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文化專題

親屬、婚姻與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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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親屬制度、稱謂與結構

一、母系承嗣制

平埔族之親族制度,據「諸羅縣志」、「彰化縣志」謂:「重生女,贅婿於家,不附其父。」,以母系主義為最大之特色。其婚姻之基本法則是招贅婿。採子女從母之家系,保持母系嗣系性質。雖有嫁娶婚,但僅屬輔助制度。

由於採行典型之母系社會(Martrilineal society),母系外婚之氏族,當為平埔各族群之基本親族組織,但此從古志記載上尋獲,至為困難。據「諸羅縣志」、「彰化縣志」所載:「無伯叔、甥舅,以姨為同胞之親,叔侄、兄弟各出贅雜居,姐妹多同其爨故也。」,可窺知平埔族之親族組織,乃由母系親族群所形成。又按世界其他地方之母系主義原始民族之例而推測,平埔族之子女既從母居,其子女名當採行連母名制(Martrinymy)。平埔各族是否亦與阿美族同於子女之名字之後連母名,因古志缺乏記載,只能推測之。

阮氏在噶瑪蘭族間收集之命名制度傳述,具有了解平埔族名演變之參考價值。據受調查噶瑪蘭老人云,噶瑪蘭族命名制度,昔行襲名制,有一定之名譜,各有姓別之分,以與親之親和親之第一旁系同名為常則。故祖孫同名。叔姪同諱。卡瓦蘭族之名譜如下:

男名A?ao、kaku、Kulau、Vayas、Akin、?ono、Vahok、Nalis、Tiyao(抵瑤)、Butai(武友)、Anyao(紅××)、Buri(武里)、Kubin(龜敏)、Takin(大謹)、Wannu(宛怒)、Tanu(大奴)、Aban(阿蚊)以上未附中文者係據阮氏採錄者,附有中文譯字者係余登泉氏所錄。

女名—Ti?as、Kokoz、To?olan、Ipai、Avas、Ilau、Hopa(虎豹)、Basin(肉伸)、Laoin(老允)、Wochi(烏吉)、Api(阿比)、Laomao(老毛)、Anbun(暗吻)、Wban(宇晚)、Wzu(烏乳)等。

可能阮氏調查當時,噶瑪蘭族老人間之所能言出之名譜,僅限於上述男女名字,至於連名之制,廢用已久,故無法從彼等查明也。因噶瑪蘭族漢化後,已紛紛易漢姓「潘」、「吳」、「胡」、「振」、「朱」、「劉」、「偕」、「高」、「陳」、「李」、「林」、「王」、「王」、「許」、「夏」、「郭」、「鄭」等。初名譯音取漢字,例如Kulau 為「龜流」,黍加漢姓「潘」而成「潘龜流」,所以彼等能言出者,止於此。「裨海紀遊」載有「番」人皆無姓氏,「番俗六考」、「余志」、「范志」亦皆引用之。「臺海見聞錄」載:「以故番人無姓氏,祖孫同名。」蓋連名制與漢人之繼父姓有異,輕描淡寫,未及深入探討故也。

從遺留至今日之屯丁名冊、田契等之記載,可獲悉平埔族之名字,曾與山地土著族同樣採取連名制。據麻薯舊社屯丁名冊所載之平埔族名字如下:阿打、馬下六ata mahara 后那、馬下六hona mahara 阿打歪、大烏atawai ta wo 阿沐、阿打歪amo atawai 打馬、四老tama Siro 打老里、阿四老tarori a siro打馬、四老tama siro 打老里、阿四老taroli a siro 古乃四老完konai siro wan 阿馬轄、打必里Ama ha ta pi ri

烏牛欄社之保甲戶口牌所登載之平埔族名字如下:阿打歪、馬下六a ta wai mahario 打必里、後六tapi ri horio 阿打歪、毛于a ta wai moi 斗肉士、馬下六to basu mahario 孝里希、打古里hawri si takori阿四老、打勞a si ro taro

從上列名譜可知察平埔族原始名字之端倪。然同資料上,亦已出現省略後段,而僅摘上段為名字之例。例如:敦仔、阿穆、阿沐、眉注仔、大舌、阿密、毛哈肉、加達、郎觀、來姨、錫合、加臘、甘武老、八力氏、珍仔壘、高仔、達彪、斗堡、細老、馬賊、澤澤、禮骨、貓已力、澤宗、毛老綿、已奴、三妹、已力、媽宗來、擇工其武老、林斗虎、已崙力、也水、阿僯、魯納、麻贊厘氏、蒲氏、老厘、他灣、茅仔、阿帶、加已甲、虎豹厘、加猸希、武葛、老厘突流、猶登尉、打老吻。

以上可視為捨原始名字為漢式姓名之過渡階段。從廢棄原始連名制僅留上段,至將上段譯音或譯意,冠以漢姓,再屢世保用漢姓隔代易名,則完全變成漢式姓名了。

「一皮肚集」載有平埔族易漢姓之情形謂:「今熟番,皆昔生番,因歸化後故名,然猶守其土風,雖久遠弗變,其族本無姓,近亦臆造始氏,若漢人然。」按清廷以易漢姓為次於薙髮之歸順象徵,凡歸化則漸棄原連名制之固有名字也。據岸裡社平埔族易漢式姓名之實例,取「潘」姓者最多。

潘永安—Pahar Biaraha

潘章輝—Yama Parabut

潘打字—Tau Mane

潘文明—Tawan Amatat

潘阿敦—Tull Raudun

潘純熙—Damuri Tagu

潘益三—Tabilihe Irawai

潘阿穆—Abuk Hansing

潘阿四老—Asilao Rakusai

潘頭番—Tahawan Gisu

潘打比里—Tabilihe Kuruten

以上之採潘姓與原名間並無任何連帶關係。名字部分可辨認出根據原名字之前段音者占多。關於平埔族之喜用「潘」姓,「一肚皮集」之解釋:「唯潘字有水、有米、有田,姓莫如潘宜,番大喜」。不論其屬實與否,平埔族之易潘姓者在比率上,確佔首位。據「臺灣番政志」所列舉之平埔族賜姓,有潘、劉、李、錢、蠻、陳、戴、王、斛、林等,當非有硬性之限定。

平埔族雖易姓,然在其初期,漢姓實僅用於官方公務簿冊之記載上或田契之上,族眾之間依然通用原名。將漢式姓名稱為「公姓名」,原名則稱「私姓名」,直至其本族語言成死語後,始公私皆採漢式姓名。

由於平埔族漸採用漢式姓名,日久致漢番之間幾難有所區別,至光緒年代,曾於漢姓之下增添一「新字」,或援上古賜姓之例,就千字文中編取美字分賜各社,以該字為派,同輩公共,各人再擇一字為名。所謂千字文中之美字乃「致、雨、露、結、為霜、金新、生、麗、水、玉、出、崑、岡、劍、號、巨、闕新、珠、稻、新、蔡新、詠、朝、穀」。然實際上未見徹底實施半途而廢。

關於平埔族之易漢姓,陳漢光氏曾調查高雄縣甲仙鄉山村阿里關平埔族漢姓結果,以潘姓為最多,約占百分之十四,劉姓次之約占百分之十二,餘為王、陳兩姓;甲仙村以劉姓最多,潘姓次之;小林村亦以劉姓居多,潘、陳、王姓次之。

