖」所載鳳山縣輿圖中圖說:「瑯髗負山面海,山徑陡絕,為生番之巢。閩人粵人土生囝參居於此。閩人謂納番婦所生之子曰土生囝。近山之東方曰平埔、猴洞、龍涎,土生囝千餘輩,分二十一莊聯絡。龍涎一社之地最小,復為土生囝侵佔云云」,可徵知當時混血已構成一社階程。此外大量未婚漢人之畸形社會,對住民之社會風紀亦頗有不佳影響,爰引嘉慶十五年閩浙總督方維甸之有關保護土著開示中:「各社番女本各有夫,或夫故守孀。另有惡社丁,侍強姦佔著,尤為可惡。查姦佔良家妻子為妻妾者,律應問絞。茲本部申明定例嚴禁,除飭地方嚴密查拏外,嗣後敢再有姦佔番婦情事,立即嚴拏,照律治罪。」又開示:「番俗尤為淳樸,乃有無稽游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許屯弁屯兵立即擒拏,送官究治。倘敢容留,並將該屯弁屯丁治罪。」
此禁飭係針對漢人之無賴,破壞先住民純樸社會之弊端而發。又據光緒三年,淡水同知承福建巡撫之意所公布於平埔族中港社禁諭所存案牘,對以抱養苗媳為名,待女子長成,強制令為娼婦,往往不為擇配偶者之禁諭,可知平埔族之社會已深蒙漢人弊端之感染。
總之,清代對欲保護先住民社會,禁漢人與先住民女子婚姻之制壓政策,實際上僅屬治標之措施,眾多先住民女子與漢男之婚娶,加連同化,使平埔族失去固有之體質及文化,致今日絕少有純粹平埔族之後裔。
同治十三年因對平埔族政策之政革,撒除「漢番禁婚」之律令。先住民女子與漢人之婚娶再無禁制。沈葆楨上「臺地後山請開舊禁疏」中云:「臺地民人不得與番民結親,違者離異治罪。地方官參處,從前已娶者不許與番社往來,違者治罪。際此開山方始,招墾方興,臣等揆度時勢,將一切舊禁畫能開豁,以廣招徠,可使無所瞻顧。」至此,漢人與先住民女子之婚姻為法所許,且在臺灣社會上,因混血兒視同漢人,編入民人戶籍,故並未形成混兒獨特之另一社會階段。
(二)教化工作: 1、對歸附先住民社學之制:一部分曾於荷據時期受荷人傳教師之教化;繼有明鄭時期流寓之士沈光文等從事於漢文教育,惟後者時間頗短,且範圍至窄。迄清領臺時代先住民之間仍慣用羅馬字綴成先住民語言而書寫。清康熙三十四年,初任臺灣知府靳治揚,創立社學於臺灣、鳳山二縣下「熟番」社之一部,由此漸及南北路平埔族社。康熙五十二年,北路參將阮蔡文視察北路「番界」時,曾召社學之「番童」,其能背誦四書者旌以銀布。康熙六十一年,臺廈道陳大輦,尤致力教育先住民,凡其能讀通文理者,即拳為樂舞生,以示鼓勵。雍正元年,臺灣知府高鐸,曾以酒食慰勞各社「番童」之能讀書者,並贈送四書一冊曆書一帙。「番俗雜記」載當時教化之情形云:「肆業番童,拱立背誦,句讀鏗鏘,頓革喋咪離舊書。」。當時由「熟番社」舉用樂舞生時,曾發照牌給潘敦仔者,現尚藏於岸裡社。雍正初年,對先住民之教育,漸及彰化方面。「番俗六考」載:「東螺、貓兒於聞有讀書識字之番,有能背誦毛詩者,口齒頗真,往來牌票,亦能句讀。」雍正十二年,土著族社學於南北路設置位置地名如下:臺灣縣五社學……新港社口、新港社內、隙仔口、草猴社、大傑巔社。
鳳山縣八社學……茄藤社、放钶社、阿猴社、上淡水社、搭樓社、武洛社。諸羅縣十一社學……打貓後社、斗六門社、目加溜灣社、箟豆社、蕭社、諸羅山社、打貓社、哆囉嘓社、大武隴頭社、大武隴二社、他里霧社。彰化縣二十社學……半線社、馬芝遴社、東螺社、眉裡社、西螺社、貓兒干社、大肚社、柴坑仔社、大突社、二林社、大武郡社、阿束社、感恩社、遷善社、南投社、北投社、貓裹霧璢社、岸裡社、貓裡社、阿里史社。淡水縣六社學……淡水社、南嵌社、竹塹社、後社、逢山社、大甲東社。
至於當時社學所使用之課本,即以四書及三字經為主,所授課目包括句讀,背誦及寫字。
各社學延精通文理者一人為社師,以授課,各縣令縣學訓導,按季考查。在學先住民兒童各皆辮髮冠履布帛一如漢人。
先住民社學始自康熙中葉,至乾隆年間為最盛,但至嘉慶,道光以至咸豐年間,漸見廢弛,甚至中斷,且各縣儒學勒造索冊費銀之弊端,時而發生。道光年代,由於歸附先住民之迅速漢化,不再需特殊教育,歸化先住民兒童,改入當地漢人義字或私塾之風氣已盛,至此先住民之社學制度幾至中絕。