二、母系家長制

古志記平埔族之家庭組織,以母系家家長制為主體者有「噶瑪蘭廳志」所載:「番俗以女承家」,「東瀛識略」載:「番多以女承家」,「番社采風圖考」載:「番俗以女承家,凡家務悉以女主之,故女作而男隨焉。番婦耕稼,備嘗辛苦,或襁褓免子扶犁。男則僅供饁餉。」;「番俗六考」亦載:「一女招男生子,則家業悉歸之。」等。此與阿美族之母系族長制完全吻合。平埔族之家庭以女性尊長為家長,故凡重要家務,悉由女姓家長為主體而處理之。若依阿美族之例而言,對外事務由女家長之兄弟或舊父為代表,雖由男性處理,但仍只能代表其母族。故男性並無重大之發言權。據古志所載男子在一家之中,僅供官方之役務。蓋未歸化之往昔,男子可能僅從事於狩獵、戰爭、開墾時代採草木等極需體力之工作,餘皆由女性承擔也。

三、母系承產制

因以女性為一家之長,除婚姻制度以招贅為主體外,且女性擔當耕稼、紡織等主要生產工作,故包括家屋之主要財產之繼承人,皆由母系承繼之。「諸羅縣志」載:「錢穀出入,悉以婦為主。」;「裨海紀遊」亦載:「番俗以婿瓜锊,有子不得承父業。」;「噶瑪蘭廳志」並載:「凡家務悉以女主之,故女作男隨焉。」;「皇清職貢圖」載:「各社終身依婦以處,贅婿即為子孫。」。再據有關男子入婿時之記述而看,麻達等由男家送至女家時,似只攜來若干衣裳及器用而已。故男依婦之母系主義在平埔族社會,曾為一普通而成為最基本之家庭制度。

四、氏族外婚

若「東瀛識略」所載:「伯叔之子,自相匹偶」屬實,則平埔族之父系姻族子女不屬禁婚範圍。伯叔之子若互相結婚,實近血緣婚姻,照一般原始民族間之婚姻制而言。並不多見。以母系制社會之阿美族父系姻族間,須至從表兄弟姐妹之子女始可互相通婚,故上列古誌之記載,不無疑竇。至於其以母系姻族為中心之氏族外婚,則因無記載可據,母族姨舅世系間,幾代為禁婚範圍不得而知。蓋平埔族因招贅婚,故在一家之中,有姨表兄弟姐妹共同生活,雖終將分家,但關係遠較伯叔堂兄弟為密切,故母族姨表兄弟姐妹間必當屬禁婚範圍,故母系氏族外婚之制,當實施至仍未遺忘為止。可能因漢化後,氏族名稱,因分居住選不同漢姓,至氏族制度瓦解,同氏族因易姓不同,至後世發生氏族內婚之混亂局面。此種現象在目前山地民住民族之間,不斷發生,由此亦可推想而及也。

五、親屬稱謂與親屬結構

(一)中文古文獻上所載之平埔族親屬稱謂:古誌所載之親屬稱謂,涉及到語言譯音,且多未能按族分別記述,故而混雜欠實,僅錄之供參考如下

尊親屬:

耶媽、阿兼=父

攤奄、兒喇=母、姑

麻箕=祖父

霧霧=祖母

茅撒哩=伯父、叔父

喇由喇補=伯母、叔母

同行輩親屬:

若佳、撒哩麻撒=兄

迷老、撒哩麻奴喇=弟

喇補麻撒=姐

喇補吧一=妹

卑屬:

阿六江、阿喇、安六=子

阿六江、阿喇歹拏=女

阿喇霧霧=孫

阿喇撒哩=姪

姻屬:

阿己、媚家=夫

歹喇、雞家如=妻

茅罷=岳父

阿夕瓜=岳母

貓喇補=母舅

阿實瓜=母姨

婦吧哩=嫂

婦吧哩吧一=弟婦

阿奴喇補=外甥

(二)尚存各族之親屬稱謂:

1、噶瑪蘭族之基本稱謂(家族=Pilapao,親戚=knasuani)

尊親屬:

Tina=母

Tima=父

Vaei=祖母

Vake=祖父

同行輩親屬:

Zani=弟妹

Kakai=兄姐

姻親屬:

Vake=舅父

Napaowan=配偶

2、加禮宛族基本稱謂

尊親屬:

Tama=父

Tina=母

Vake=祖父

Vaei=祖母

同行輩親屬:

Kunasoami=兄弟姐妹

姻親屬:

Bakkowayan=夫妻

Kumarabu=婿

Ramogawan=媳

3、拍宰海族基本稱謂

尊親屬:

Aba=父

Inha=母

Apu=祖父

Apu=祖母

同行輩親屬:

Mama=兄

Lyaha=姐

(三)埔里巴則海族親屬稱謂與親屬結構之研究:

有關平埔各族的親屬稱謂,除了前述有限的記錄以外,因平埔各族語言多已成死語而不可得。然劉斌雄於民國六十二年在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所發表的「埔里巴則海親屬結構的研究」一文,不但提供對拍宰海族親屬稱謂與親屬結構之進一步的了解,亦對研究平埔其他各族的親屬稱謂與親屬結構尋得一新方向。列氏之資料取自其民國五十八年從十位愛蘭村拍宰海族後裔,有關親屬成員的類別、範圍、關係稱謂等等之報導。劉氏發現拍宰海族的親屬乃由六十三個親屬範疇及三百四十四個親屬類型所構成。而所使用之親屬稱謂乃由二十三個基本稱謂,配合四個複合稱謂及二十二個記述稱謂所形成。這些親屬稱謂可分成七大類:直系血親(A),旁系血親(B),旁系血親的配偶(C),配偶的直系尊親及直系尊親的配偶(D),配偶的旁系血親(E),配偶的旁系血親之配偶(F),以及其餘的親屬(G)。這二十三個基本稱謂為:apuapu、 apu、a:kun、aba、ina、ba:ba、ta:ta、yaku、mamalan、mamais、ma:mah、iah、suazi、maho、 anay、ama、atan、minu、rakinan、maxiasu、ali、aliali、ragi等二十三個單語。其中a:kun為拍宰海族從漢族接收而來之唯一稱謂,係採自客家語對祖父之直接稱謂「阿公」。在原拍宰海語中祖父、祖母均以apu稱呼之。故實際拍宰海族語僅有二十二個基本稱謂。而此二十二個基本稱謂又可組合成下列十種稱謂複合:(1)yaku;(2)anay;(3)ama;(4)ragi;(5)apuapu—aliali;(6)apu—ali;(7)mamalanmamais;⑻ma:mah/iah—suazi;⑼maho—atan/minu;⑽Qba/ina/ba:ba/ta:ta—rakihan/maxiasu。由此可得知拍宰海族親屬稱謂的原型典範如下表:

類別

輩份

A

B

C

D

E

F

G

曾祖輩

apuapu

apuapu

ragi

祖輩

apu

apu

父母輩

aba/ina

ba:ba/ta:ta

平輩

ya ku

(自我)

mamalan

mamais

ma:mah

iah/suazi

ahay, mahoy/atan, minu

ama/moho

atan/minu

子女輩

rakihan

maxiasu

rakihan

maxiasu

rakihan

maxiasu

孫輩

ali

ali

曾孫輩

aliali

aliali

劉斌雄云:「稱謂複合的恒等性是維持親屬制度不變的主要動力。他們所構成的十個數式,可說是巴則海親屬制度的真實結構基礎,親屬制度的改變必須破壞這些數理結構而重構創新始有可能。不過這種創新現象不是全面進行,通常是局部性的,從所謂的文化焦點,就是大家最關心的,或者常被討論的事項的改變開始。巴則海親屬的改變過程,符合於上面的涵化理論,發生於第二類平輩及尊一輩和卑一輩之間的部分結構的改變,其餘始終保持不變。」