在當時歸化先住民間,以好學且學習成果斐然而著者,當推拍宰海族岸裡社。其社師吳子光為廣東嘉應州人,道光年間渡臺後僑寓彰化縣岸裡大社現臺中縣豐原鎮,勸當地歸化先住民創設「文英書院」專事該社子弟教學。因薰陶有方,教導得宜,在清領臺時代,先住民之義學規矩之佳,冠絕全省。諸如光緒年間,以大通事最為通曉事理而聲望高博之潘永安,即為親受其教之人。
「噶瑪蘭歸附先住民之教化:嘉慶十五年噶瑪蘭入清版圖,適因社學之制瀕於廢弛之際,故未有社學之設。惟通判姚瑩致力於歸化先住民之教化,此可自其著文窺知,云:「噶瑪蘭始入版圖,民番未能和睦,時有械鬥,又頻歲有災,營鋤除強暴,教化禮讓,民番大和,乃以秋仲,會集三籍漢民生熟各社番,設厲壇於北郊,祀開闢以來死者,為漳籍之位於左、泉粵二籍之位於右,列社番之位於地,以從其俗,城隍為主,列位於上,是日文武咸集,率各民番,盛陳酒醴牲核以祀之,至者二千餘人,社番亦具衣冠,隨眾跪拜如漢人禮,祀事又使民番互拜,瑩乃剴切諭以和睦親上之義,陳說五倫之道,使善番語者逐句傳譯之,環聽如堵,多泣下者。」
又據伊能嘉矩著「臺灣蕃政志書」中所稱:「嘉慶中葉,對於新歸附之噶瑪蘭廳平埔熟番,似以私學形式設施者。」又道光二年通判呂志恒擬議:「伊等平埔族與漢人雜居日久,多通曉漢音,並有略知文字者」。再據波越重之著「噶瑪蘭番務考」載:「咸豐六年加禮遠社人陳照仁;同八年加禮遠社人林同清;同九年抵美抵社人振金聲;同十一年武暖社人番種夏;同治六年哆囉美遠社人林國珍等」均為歸化先住民進取生員之人物。蓋噶瑪蘭廳於咸豐年間董正富任通判期間,予歸化先住民子弟與漢人同住書院,受共同教育之機也。
埔里社歸附先住民義學:光緒元年開墾埔里社一帶之地,漢人與先住民眾漸繁衍。乃將駐鹿港北路理番同知移住埔里社大埔城改稱中路撫民理番同知,築造城垣衙署,又基於有養不可無教之議,為教育漢人移民之子弟及歸化先住民,設立義學二十六所,其位置如下:
埔里社四堡十九
義學大埔社內外五所,枇杷城庄一所,阿里史社一所、守城份庄一所、史港坑庄一所、大湖庄一所、房裡社一所、大瑪璘社一所、烏牛欄社一所、林仔城庄一所、興吉庄一所、水頭庄一所、日南社一所、牛臥山社一所、大肚城庄一所,五城堡七義學。
以上各義學亦有兼收漢人子弟併行教育者,其經費概由該地方亢五租中支出。蓋移住埔里社之歸化先住民,在原居地漢化程度已深,多解漢語,故其教學方法採一般教漢人之法;且在漢人與先住民雜居之地,任其子弟共學,後來義學之設置漸形廢弛,真正歸化先住民之義學而著者,僅有枇杷城庄,阿里史社、大肚城社、守城份庄、史港坑庄等五處而已。
2、對未歸附先住民之教化:清代對未歸附先住民之教育,遲至同治十三年開拓臺東之地之後。曾令撫墾委員兼未歸附先住民之教育事宜。當時特為未歸附先住民所編教科書,係倣古人初學教科所慣用之三字經,以五字句文體,諄諄勸改先住民原有陋俗,移風易俗以向化文明。
天地生萬物 |
惟人為至貴 |
鳥獸與昆蟲 |
均皆其長 |
鳳凰長羽族 |
百鳥聽約束 |
麒麟長毛族 |
百獸群悚惕 |
中國有皇帝 |
萬邦咸悅服 |
為民設官府 |
為民謀衣食 |
內有六部官 |
外分十八省 |
兩省一總督 |
|
省各設巡撫 |
宣政有布司 |
理刑有按察 |
鹽道管鹽務 |
糧道督糧米 |
巡道與兵備 |
分巡各外府 |
知府轄一府 |
知縣管一縣 |
二府與三府 |
督捕崂水利 |
撫民兼治民 |
理番專理番 |
上下有等級 |
皆為朝廷官 |
|
上宣天子德 |
下理百姓情 |
愛民如赤子 |
使皆為善良 |
惡民為盜賊 |
拏究不容寬 |
殺人春受刑 |
搶擄者治罪 |
無分番與漢 |
一體敷教化 |
鳥獸有毛羽 |
人當有衣冠 |
番在邊野中 |
苦無綿與絲 |
所以男與婦 |
|
科頭崂裸身 |
豈無羞恥心 |
豈無衣冠志 |
奈處荒僻地 |
官長難兼顧 |
今逢聖主朝 |
為爾籌長計 |