據此,若其他平埔各族能尋得建構其親屬稱謂的二十二個基本稱謂,則可位循劉氏於拍宰海族親屬稱謂所發現之規則重新建構其原型之親屬稱謂、類別、與範疇、則對平埔諸族之家族結構當可得進一步之了解。

貳、婚姻

一、婚姻禮俗

平埔族既非單純一族,其婚姻方式,因族因地,當不盡一致。且由於古志上所記載缺乏深入之觀察與採訪,故殊難窺察其詳節。今從古志記載中,分析其婚姻禮俗如下:

(一)婚姻之條件:平埔族嚴格遵守一夫一妻制,「諸羅縣志」載:「夫婦自相親暱,雖富無婢妾、僮僕。」,然並非絕無例外。雖之,究竟與其社會制度違背,故被部落眾人所卑視。據甘迪紐斯(Candidilus. Rev. Georgins.)著「臺灣島要略」載:「有些同時有二、三名妻子,但究屬少數,因被一夫一妻者蔑視。彼等較他者異常淫亂,只要秘密中進行,亦常與妻子外之女人有染。彼等對妻子懷嫉妒之念至深,若有他人問及其妻健康與否,或許其美醜,尤其在不相識之人前,有斯舉,極度厭惡之。」其男女間之淫亂關係,仍時常發生,而演變成為離婚之主要原因。關於婚姻條件,甘迪紐斯(Candidilus. Rev.Georgins.)所著「臺灣島要略」載有:「絕不與有血緣關係者結婚。」其各族群之婚姻,依古志所載,以入贅婚為正則,以嫁娶婚為輔助制。

(二)招贅制:關於招贅婚,「重修鳳山縣志」載:「番媒於五更引婿至其家(女)」;「番社采風圖考」載:「番重生女,贅婿于家,謂之有賺;生男出贅,謂之無賺。蓋以女配男,承接宗支也。」;「裨海紀遊」載:「期某日就婦室婚,終身依婦以處。」;「臺灣府志」、「周志」載:「男則出贅於人,女則納婿於家。」;「諸羅縣志」載:「贅婿於(女)家,不附其父」;「番俗六考」、「范志」、「余志」載:「麻達成婚,父母送至女家。」;又載:「此後男歸女家,同耕並作,以偕終身。」;「海東札記」及「東瀛識略」皆載:「引男至女家婚配。」。又據西文資料馮秉正致友人柯羅民亞(P. de Colonia)書中載:「男人就住在女家,不再回去。從此以後,少年就把岳父的房子當作自己的家,他要供養;而他自己父親的家,在他心目中就像歐洲女方的家,新娘是要離開自己父親的家而和丈夫住在一起的。他們也不以男孩為他們的幸福,他們切望生女孩,女孩可以為他們找女婿,作為他們年老的靠山。」以上之記載,皆一致,所指稱者包括西拉雅、洪雅、巴布薩等族或籠統稱平埔各族。蓋平埔族之繼承採行母權制度,以「女承家」,具有濃厚之母系制度,故入贅制可視為平埔族各族之間,行之極為普遍之制度也。惟此種出贅婚在特殊情形下,發生推行上之困難,例如一家僅有一男,其出贅則使男家絕嗣;又若女家多女,若悉皆迎婿,則人多為患,故在平埔族入贅婚姻為正則下,仍有嫁娶為輔助之制度。又據阮昌銳氏民國五十七年末在宜蘭縣境內九鄉鎮所作之田野調查,宜蘭噶瑪蘭族(即卡瓦蘭)之原始社會採行母系制,行招贅婚制,子女從母居,夫從妻居,男子長大出贅,女子承繼家產,男子因出贅而喪失承繼權,其在系譜上之調查,對中文古文獻之記載,提供其可靠率之佐證。阮昌銳氏所調查之八戶,包括三代二戶,四代四戶,五代二戶。其中查出之婚姻方向計三十六對(其中一對因箭號不明,刪除)中,有二十四對屬嫁娶,十二對屬招贅,但從現在一代追溯而上,前三代以前十八對配偶中,有八對係入贅婚。其占全配偶數幾達一半,據此而推測,更追溯而上,將不難預測,其入贅婚姻之優勢(參閱臺灣文獻第二十一卷第一期阮昌銳「宜蘭地區漢化的噶瑪蘭族初步調查」)。

(三)入婿、婚嫁雙行制:有關入贅、婚娶兼行之記載,有「番俗六考」、「余志」、「范志」所載:「一女則贅婿;一男則娶婦。男多則聽人招贅,惟幼男則娶婦終養;女多則聽人聘娶,惟幼女則贅婿為嗣。」。所言對象為道卡斯族。淡水廳志及苗栗縣志之記載道卡斯、凱達格蘭、噶瑪蘭之情形亦大同小異。洪雅、巴布薩、拍瀑拉各族亦皆有入贅與婚娶兩制兼行之記載。番俗六考謂洪雅族:「其俗惟長男娶婦於家,餘則出贅。」同書又云巴布薩族:「……迎新婦入門。」;並載巴布薩、洪雅、拍瀑拉各族:「如有兩女,一女招男生子,則家業悉歸之;一女即移出。」;「東瀛識略」即籠統載曰:「引男至女家婚配,……亦有娶婦入室者。」據以上各文獻之入贅制度而看,在洪雅、巴布薩、拍瀑拉、道卡斯等中部各族,有留一女、一男於本家,女則迎婿,男則招婦之制度、其所異者,乃道卡斯族之幼男不入贅而迎婦,其幼女不出婚而迎婿;惟巴布薩、洪雅、拍瀑拉等族,即以長男娶婦,餘出贅。若據「鳳山縣志」所載拍瀑拉、巴布薩、巴則海族間:「或娶或贅」而看,其入贅制雖未如西拉雅族之徹底,然其根本原則,仍不違以入贅為正常而慣行之婚姻制度。

(四)服役婚制:。平埔族間亦有一種服役婚之風俗,此見於「番俗六考」、「范志」、「余志」、謂:「既婚、女赴男家洒掃屋舍三日,名曰『烏合』。此後男歸女家,同耕並作,似偕終身。」其所言,乃西拉雅族。按與西拉雅居地相鄰之阿里山曹族,有成婚後女婿依約赴岳家服役一段時期之風俗,曹族係父系社會,婚姻以男娶女嫁制,與西拉雅族恰相反,故女赴婿家服役亦與之相反。在母系社會之阿美族間,亦有女赴男家服役之成規,包括挑水、掃地、舂米等工作。此完全與西拉雅族一致。但其服役在雙方同意成婚之後,須約定服役期間,並在婚前完成之。而西拉雅族卻在成婚之後,其服役時間亦僅見象徵性之三日。諒必平埔族往昔風俗之痕跡。可能往昔此風廣泛普遍行於平埔族之間。

據「番俗采風圖考」之所載:「近城社番……亦有效漢人娶女為婦,不以男出贅者」。可知平埔族之易俗,乃從漢化最迅速之臺南附近開始。其嫁娶制度之代替入贅制度,行於歸化平埔族間並使其社會制度,發生根本上之一大改變。

然服役婚之習俗,並不侷限於南部的西拉雅族,於臺灣中部埔里盆地之巴布薩平埔族亦有之。據謝繼昌於民國六十二年、六十三年、六十六年斷斷續續在南投縣埔里鎮籃城里之研究。發現許多此類婚例。在籃城,這種服勞役情形屬於以女承家的招贅婚之情形;亦有非承家之女的招贅婚例。後者不負承家之責任,完全以獲得男子的勞役為目的,乃純然的服役婚。在服役婚中,通常男子和其未來岳父母間先訂立一口頭的契約,如其妻承家,則言明男子必須一世住在妻家,服役終生;若其妻不承家,則言明男子為岳父母工作若干年及所得之報償。籃城之非承家服役婚的口頭契約,乃男子和妻住在妻家為岳父母工作三至六年,然後再和妻子兒女搬出,屆時時可得一牛車穀子、一塊地和其他生活用品。就籃城而言,最早遷來之家庭,共三十四個家庭,都是漳州人,多於一八八○年代左右遷來。至第四代孫仍有實行服役婚者,然到了第五代則少之又少。根據謝氏之調查,一九一○年以前,服役婚在籃城仍為一重要之婚姻形式;其後;二六二個婚例中,只有三十七個屬於服役婚之案例(籃城資料取自謝繼昌之「平埔族的漢化:臺灣埔里平原之研究」)。

李亦園亦云:自漢人文化滲入後,平埔族的婚姻和家系便發生變化而產生許多過渡的型式。日人田中賢三曾記述居於屏東縣之西拉雅族的婚姻有二種不同的形式,一種完全屬於漢人之形式,即女子出嫁到夫家,其家系、家產之承繼亦完全與漢人相同。另一種為固有的母系制度混以漢人風俗而成的過渡形式,稱為「來腳去」,「來腳去」的婚姻女子雖仍出嫁到夫家,但女家不收聘金,而其丈夫則須不時住女家助其耕種。女方父母喪之,女子有承繼家產之權利,亦有負擔債務與喪葬費之責。女子是否冠以夫家之姓氏並不固定,但亦不影響其對母家之承權。此種「來腳去」婚姻實可以代表平埔族與漢人接觸後過渡期婚姻形式之一般(以上敘述參閱李亦園著「從文獻資料看臺灣平埔族」)。

(五)婚齡:至於往昔平埔各族之結婚年齡之規定,因記載不多,無從查究,惟皆稱「女已長」「女及笄」「男女及歲」,又載又婚之可婚男子為「少年」、「麻達」等,可知當有可婚年齡之限制。因麻達據被忽視之臺灣載,凡十七歲至二十一歲之男子為丁男,為叮合宿「公廨」(青年集會所)之青年男子。而從女子已長,及笄即「與家人分居」、「構屋獨居」或「居小寮」、「夜宿公廨」等,可知當時亦有適婚年齡。換言之,凡女子可構屋獨居,或入女子公廨合宿之規定年齡,亦即可擇偶結婚之年齡也。據阮昌銳氏從宜蘭地區噶瑪蘭老人口述所得資料,往昔噶瑪蘭族結婚稱巴達萬(Patauan),女子婚齡為十五歲左右,男子在十八左右。雖不能代表平埔各族之婚齡,然仍不失為珍貴之具體資料也。

在西拉雅族間男子,婚齡有限制,男子須經過麻達階段,至其服公役完畢後,始獲准結婚,此年齡限制,據甘迪紐斯(Candidilus. Rev.Georgins.)之「臺灣島要略」所載為二十一歲,「男子不能依其意志,隨時結婚,須至二十一歲始獲許結婚。同年階層者著用同類衣服,彼等稱此為沙魯卡西萬(Saru. kasiwan),採行不屬同卡西萬(Kasiwan)者不得與他者結婚之規定。彼等至十六、七歲為止,有剪髮至耳邊之習俗。以後即一如漢人,任其伸長。抵達某種程長度,即斷定該結婚。然女子卻無年齡之限制,只要成人即可結婚。」

有關擇偶範圍,因缺乏資料,無從可查,按平埔族以往,亦應有氏族、姻族等血緣或仇敵關係之禁婚法則。惟平埔族與外族之荷人間亦有政策上之互婚之例。而且至清代,大量獨身漢人之渡來,漢人之取「番妻」,雖在清廷法令所嚴禁之下,仍難以阻止,致造成「番人之老而無妻」之慘況。由此可知,設有內婚(Endogamy)、外婚(Exogamy)制,亦無可維持許久也。據阮昌銳氏之調查,宜蘭地區之噶瑪蘭族後裔,仍保持族內婚之趨向,以五結鄉為例,其婚姻範圍在一家之內,包括冬山、三星、礁溪之三鄉,所以此現象乃今日殘餘同族已極少,故其婚姻範圍不得不擴展至全族,往日可能在其族內亦有外婚、內婚之規制。

二、婚姻進行之程序

(一)求婚與婚前交際:男女成年尚未婚,其交際頗自由,旦為父母所鼓勵,其主婚權屬於男女本人。由於平埔族之間,除幼童時期之請媒儀婚之外,原並無專業媒妁,除非幼時訂盟,或仿漢俗,亦不請媒妁,而在內外婚制所許範圍中自由擇偶結婚之為正常路徑。故「裨海紀遊」載:婚姻無媒妁。「東瀛識略」亦謂:「番屬先通而後娶,不納聘、無媒妁。男女及歲,意相悅,遂野合焉。」為充分提供選偶之機會,及齡之女子,悉由雙親使女構屋獨居,或宿女子專用之公廨中;及齡男子則夜宿男子公廨,其婚前擇偶交際在父母默許之下,自由進行。其擇偶之程序與方法,即大致於夜晚,由男子向囑意之女子,以吹鼻簫、彈口琴、吹嘴琴等,或饋贈鮮花等物,傾訴其思慕之意。若女子應之,則雙方開始自由談情,甚或同居,而本質上成為夫妻,如斯,先婚而後始告知雙親,微其同意辦理嫁娶,「裨海紀遊」載:「女已長,父母共居別室中,少年求偶者皆來,吹鼻簫、彈口琴、得女子和之,即入與亂,亂畢即自去。久之,女擇所愛者乃與『挽手』。『挽手』以明私許之意也。」;「番俗六考」、「范志」、「余志」亦載:「女及笄構屋獨居,番童有意者彈嘴琴逗之。……意合,女出而招之同居,曰『牽手』。」「鳳山縣志」載:「婚嫁之初,男吹嘴琴,女出與合」;「臺海見聞錄」載:「番婚嫁曰『麻里氏冰』,及笄居小寮,任自擇配。麻達夜以口琴、鼻簫挑之,意脫野合,告父母或牽手焉。」。再據馮秉正致友人柯羅尼亞(P. de Cdonia)書信中云:「像歐洲平常可以遇到的:父母幾乎不過問,當一個青年想結婚,又發現了一個他中意的女郎,他一連幾天帶了樂器到她門口去,假使女郎滿意的話,她就出來,和找她的人一齊出去講條件。然後告訴他們的父母。」