兩宮有太后 |
為女中堯舜 |
內有良股肱 |
外有賢疆吏 |
欽派有大臣 |
和衷期共濟 |
道臺與知府 |
臺防同縣令 |
|
綢繆思保衛 |
籌餉兼籌兵 |
冒險赴幽境 |
曉諭費苦心 |
賜爾衣與帛 |
開闢棒莽路 |
南北可相通 |
東西無阻礙 |
教爾通言語 |
得為中華人 |
為爾設義學 |
讀書識理義 |
當知君王恩 |
在家孝父母 |
有兄當敬兄 |
|
有弟當憂弟 |
男女當有別 |
鄰里要相親 |
切勿思殺人 |
殺人要償命 |
切勿好爭鬥 |
爭鬥傷和氣 |
田地勿荒廢 |
各宜勤耕種 |
荒地廣開墾 |
積糧防歲饑 |
多植棉與箟 |
緝績學紡紗 |
漸教機織布 |
不愁無衣褲 |
多求松杉秧 |
隙地儘栽種 |
不過六七年 |
即能成大樹 |
材可架屋宇 |
枝葉坎爨用 |
牛車甚有功 |
惜不利山徑 |
更求單輪車 |
仿式依特製 |
可以用手推 |
可以代肩負 |
沙地難蓄水 |
更應開溝渠 |
或多穿沙井 |
桔槔及灌溉 |
|
種稻當去莠 |
耕峤不可廢 |
糞土當儲備 |
不可任拋棄 |
疾病當用藥 |
不可信符咒 |
藥宜講泡製 |
醫局擬官置 |
痘症多奇險 |
代設牛痘師 |
可以保生命 |
可以無憂慮 |
男女薙頭髮 |
女學梳頭警 |
臉宜常洗淨 |
|
日日不可閒 |
身不宜刺紋 |
腳須穿襪履 |
雨宜戴箬笠 |
不可聽淋漓 |
烈日戴草帽 |
不可任曬曝 |
人有人裝扮 |
豈可同禽獸 |
但須從儉樸 |
不可務華飾 |
華飾要錢財 |
徒動盜賊心 |
番俗亦有理 |
各設笆樓館 |
|
莊中有公事 |
會議於此間 |
男未娶婦者 |
住在此樓中 |
犯罪有定例 |
罰不過酒食 |
但無答與責 |
恐不知警戒 |
男女相歡悅 |
無有父母命 |
不須媒妁言 |
|||||
似非匹配禮 |
欲達聖主情 |
當通番人意 |
聊譔鄙俚句 |
俾與番童歌 |
爾等從今後 |
當改曩日習 |
恪聽長官訓 |
洗心為好儂 |
爾無害人心 |
自無人戕害 |
何必特鏢鎗 |
何必佩刀劍 |
劍賣可買牛 |
刀賣可買犢 |
|
永為良農氓 |
歡聚慶長生 |
酒是儀狄作 |
本可為禍胎 |
番人多喜飲 |
亦難全禁絕 |
但當隨量喫 |
不可過於醉 |
一醉多生事 |
禍起於俄頃 |
殺人與犯上 |
憫不畏於死 |
不惜七尺驅 |
死於一瓶酒 |
爾等當醒悟 |
|
爾等當戒謹 |
番地多溪港 |
水深涉不易 |
何不造小橋 |
或結竹排渡 |
竹木番中多 |
可無沈溺慮 |
路長結茅亭 |
可以庇風雨 |
隨處做好事 |
自有天眷顧 |
各社相往來 |
不必懷猜忌 |
彼此結婚姻 |
喜慶常聚會 |
|
敬老與慈幼 |
心田不要懷 |
長作太平民 |
豈不共稱快 |
無分番與漢 |
熙熙億萬世 |
以上係特為未歸附先住民之教化而編之教科網領。其內容包括闡清朝之國制,勸解移風易俗之重要性與人類之尊嚴,並指示生產之方法與守法尊老慈幼睦等倫理之重要性,幾乎句句針對先住民之陋習而論。
光緒五年五月,更推擴對未歸附先住民之教育要旨,制定「化番俚言」三十二條:
一、設局招撫以便民番 |
二、舉委頭目以專責成 |
三、首訓頭目以知禮法 |
四、分給工食以資辦公 |
五、改社為庄以示區別 |
六、約束子弟以歸善良 |
七、禁除惡習以重人命 |
八、禁止做饗以免生事 |
九、保護商旅以廣貿易 |
十、遭風船隻亟宜救護 |
十一、安分守己以保身家 |
十二、彼此各庄宜相和睦 |
十三、分別五倫以知大禮 |
十四、奉養父母以報深恩 |
十五、夫婦和順以成家室 |
十六、學習規矩以知禮儀 |
十七、嚴禁淫亂以維風化 |
十八、薙髮打辮以遵體制 |
十九、穿衣著褲以入人類 |
二十、分別姓氏以成宗族 |
二十一、分別稱呼以敘彝倫 |
二十二、分別姓氏以定婚姻 |
二十三、禮宜祭葬以安先靈 |
二十四、殷勤考讀以明道理 |
二十五、分已歲月以知年紀 |
二十六、宜戒遊手以絕盜源 |