據上述文獻之記載,平埔族雖廣泛採行入贅婚制,惟求婚卻由男方主動,成與否,則視女方行使同意權與否而定。至於雙方之自由擇偶,從「諸羅縣志」及「彰化縣志」之載:「女將及并、父母任其婆娑無拘束;番雛雜還相要,彈嘴琴挑之,唯意所適。」;「裨海紀遊」之載:番女與鄰兒私通,得以自擇所愛。;「東瀛識略」之載:「男女及歲,意相悅,遂野合焉。」;「台海見聞錄」之載:「番已娶者名『暹』,調姦有禁,未娶者名『麻達』,則不忘。」。等可知其婚前交際之尺寸,毫無限制,悉聽其便。因此平埔族之婚娶,乃採行「東瀛識略」所載之:「番俗皆先通而後娶。」方式。綜觀之,其婚前交際,實際上已由求婚與接受同時踏入本質上之夫妻關係。事後所餘者僅手續而已。手續亦只不過在形式上,爭取父母同意,並向公眾宣布既成事實而已。所以求婚經訂婚至結婚間,實無法能劃分出顯明階段也。其進行程序即從求婚至成為「牽手」乃一階段。屬兩人間之既成事實;然後先告知雙親,以送聘物向親明社眾公開為第二階段;最後即入婿或出嫁,本質上與形式一致,成為名符其實之夫妻也。第一階段屬本質結婚,第二及最後階段乃形式上之行為也。所謂成為「牽手」各志所載,含義不清,其解釋:「重修臺灣縣志」謂:「結姻名曰『牽手』。」;「東瀛識略」謂:「因訂為婚,名曰『牽手』。」;「臺海見聞錄」謂:「野合告父母成『牽手』焉。」;「番俗六考」、「范志」、「余志」及「海東扎記」皆載:「意合,女出而招之同居,曰『牽手』。」;「諸羅縣志」云:「自稱其妻曰『牽手』。」;「諸羅縣志」、「彰化縣志」載:「男送檳榔,女受之,即私焉。謂之『牽手』。」番俗六考、范志、余志載:「婚姻,名曰『牽手』。」。綜觀其「牽手」之意義,各志頗不一致。或稱妻為「牽手」,或稱「成婚」之現象,此間含糊不清。且此語可能非譯其盲而譯意之成分極大。因平埔族群間之語言並不一致,各族悉以「牽手」音稱呼之可能性,至為薄弱。從較早期之文獻「碑海紀遊」之記載上所云:「……久之,女擇所愛者,乃與『牽手』,『挽手』以明私許之意也。」,其不稱「牽手」而為「挽手」即一確證;又釋挽手為女子許男子之求婚,伸手與之相挽之意;又因夫婦反目,離婚者,稱為「分手」等。由此得悉「挽手」、「牽手」皆出自平埔族語之意譯,包括稱「成婚」,稱「結婚對象」之意義。後來由「與我牽手者」演變為「我之牽手」以至「牽手」乃妻子之意,而且此牽手卻由臺語引用迄今,按臺詞指稱妻子為「某」或「牽手」。其求婚階段中,雙方百般顯殷勤,「番社采風圖」載:「番女年及笄,任其擇偶,每日梳洗;麻達有囑意者,饋贈鮮花,贈芍歸荑,備極繾綣;柳葉桃根,婉致風情,遂與野合。」,與文明社會之戀愛方式完全互相吻合。

(二)訂婚:既如上述,平埔族之實質上成婚已在前,而訂婚乃徒具虛名其作用,即化暗為明,向社眾公開,以求得正式承認而已。因此,踏襲訂婚形式之後,開始被社眾公認為準夫婦。

據甘迪紐斯(Candidilus. Rev. Georgins.)之「臺灣島要略」所載:西拉雅族之聘禮,乃向屬意之女子家長餽送,若接受之,則表示訂婚已成立。該書謂:「其求婚方式如下:即一少年屬意一女子,則為了爭取女子父母之同意,遣友人向其父母、叔母、姐妹等餽贈眾多禮品。女方若受之,即表示其交涉已成立,並不需舉行儀式,少年即被准許於翌晚赴女家。」

至於聘禮之物品內容,視男家之財務情形,而有異。據甘迪紐斯(Candidilus. Rev. Georgins.)著「臺灣島要略」載有:「所餽贈之禮物,依人異其價值。富者之一般情形,包括多件襯衫,七、八件外套,籐製或竹製輪三百至四百件,金屬或白鹿角製,周圍約五英寸之指戒十至十二隻。而以犬毛縛之於手指。並且尚有粗布製帶四至五條,犬毛製之上衣十至十二件(彼等稱此為Etaruno)一件約值半弗羅林之中國服,男子能搬運數目之最珍重禮物犬毛垂,以及蒿及犬毛編織而成之有襞,酷似僧冠之帽子,鹿皮製腳褲四、五對,此等合計價值可達一萬斯提雨林克以上。此為富有者之例,貧窮者較少。」

因在平埔各族間並無訂婚之儀式,僅由男子送檳榔、布匹(達戈紋)、青紅布、頭箍、犬毛紗頭箍、糯飯、生鹿肉、豬肉、海蛤、銅鐵手鐲、銀錫約指、珠仔、螺錢、車螯等禮品為定。其聘禮所用之物品,依族依人而有異。關於訂聘禮物之記載,列舉如下:「海東札記」:「以沙帕、青紅布為聘,或男家贈頭箍,以草為之,曰『搭塔干』」;「東瀛識略:「以海哈、青紅布、銅鐵手鐲等為幣。「臺海見聞錄」:「亦有用螺錢為定。」;「噶瑪蘭志」:「番婦婚娶,各社不同。要備單戈紋、鹿、豕等送至女家以為聘。」;「番俗六考」、「余志」、「范志」:「娶婦先以海蛤數升為聘;竹塹間用生鹿肉為定。蛤大如拇指,殼有青文,……。」又云:「男以銀錫約指贈女為定,曰『貓六』。」;「婚姻,名曰『牽手』。訂盟時,男家父母遺以布」等。據西文資料,馮秉正致其友柯羅尼亞(P. de colonia)之書信中:「他們不像在中國可以買婦女,他們亦不注意雙方的財產。……」一般窺知平埔族之聘禮,象徵性意義。遠較財富觀念為重。亦即在平埔族間,並無購買婚姻之制度。又有男女各鑿牙齒互贈,以為訂盟之風俗。關於此「裨海紀遊」載:「召挽手少年至,鑿上齶門牙旁二齒授女,女亦鑿二齒付男,期某日就婦室婚。」;「重修臺灣縣志」載:「拔去前齒訂盟」。所載係婚前訂盟時拔齒之俗。惟其他各誌則大多謂婚後缺齒互贈。

平埔族另有男女童自幼時訂婚之習俗。洪雅、巴布薩、凱達格蘭、噶瑪蘭及道卡斯各族皆見於記載。其婚俗「番俗六考」載:「自幼訂姻用螺錢,名「阿里捫」及笄,女家送飯與男家,男家亦如之。定婚期,番媒於五更引婿至其家,天明告其親,讌飲稱賀。」;又載:「東螺社,幼時兩家倩媒說合,男家用螺錢三、五枚為定。」;「諸羅縣志」亦載:「諸羅山有自幼而訂盟者,以車螫一盤為定,婿母送至女家,留之飲;召同社之人,盡歡而罷。將婚,乃更以銅鐵鍋,牲醪之屬歸之婦。」;「淡水廳志」及「苗栗縣志」亦引「番俗六考」所載之:「自幼倩媒以珠粒為定,及長而娶……。」。此自幼訂婚之制,可視為輔助制,是否因防漢人娶「番妻」,恐將來長大之後有無妻之慮而為之,似有此可能。