二十七、嚴禁偷盜以安閭閻 |
二十八、疏通水圳以便耕種 |
二十九、出獵以時免妨耕種 |
三十、撙節食用以備飢荒 |
三十一、宜設墟市以便交易 |
三十二、建立廟祠以安神祖 |
此三十二條「化番俚言」闡述清政府設置撫墾局以保護「民番」為目的,並一切村社之自治工作委由頭目負責。頭目領薪餉辦公,須知禮法而公正辦事,以約束社人。並訓先住民移風易俗,重五倫,不得加害商賈或中外遭風漂流之船隻等,摠括其要,乃欲使未歸化先住民漢化。如將社改為村,薙髮蓄辮,穿著衣褲,建立廟祠,分別姓氏等為具體之表現。據當時實際從事於撫墾工作吳光亮所頒發示諭,可知其用意之一斑:「爾等番眾,分聚臺灣後山,未歸王化未通人道,已數百年於茲矣………上年番情大定,設立招墾局,委員經理,為爾等制田里、教樹蓄,以冀爾等化番為民,第有養不可無教,復設立番學,延請蒙師,招置番童,教之以讀書識字,使爾等沾染聖教,沐浴皇仁,盡熙朝赤子,惟念爾等番眾,於人情物理,懵然無知,即蒙師手示口言,亦恐不詳盡,因擬立化番俚言三十二條,刊刷成本頒發爾等各社各學,以便日逐觀覽,並令蒙師於授學之餘,講解而指示,俾知人情而通物理……。」
上述教條似曾飭通事先住民語言講解,使未歸附先住民易明,欲彼等逐一遵守,將蠻夷僻陋之俗,轉成禮義廉恥之風。
恒春方面之未歸附先住民教育:光緒元年闢瑯髗之地,增設恒春縣,並設置撫墾局,以從事未歸附先住民之教化。當時所創設義學之數計有十六所,惟有先住民兒童入學者,有下列六所:
蚊蟀埔 |
漢人二名,先住民兒童八名 |
虎頭山 |
先住民兒童十二名 |
射箟里 |
漢人九名,先住民兒童七名 |
龍 鑾 |
先住民兒童十三名 |
響 林 |
先住民兒童三名 |
四重溪 |
先住民族兒童七名 |
按:恒春方面設立「番塾」,係准軍征討南部琅髗及萃芒方面先住民後,其頭目乞降時提督唐定奎所開歸所開歸順條件七項之一。由此可知清廷撫化未歸附先住民,以教育為重要手段之一。雖在義學中先住民兒童亦漢人兒童並收,惟特別對先住民學童按月發放紙筆費、食費各五百文,以資鼓勵。光緒十二年更擴展教化,頒發教條,分為五教與五禁:
教正朔……分四時臨閏、大小大朔望、早晚晝夜與十二時支。 |
教恆業……除讀書以外務農為本,其次則學習手藝造作器具之術。 |
教體制……男女老幼務須穿衣服,順四時之冷暖,以厚薄、不與禽獸相同。 |
教法度……男剃頭辮髮、女梳頭挽髮、整理容裝、按時理髮梳洗。 |
教善行……須敬愛君親,喜事父母,兄弟長幼有序,夫婦有內外之分,朋友相交以信,以重五倫。 |
至於五禁即一、禁做饗,二、禁仇殺,三、禁爭佔,四、禁佩帶,五、禁遷避等,係針對先住民之陋習而製。而且編漢式俚謠「教番歌」,授在學先住民兒童或出入撫墾局之先住民,以便學習漢語並改易陋俗:
勸番不必要郎(殺人),郎不能當衣糧。 |
得郎來無好處,是福是禍要思量。 |
百姓你兄共(與)弟,問汝傷心不心傷。 |
一旦大兵來剿洗,合社男女皆驚慌。 |
東逃西走無處躲,房屋燒了一門光。 |
官兵大砲與洋槍,番子如何能抵當。 |
不拿兇手來抵償,看你跑到何處藏。 |
若是你們不肯信,問問蘇魯馬那邦。 |
莫如歸化心不變,學習種茶與耕田。 |
剃頭穿衣為百姓,有衣有食有銀錢。 |
凡好郎兇番子,那能到老得保全。 |
你來聽我七字唱,從此民番無仇冤。 |
~~~~~~ |
此首「教番歌」主旨在勸戒馘首陋習,以口語方式綴成,至為平易,可能在東部曾以艱澀之文體編成俚語,以效不大,故改以淺易口語者。
鳳山方面之未歸附先住民教育:光緒六年在鳳山縣下之杜君英庄,嘉蚋埔庄、北勢寮庄、枋寮庄、糞棋湖庄、赤山庄等六地,設義學招徠未歸附先住民的兒童從事教育。同時亦定期令壯年先住民至義學,施以教訓諭告。光緒十二年十一月特釐訂五教五禁教條,其教育方法與恆春方面同出一轍。鳳山方面之先住民教育工作,迄光緒十六、七年趨於衰微,幾全裁撤。
埔里社方面之未歸化先住民之教育計畫:光緒十四年成立埔里社撫墾局,設立義塾以教育先住民兒童,並設置「教化堂」以教育壯年先住民。當時埔里社撫民理番同知王九齡所擬定撫番章程八條:「①設墾局以綜其事;②分設撫墾局,以杜番鬥;③歸化各番而善待之;④設薙匠以別化番;⑤設立義塾以教化之;⑥設教化堂以移鄙俗;⑦禁民之私換以杜濟番;⑧酌派番丁教其工作。其中⑤⑥二條乃關教化之計畫。」
「查生番深處岩穴與民無通,所習所見,皆係獉蠻悍之事,惟所異於禽獸獸者,不過具人形而已,然其詩書禮節握算權量,概係所未悉,番童生於斯,長於斯,習慣成性,遂令相沿成俗,生番誠不難撫而難化,即於附近社寮之處,先設義塾一所,使通事就已撫之近社,擇其番童之年紀較輕,資性聰秀者,令番目送其入學,蓋初教番童,不過辨字識音而已,將來能行而成效,得漸進課程,番童智識漸開,自能相習成俗。」「查生番野性未馴,俗尚兇悍,欲使其改易性情,非設堂開導,未易變其氣質,況教化之道,原為五政所先,尤宜隨時隨事,悉心勸諭,其悛惡為良,為撫番要策乎?古人云:習善則為善,習惡則為惡。生番具有人形,豈無天良?若能教化得法,地方可漸近臻於安謐,即在社寮設教化堂,若有生番出山交易,駐寮止宿者,應隨時開導之。惟任責義塾之學師,應先行試辦,倘有成效,自當永久不易。」
⑷臺北城內設置「番學堂」,以招徠各社酋長子弟,務須其漢化,欲令歸社後繼任為酋長,以感化其社。並訓練熟悉漢語之先住民,以代替原由漢人任職之通事,以刪除撫化上隔靴抓癢之感。臺北城內番社堂,設於光緒十六年三月七日,適值討伐大嵙崁方面先住民之翌年。初招以大嵙崁為中心包括屈尺、馬武督各社之兒童二十名,翌十七年再招十名。當時有關「番學堂」之教育情形大致如下:
設堂地點:初設於城內天后宮二廊酒樓上,嗣移至大南門內參將府衙門左畔內進,最後遷西門之西學堂。
教官:教頭一人由羅步韓任之(閩省汀州府上杭縣秀才);教師三人由吳化龍(芝蘭堡人)、簡受禧(擺接堡人)及其他一名任之。此外有通事一人。
學童資格:選自凡先住民兒童十歲以上至十六、七歲間,為酋長之子弟,天資慧敏者。
學童待遇:凡衣食文具悉由官方發給。衣服帽鞋每年分冬夏二季各發予二件。膳食除每日普通餐外,每隔五日添加豬肉。
學童儀態:薙髮結辮,衣冠起居悉依華風,易其固有之名,一律賜予漢氏姓名。
教授課程:依照清代書房之制,授課時間表如下:
~~~表格~~~
時間 |
|
rowspan=2 colspan=2 |
上午 |
rowspan=2 colspan=2 |
下午 |
rowspan=2 colspan=3 |
餘科 |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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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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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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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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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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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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