(三)結婚: 1、酒宴與舞蹈—平埔族之結婚,在男女家各備酒肉宴社眾,或歌唱共舞,必會飲竟日,盡歡而罷。馮秉正致友人P. de colonia之書信中云:「父母就去預備婚筵,通常是設在女家的。」「噶瑪蘭志略」識:「番婚禮,富者以豕送婿家,群就飲食肉。」;又載:「置酒飲眾賀者。」;「臺灣府志」及「同志」並載:「置酒席邀飲同社之人,即成配偶。」;「番俗六考」、「范志」、「余志」載:「至日,執豕酌酒,請通事、土官、親戚聚飲。賀新婚,名曰『描罩佳里』。」;又載:「置酒大會;女家亦邀會飲。」;「女父母具牲醪,會諸視以贅焉。謂之曰『安六』。」;「重修鳳山縣志」謂:「將成婚,男婦兩家各順親屬引男至女家婚配,通社飲酒相慶,名曰『馬女無夏』」。並載:「讌飲稱賀。」又載:「三日後,新婦隨姑請母氏會飲。」;又云:「聚時宰割牛豕,會眾敘飲。男贅女亦如之。」;且謂:「屆時會眾設牲醪相慶。」,其述道卡斯族而云:「殺牛飲酒,歡會竟日。」述凱達格蘭、道卡斯、噶瑪蘭諸族云:「屆期約諸親,宰割牛豕,以黍為粿,狀如嬰兒,取泶兆熊羆之意。夫婦相聚,百首不易。」;「東瀛識略」載:「屆期男婦兩家,各以牲禮相貽,引男至女家婚配,通社飲酒稱慶。亦有娶婦入室者,邀眾會飲,與贅婿同。」。以上皆描述平埔族迎婿或娶婦時,置酒肉宴請親明社眾之盛況。至於其設宴會飲之日期,番社采風圖考謂完婚後三日,番俗六考、余志、范志亦皆載三日後,重修鳳山縣志亦有類似之記載,所云係僅西拉雅、巴布薩兩族,或包括其他各族即不得而知。

雖上列各志引文中,並未提及宴飲中有舞蹈節目助興。惟據平埔族之習俗,凡每飲必歌舞達旦推論,其婚宴中必少不了團體舞蹈。在「番社采風圖考」中,即載有婚宴時男女歌舞歡樂之情況而謂:「番俗成婚後三日,會諸親飲宴,各婦豔妝赴集,以手相挽,面對面,舉身擺蕩,以足下軒輊應之,循環不斷,為兩匝圓並形,引聲高唱,互相答和,搖頭閉目,備極媚態。此晉女連袂踏歌意也。」

2、迎娶方式—關於迎婿或娶婦之方式,古志上絕少記載,幸「番社采風圖考」有一則有關迎婿之法,記載云:「成婚日,番女靚妝坐板棚上,四人肩之,揭彩竿于前,鳴鑼喧集,遨遊里社,親黨各致賀。至婿家攜手同歸。」;並於其六十七兩采風圖合卷說中繪有「迎婦」圖。依其說明係東螺、西螺、大武郡、半線等社娶親迎婦之圖。圖中繪有四人抬一棚,狀似擔架。新娘坐於棚之前方,新郎在後,棚前有兩人各持一頂留葉之長竹桿,且掛有長布條,其形似幟;棚後一人隨之,亦手持長幟。並有鳴鑼奏樂者領前。在此迎親隊伍之兩側有觀看者。此迎親隊伍,是否平埔族之原俗,或有若干漢化之因素在內,不無疑問。並於「臺灣內山番地風俗圖」迎婦圖之說明載:「若配合已久,造高架舁婦遍遊諸社中,番眾往來贈遺色布,歸宴同社;則永無離異矣。」;「諸羅縣志」亦載有:「蕭、新港、麻豆、目加溜灣」四社,夫婦既久,塔架高坐其婦於上,舁而迎諸社中。番眾各投色布,沿途贈之。歸宴同社之眾;則永無離異。因兩者皆皆載有「夫婦既久」、「配合已久」而判斷之,非結婚當時之迎親,可能相當於漢人之銀婚、金婚之類也。惟采圖考所繪之前後兩幀新娶配合已久之迎婦圖,內容並無兩樣。「重修鳳山縣志」亦留有珍貴記載,謂巴布薩族迎婦之法:「(東螺社)……娶時再用數錢。或姐、或妹、妯娌。迎新婦入門,男女並坐杵臼上,移時而起;女戴『搭搭干』,用篾為之,嵌以蛤圈及燒石珠;插以雉尾為飾。」前者係新娘赴新郎家迎夫之法;後者乃由新郎之家人迎新娘入男家後之儀式及服飾。其他各族皆乏文字記載可尋,僅謂「引男至女家婚配」或「娶婦入室」;「男往女家」或「女往男家」、「麻達成婚,父母送至女家」,其從幼訂盟者,有媒妁引男至女家,謂:「番媒於五更引婿至其家女。」,餘即無從查考。

2、拔門牙相贈—至於婚後夫婦拔齒相贈之記載,有「噶瑪蘭志略」所載(噶瑪蘭族):「三日內以利刃敲取婿門牙一枚,送於婦家。」又謂:「三日後夫婦各敲落一牙彼此易之。」;「番俗六考」、「范志」、「余志」皆載洪雅族:「哆囉嘓社成婚後,男女俱折去上齒各二;彼此謹藏,以矢終身不易。」;「臺海見聞錄」亦載有:「番俗男女成婚後,各折去二齒,彼此易藏。」斷去門牙互贈,其原始目的,乃已婚之標幟,以與未婚者別之。亦即從此結束男女間自由交際之階段。必需夫妻誓守終身之意也。男子拔齒相贈後即不再屬可自由擇偶之所謂「安轆」、「麻民」、「麻達」、「佳老歪」、「搭覓璽」、「打貓堵」階層,從此改屬「邏」、「纖」不得向外女有調情行為。番社采風圖考載:「番已娶者,名『邏』,調姦有禁。」

三、離婚

平埔族夫妻成婚,必須廝守偕老,但亦有夫妻不和離婚者。按平埔族將守一夫一妻制,未婚男女間之關係,可隨便,無拘束。然一旦成婚則生活須嚴謹,不然則受嚴厲之制裁。離婚乃以「不合」或「因姦」為主要原因。離婚之成立,肇事方必受罰,若雙方皆有離意,則僅平分財物。其再婚並無限制,唯婦不俟夫再娶不先嫁,不然則受罰。「諸羅縣志」、「彰化縣志」載:「夫婦情好甚篤;稍一反脣,則折著分產」。「番俗六考」、「范志」、「余志」載:「夫婦反目,夫出其婦,婦離其夫。」;「夫婦反目即離異。」;「下四社(阿束、大突、眉裡、馬芝遴)任意離合。」;「不諧即離」,「不和或姦則離。」等。

夫妻不合一旦離婚,其要求離婚之一方必受處以罰物。「番俗六考」、「余志」、「范志」之載洪雅族云:「男離婦者罰栗十石,婦離男者亦如之。」;又載西拉雅族謂:「男離婦,罰酒一甕,番銀三餅。女離男或私通被獲,均如前例。」

離婚之原因,若一方犯與人私通罪,即加倍嚴厲處罰之。「諸羅縣志」及「彰化縣志」載:「已相配而淫者,被獲,縶而榜之;聚眾罰以牛、羊。」;(番俗六考)載:「通姦被獲、鳴眾聲罪,罰以酒豕。」「通姦破被獲,男女各罰牛車。」;又謂:「私通被獲,鳴通事,土官罰牛一。」以上皆稱洪雅、巴布薩、拍瀑拉、西拉雅中南部各平埔族,有關凱達格蘭,道卡斯、噶瑪蘭三族之記載,「同志」云:「婦與人私,則將姦夫父母房屋拆毀,倍罰珠粒分社番,以示家教不嚴。」;並載:「私通亦然,強者將其婦及姦夫立殺死。」可推察出婚後平埔族重社會倫理觀念與秩序之一端。此風尤甚於開化較遲之北部族群為甚。