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話及臺灣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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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住民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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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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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餐後背誦前日所授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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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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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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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後複習上午所授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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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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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授予會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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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須經常反覆倉後用以避免忘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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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優學生授簡易詩文 |
教科書:三字經(初學者)、四書、五經內之詩、書易。
禮貌:教師經常務須學童慣於漢式禮儀習慣,注意其日常起居梳洗等,且每三日率領外出,以視察街市風俗人情。
經費:教官月薪三十圓,教師月薪十二圓通事月薪六圓。學童給費如下:文具費每月十錢,膳食費每日八錢,獎學金依優劣最高每月發予三十錢。此外銀丁一名每月三圓,房工一名每月五圓,以上習由官給。
番學堂於光緒十八年送出第一屆蓽學生,然因是歲巡撫交接,因新任巡撫交接,因新任巡撫邵友濂採取緊縮政策,於同年六月議廢番學堂,於是在學先住民兒童任其歸返原居地。
(三)其他教化政策:
1、薙髮政策:清廷對歸順之先住民,令其薙髮結辮之例,始自乾隆二十三年。雍正十二年設定社學於南北路各縣下之歸順先住民社村之內,當時在學先住民兒童,悉令辮髮冠履衣布帛一如漢人。同治十三年拓墾臺東之地,由撫墾委員兼先住民兒童教育事宜,曾編五字句文體之教科書,其文中亦有「男女薙頭髮,女學梳頭髻」一段。光緒五年,以吳光亮為後山駐軍統領兼辦撫番事務,設立義字於卑南、馬蘭、璞石閣、水尾、拔仔、花蓮港等地。當時所招募先住民兒童,給之以杉褲、鞋帽及紙筆等,且其薙髮結辮者,另與以辮線及頭巾。其「化番俚言」三十二條之內並有:「薙髮打辮,以遵體制:爾等番,…………已化番為民,婦女當蓄長髮,男女須薙髮打辮,方見爾等真心歸順,是為遵制良民。」此外於光緒十二年,更擴張教化,頒發教條。其中教法度條下有:「照得,體制已備,更要整理容裝,以昭潔淨,此後男人剃頭辮髮,按十日一次,女子梳頭挽髮,按一日一次,……」。再以劉銘傳任臺灣巡撫時,所設置之臺北城內番學堂為例,凡入學學童一律薙髮結辮,穿戴漢式衣褲鞋帽,飲食起居從漢俗。而當時初令結辮時,先住民學童皆壓忌涕泣不從,故強制實行之。綜之,清廷之令先住民薙髮,其章義在於遵重清制,既歸順浴教化,即須薙髮依清俗,穿戴依漢制,以為真心向化之證。惟此項薙髮政策,僅施於一部份歸順先住民及在學童,似未及普遍。
2、賜姓政策:先住民固用名字,與漢人姓名迴異。為表示歸附,曾於乾隆二十三年令歸附平埔族薙髮結辮並實施賜姓政策,亦令改用漢名。當時平埔族所定之姓有:潘、陳、劉、戴、李、王、錢、斛、蠻、林等。然實際上,以潘姓居多數。據一肚皮集載:「漢人給之曰:………,唯潘字有水有米有田,姓莫如潘宜。番大喜有此,與胡廣託胡蘆為姓相類。」可知漢人欲歸附先住民易漢姓後,仍能「漢番有所區別。先住民之喜潘字,係經由漢人之拆字釋義,以為該三物皆其所欲者故也。漢人以姓氏為正血統、睦族之基,不欲因賜姓政策之實施而有所混淆,故實別具心裁庸置疑。其實乾隆以降,平埔族之改用漢式姓名,僅行用於對官府關係上,其族人間依然慣用固有名字。例如拍宰海族公私二種姓名對照如下:
潘永安——巴哈拉、美耶拉哈
潘章輝——耶馬、巴拉于?
潘打字——大宇、馬尼
潘打比里——大美里海、苦魯鐵宇
潘文明——大灣、阿馬打?
潘純熙——駝無里、大愚
潘阿穆——阿武苦、哈烏信
潘阿四老——阿西盧、拉苦沙伊
潘益三——大美里海、伊拉歪
潘阿敦——豆乳、拉于駝溫
潘頭番——打哈灣、義樹
光緒十二年,刷新「番政」,一面勵行前賜姓政策,同時特令理番當局諭示,凡先住民已用漢姓,或以潘字為姓者,應於姓氏之下加以「新」字,為雙字姓。又使用漢姓者,不如加添字典中「金」「玉」「邑」三部內之字眼。然而襲用漢姓久成習慣之先住民,規定加添「新」字成雙字姓,實際上形同虛令。
以上所述係與平埔族有關部分。至於對未歸附先住民之賜姓政策,遲至道光六年,始實施於淡水廳下南庄地方之賽夏族間,當時因開疆設隘徵用賽夏族人為隘丁,以禦未歸化先住民。按賽夏族原已有家姓,乃以意譯之漢字為其姓,因此在賜姓上另開新例。所賜漢字姓包括高、朱、夏、樟、蟹、日、豆、錢、風、潘、絲等。大致與原姓之意合乎。
高(開茅模—意高)
朱(茅武茅望—薏仁)
夏(哈也灣—音哈與夏同)
樟(棉拉圭絲—意樟樹)
蟹(加拉加翁—意蟹)
日(大尼海拉—意日)
豆(豆豆哇來—意豆類)
風(巴盧巴伊—意風)
潘(加模拉來—意輝)
錢(沙拉灣—?)
絲(多里打里西—意麻絲)
又光緒元年琅地方地方設恒春縣,對投誠之排灣族巴利澤敖群頭目,特賜予漢式姓名「潘文杰」光緒十二年討伐東勢角臺中縣東勢鎮方面泰雅族時,惟獨志屋峨社頭目未抗清,乃賜該社頭目以「白」姓。
上列之三例,皆對屯防或投誠之未歸附先住民為便宜上或嘉賞之目的而賜姓,至於對一般未歸附先住民實際上未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