離婚後之嫁娶,雖然聽其自由,惟視離婚要求出自何方,其再嫁與再娶,須遵守前秩序。一般雙方同意之離婚,男先娶,後女始嫁;夫離婦,則須等婦嫁後,始得娶;婦離夫,即須俟夫娶後,始可嫁。不然皆須受罰財物,「番俗六考」載:「夫婦相離曰『放手』。男未再娶,不敢嫁。先嫁者罰牛豕不等。」;男未再娶,婦不得先嫁,反是罰番錢二圓。」;「婦不俟夫再娶先嫁;罰酒一甕。」;然離婚由男方提出時即例外;「番俗六考」、「余志」、「范志」載:「男離婦,必婦嫁而後再娶,婦離男,必男娶後再嫁。違則罰牛一隻,車一輛。」並記道卡斯族云:「夫未娶婦不敢先嫁,嫁則罰婦及後夫並婦之父母各瑪瑙珠一串或牛一隻以歸;後夫不受,則糾集新眾,負弓矢持鏢刀至後夫之家。拆毀房屋倉囷,土官、通事不能禁。」可知對離婚後之再婚前後次序,有極度嚴格之守規,此守規乃由社會全體人員共同維持,故凡離婚者之行為,皆在社眾嚴格監視下,違則處以團體制裁,嚴厲執行之。

於平埔族離婚,似頗風行,據甘迪紐斯(Candidilus. Rev. Georgins.)所著「臺灣島要略」載:「彼此可互相自由離婚,但丈夫若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時,則妻方可不必將婚前之贈物歸還之。然若能證實妻子有通姦行為或為石女時,妻方所屬財物須悉數交給男方。婦女對男子亦有同等之權利。所以在此之男子,每月迎新妻。」其條件與中文古志所載,並未有甚大出入。

四、婚後生活與育兒

1、婚後夫妻生活:婚後之夫妻生活,於麻豆、蕭等社西拉雅族之間,在五十歲以前,不准在女家正式居住,只有夜間潛伏。據甘迪紐斯(Candidilus. Rev. Georgins.)之「臺灣島要略」載:「未婚不居住同一家,於各別之家生活。即妻子於其家起居,丈夫只有夜間有權赴妻家住宿。丈夫必須乘女家全員就寢之後,或在其前赴女家,不近火光,以避免被人發覺,潛伏入床。而不呼喚其妻,若欲求愛,趁家人入睡後,以咳嗽聲或其他方法引誘暗示之。」。

「彼等不使用枕頭,以一片木頭代之,其床單即使用鹿皮。至翌晨日出前,丈夫必須回去。日間若不確知其妻在家,亦不得在妻家附近出現。並且需要獲許,始可進入妻家。當丈夫發覺妻子情緒良好,即可任意逗留,不然須即刻出去。」同書記五十歲後之夫妻,與家人別居田間小屋之情況謂:「直至五十歲彼等可同居於一家,同時從此起,多不在家居住,大概赴田間工作,在其小屋住宿。」此等風俗是否僅限於局部不無疑問。

2、育兒—據甘迪紐斯(Candidilus. Rev. Georgins.)之「臺灣島要略」所載,西拉雅族之婦女生育兒女有年齡限制,謂婦女須至三十五、六歲以後始獲准生育,不然則違犯禁忌,若其記載未失真,只能解釋為節制人口增加,以避免人口過剩為原始目的,假藉宗教禁忌以執行者。此與往昔閩省沿海溺嬰之習俗異之同曲。因從三十五、六歲以後之生育能力將有限,不至於兒女成群故也。

然此種婚後生育年齡之限制,可能並非普及所有平埔族間之特殊制度也。甘迪紐斯(Candidilus. Rev. Georgins.)著「臺灣島要略」載曰:「妻子不得於三十六或三十七歲以前生育,故在其間須將胎兒於子宮中殺之,彼等確如此做。請女巫一人,使孕婦躺於床上,強將胎兒提出,其痛苦,較自然正當之生產為大。此舉並非缺乏對胎兒之慈悲心,實因未敢冒犯三十六歲以前生兒之罪所使。而由女巫說明不得犯禁並由女巫主持打胎(一年內有數干胎兒被處置之)工作。記得曾遇見一婦人向我訴說,我已被打胎十六次,此次恰為第十七次之懷孕,極欲生此兒。彼等自三十六、七歲開始,至五十歲間,始與與吾等之婦人同樣可生子育兒。」,又載其育兒之情形云:「妻子有屬於本身所有之土地與家族,男子亦然。兒子三歲以前,在母親處生活,以後即送至父家。」

育兒在平埔族社會屬於婦女之任務,關於平埔族婦女分娩,中文諸志皆省略而不載,致缺乏資料,無從了解。古文獻所載有關平埔族之育兒亦不多,且大致內容同。

平埔族產婦,有產後立即抱嬰赴溪,同浴以冷水之通習。關於此「裨海紀遊」載:「孕婦始娩,即攜兒赴浴」;「臺灣府志」載:「甫生產,同嬰兒以冷水浴之。」;「番社采風圖考」載:「番俗初產,產母攜所育於溪同同浴於溪。不怖風寒。」;又「噶瑪蘭志略」載:「生子,抱之浴於溪中,雖嚴寒不避,以汗出為度。故番種類終未蕃衍者,以浴時往往即死也。」引以上所載其嬰兒與產婦,似不分天氣之冷熱,皆產後即浴於溪,若遇天氣冷,產婦身體孱弱,嬰兒抵抗力稍差,當死亡率極高。「噶瑪蘭志」認為平埔族人口增加率之低,受此風習之影響,不無根據。按在操行原始生產技術之平埔族社會,不宜人口迅速增加之現象產生。因原始旱田農業之生產率極低,僅能瞻養少許人口。若其發生人口過剩現象,並非明智之舉也。其實際效用,乃自然限制人口之增加法。經此冷浴,仍能活存之婦女與嬰兒,乃強種,能在嚴酷之生活環境中生存而下也。從文獻之記載而推測,平埔族產婦之生產,似極少受照顧,其產前、產後之休養時間,由攜嬰同浴於溪而觀,似不可能有充分靜養時間。,因平埔族之農事主要係婦女之工作故也。

平埔族婦女育兒之法,古志皆載有「布床」育兒之事。「裨海紀遊」載:番婦育兒,以大布為襁褓。有事耕織,則繫布於樹,較枝椏相距遠近,首尾結之,若懸床然。」。並形容云:「風動枝葉颯颯然,兒酣睡其中,不顛不怖;饑則就乳之,醒仍置焉。故長大不畏風寒,終歲赤裸,板緣高樹,若素習然。」此種布床實與搖籃異工同曲,而適合於婦女耕織之餘照顧嬰兒之用。因婦女之工作瑣雜,或農耕或紡織,或一般家事。其工作性質,以家為中心,不必遠去,與男子之狩獵異也。故育兒之任務當歸婦女,嬰兒之照顧,在未能步行之前,除喂乳之外,布床之發明,能使纏手絆腳之問題獲得解決,其布床在行走時又可成背布,或墊於背籠中,或可為酣睡嬰兒禦寒,充被蓋之用,實為平埔族育兒之必須品也。「臺海見聞錄」亦載:「番人每以布毯纏兩棒喝間,酣寢其上,不畏風露。」

參、家庭構成及變遷

有關平埔族的家庭構成及親屬關係,古誌記載缺乏,荷蘭文及西班牙文之檔案未知如何,近代學者之研究尚待努力,百般侷限,今就光復以來,國人研究的三個案例窺及端倪。

一、高雄縣匏仔寮平埔族家族構成(陳漢光一九六三年著)

(一)光復初期的家族構成:民國三十四年至三十五年,是戰爭的末期,同時也是光復初期,社會形態當然是很不正常。那時匏仔寮的頂下庄——即今寶龍村,平埔族戶口總數計有七十四戶,人口計有三百七十六人(註三),其每戶人口平均數約為五人強。再查人口分配於每一家族數,最少為一人,最多為十三人,其中數為七人,其眾數為四人。茲再就家族人口數與戶數比較列表於下:

家族人口數

12345678910111213

戶數

21210131195521121

由上表可以看出每戶人口有二人,三人,四入五人,六人之戶數共有四十五家佔總戶數(七十四戶)百分之六十。一戶一人的例有二戶,均係年老女性,一戶十二人有二例,十三人有一例。此人口較多的三戶,其導致較多之原因分析如下:一戶是由於母親及子和孫四代同居的原因;一戶是由於遠親——外甥——及同胞共居的原因;一戶是由於招夫的養女及養女之子女共居之緣故。茲再列示家族分子出現之比較表及家族構成表如下:

匏仔寮平埔族家族分子及其出現指數(一)

稱謂

戶長

贅夫

子女

養子女

婿

同胞

同胞之子女

其他

人數

74

48

2

116

31

11

5

27

19

1

23

2

3

13

出現之指數以戶長為一百

100.00

64.9

2.7

156.8

41.9

14.9

6.8

36.5

25.7

1.4

31.1

2.7

4.1

17.6

匏仔寮平埔族家族構成表(一)

匏仔寮平埔族家族構成表(一)

從上表所見的家族分子構成形態主要約分為五個,茲分列於下:

A型,即由父母及其未婚子女所構成的型態。此一類型是女嫁於男,是屬於父系核心的小家族型態,

其家族關係如左:

B型,即由父母及已婚兒子共居而形成的準大家族;此一類型仍是女嫁於男的父系家族,其家族關係如左: C型,即由已婚兒子生孫兒之後,仍與父母共居,其婚姻方面亦為女嫁於男。此一型態則可謂父系大家族,其親族關係如左:

D型,即父死,兄長與用胞弟妹共居,而兄長娶婦生子,其形成的家族關係如左: E型,即父死,母與子共居,其子已娶媳生孫,其家族關係如左:

以上五種型態為該族之正常族構成常例,中尤以A型為多,其在七十四戶中,計有十九例(包括養子女);B型有三例;C型有五例;D型有一例;E型有六例;其他變型則以此五型為增減而已;或因死亡之除滅,或因「妻黨」(妻的親屬)或「夫黨」(夫的親屬)之附入而加繁。此外又有收容外甥者,竟有三例,此種例案民國三十八年,臺大教授陳紹馨氏調查瑞岩泰雅族的七十三戶中,亦曾發現一例。

(二)民國五十二年的家族構成:民國五十二年十月底,匏仔寮的平埔族戶口總數為九十一戶,七百十九人,其每戶平均數為八人弱。再查各戶人口分配於每家族為一至二十人,其中數為八點五,眾數為七人。現各家族人口數與戶數之多寡列一分配比較表於下:

戶數

13345101615136622212

家族人口數

12345678910111213141820

匏仔寮平埔族家族分子及其出現指數(二)
由上表可以看出六人、七人、八人、九人之家族總數共五十四家,為九十一戶中百分之五十九強,一 戶一人僅有一例,一戶二人、三人、四人也極為小數,一戶五人以上,則逐漸增高,至十一人起始遞減下來。此情形與光復初期大有差別。茲再列示家族分子出現之比較及家族構成表如下:

匏仔寮平埔族家族分子及其出現指數(二)

稱謂

戶長

子女

養子女

隨娘兒

婿

孫媳

同胞

同胞之配偶

同胞之子女

祖母

祖父

曾孫

其他

人數

91

71

3

4

310

10

3

22

11

113

2

19

7

24

3

8

1

1

2

14

出現之指數以戶長為一百

100.00

78.0

3.3

4.4

340.5

11.0

3.3

24.2

12.1

124.2

2.2

20.8

7.4

26.3

3.3

8.8

1.1

1.1

2.2

15.4

親屬關係

由上表所見家族分子之構成型態與光復初期稍有差別,但乃以A型為最多,在九十三戶中,計有二十九例;C型即有七例;B型、D型、E型雖已無存,但由E型而擴大即有F型二例,其親屬關係如左:

綜之,陳氏由上述匏仔寮之光復時期與民國五十二年之比較得到二個結論:一為平埔族之家族結構已從古文獻所載之母系社會變為幾乎完全是男系者;二為平埔族之家族,大部份屬於小家庭者,亦即以核心家庭為主。

二、臺灣埔里平原平埔族之漢化

(謝繼昌著一九七九年)謝氏對埔里平原之研究,提供了一個平埔族之家族的完整系譜,從該家譜中,明顯地發現平埔族家庭受漢化影響下的變遷:於第二代,尚有二個漢人單身男子(不包括第三代女婿之父)婚入平埔族家中之例,第三代則有三個例子;第四例則有四個例子。但平埔族人到了第三代已多自認為漢人了,他們口說福佬方言,採行漢人風俗習慣。到了第五代仍行服役婚者已少之又少。據謝氏一九七三年籃城之資料,該區二六二個婚姻中,僅餘三十七個服役婚,且家庭結構亦傾向父系組成。可由下列附圖一窺:

另外,衛惠林先生於埔里地區之研究,根據其四十八個從愛蘭里得到之系譜記錄及三十八個從牛眼里得到之系譜記錄中所抽出的二十一個樣本分析,發現埔里平埔之拍宰海族人確有父系傾向,唯衛氏並不認為這全然是因為漢化之影響。

三、宜蘭地區卡瓦蘭族之調查

(阮昌銳著一九六九年)阮氏於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月在宜蘭縣境之頭城、礁溪、宜蘭市、莊園、羅東、三星、冬山、五結和蘇澳等九鄉鎮對已漢化之卡瓦蘭族從事初步調查,列舉了八戶之簡單系譜如下:(1)、(2)、(3)、(4)、(5)

註:○代表女性;△代表男性;→表示婚姻方向;—表示親子關係;ego表示報導人。

阮氏從八個系譜中發現:(一)每戶在系譜中至少有一次出改招贅婚,有的可多至三次,有的是前幾代行之,有的卻是現在年青人中,但這八戶中每戶都有贅婿於家中,很顯然地,其原始母系制度仍作用於其日常生活中;(二)由婚姻方向而言,他們的家族內包括了行贅婚及行嫁娶婚,但實質上仍為單系,男嗣缺乏時即以女嗣繼之;(三)在觀念上無重男輕女或重女輕男之想法;(四)族間嫁婚仍不通行,大體上仍維持族內婚之趨向。綜之,阮氏認為噶瑪蘭人並未完全漢化,其傳統之家族構成仍於日常生活中可追尋出。綜上所述,早期的文獻記載多視平埔族之家庭與婚姻以母系為主,而多行招贅婚。然而光復以後學者之研究則發現嫁娶婚與服役婚亦為平埔族受漢化影響下之可能婚制,且招贅婚與服役婚有日益減少之趨勢,亦即平埔族之家庭結構已趨向漢人之父系制度。唯光復以來有關平埔族家庭與婚姻之研究甚感缺乏,有關平埔族家庭漢化之現象有待進一步之研究發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