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文化專題

區域歷史與族族:清代雲林地區平埔族群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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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從區域歷史來討論雲林地區平埔族群,透過地域特色與土地開發過程來探究雲林地區平埔族群在不同地域是否展現不同的文化表現,進而或可作為族群分類與未來研究的基礎。

從區域研究的角度考慮雲林地區的人文背景與自然環境,可區分成三區──「斗六丘陵地域」、「濁水溪沖積扇地域」與「海岸隆起平原地域」。其中前兩區因土壤、水利的條件較優而適合人居。當我們將漢人的拓墾過程與平埔族的生存空間依這樣的地域劃分時,正可看出其間的相關性。

就整個雲林地區的開發而言,至遲在乾隆末年就已墾殖完成,其中早期的開墾地集中於斗六丘陵與濁水溪沖積扇,前者開發於康熙初年,後者於雍正年間已有墾戶承墾,這兩塊地域正好已是早在此地居住的平埔社群生存空間,當漢人開墾殆盡之時,其墾殖觸角也伸向平埔社群,從地契的資料也反映出這樣的事實,由此漢人與平埔社群也因生存競爭而衝突日益增加,另一方面也使得平埔社群必須改變其生活型態。

清代文獻中雲林地區平埔族群共有他里霧社、猴悶社、柴里社、貓兒干社、西螺社及南社等其中他里霧社、猴悶社、柴里社為虎尾溪以南靠山麓地帶之社群,稱為斗六丘陵地域社群;貓兒干社、西螺社及南社等是屬於虎尾溪以北的濁水溪沖積扇地域社群,此二地域的社群在清代亦分屬不同的行政單位。此外,其生活文化的表現亦有不同,諸如房屋的形式、土地所有權等。因此當我們稱呼雲林地區平埔族群時,或可稱其為:斗六丘陵地域社群與濁水溪沖積扇地域社群。

關鍵字:區域歷史、平埔族、雲林地區、清代

一、前言

區域歷史或者說地域社會史的研究在最近十年來成為學術上的一股潮流,尤其是一手檔案文書的掌握與人類學田野方法的加入,更是推波助瀾。而在臺灣歷史的研究中特別是開發史的脈絡裡,區域歷史的研究一直是其重心所在。除了對每個區域的瞭解與認識外,學者企圖透過對區域的瞭解進行整合與比較,然而受限於研究動力的缺乏與資料不足的限制,其所研究的區域多所重覆,因而未能在整合與比較下激盪出理論的觀點,這是我們必須再努力的,而未能開發所有地區的研究,也致使臺灣的某些區域淪為研究史上的未開發區,對於以往的學術雞肋--平埔研究而言更是如此。這個研究即試圖透過歷史過程以探究雲林地區族群互動關係來踏出開發的一小步,此外也企圖經由對地域的認識建立不同於以往的社群分類。

清代是華南地區漢人移民開發臺灣的關鍵時期,是漢人社會建立與開發的重要階段。同時也是原住民族失去其生活空間淪為歷史配角的時期,本文將探討的正是漢人移民時期在開發過程平埔族群的角色轉換,從這樣的角度討論不免有漢人本位的色彩,不過對於依賴文獻的歷史學研究而言,似乎很難避免,特別是在這個未有學者做過整理與研究的區域。或許在往後的深入研究後很快地推翻本文的討論,當然也就代表雲林地區的開發又往前邁進了一步。

對於區域研究而言,學者雖有建立整體史之語,然而本文只想透過地域特色與土地開發過程來探究雲林地區平埔族群在不同地域是否展現不同的文化表現,進而或可作為族群分類與未來研究的基礎。

二、區域的自然脈絡

本文研究之範圍──「雲林地區」,大抵以今日的雲林縣全境為主,位於本島西側的中南部,嘉南平原的最北端。東鄰南投縣境,西邊為海岸一線;南與嘉義縣以北港溪為界,北至濁水溪與彰化縣相隔。(如圖)

本節將分成行政沿革區劃與地理環境兩部份,來討論雲林地區自然脈絡,以下分別敘述之。

(一)沿革區劃

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施琅平定臺灣後,隔年將臺灣劃屬福建省,置台廈兵備道、臺灣知府下轄臺灣、鳳山、諸羅三縣,雲林地區即在諸羅縣境內。其後由於漢人開墾者愈來愈多,方志中記載康熙四十三年(1704)開墾之眾已過斗六門(即今斗六市),至四十九年(1710)數年之間,又漸過半線、大肚溪以北<ref>周鍾瑄:《諸羅縣志》(台北:台銀文叢本,1962),頁110。</ref>。因此,有官員認為「宜割半線以上,別為一縣,聽民開墾自如,而半線即今安營之地,周原肥美,居中扼要,宜改置為縣治<ref>周鍾瑄:《諸羅縣志》(台北:台銀文叢本,1962),頁112。</ref>。」藍鼎元則主張「應劃虎尾溪以上另設一縣,駐劄半線,管轄六、七百里<ref>藍鼎元:《東征集》(台北:台銀文叢本,1958),頁35。</ref>。」直至雍正元年(1723)乃從巡臺御史吳達禮所奏:「諸羅縣北半線地方,民番雜處,請分設知縣一員、典史一員。其淡水,係海岸要口,形勢遼闊,並請增設捕盜同知一員<ref>張本政主編:《《清實錄》台灣史資料專集》(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頁96。</ref>。」於是以虎尾溪為界增設彰化縣、淡水廳。

雲林地區也因此被細分為二,虎尾溪以北屬彰化縣,其南為諸羅(嘉義)縣,這條界線也將本區平埔族群分於不同的政治單位。這個行政區劃持續了一百六十餘年,直至清末臺灣建省,劉銘傳因「彰化、嘉義、鳳山、新竹、淡水等縣縱橫二、三百里,鞭長莫及,治化何由?且防務為治臺要領,轄境太廣,則耳目難周,控制太寬,則聲氣多阻<ref>劉銘傳:《劉狀肅公奏議》(台北:台銀文叢本,1958),頁285。</ref>。」於是建議將「嘉義之東,彰化之南,自濁水溪始,石圭溪止<ref>劉銘傳:《劉狀肅公奏議》(台北:台銀文叢本,1958),頁285。</ref>。」方長約為百餘里之地添設一縣。

其時縣治設於「居中路之心,扼後山之吭」的「沙連埔九十九崁上之雲林坪<ref>陳世列:<雲林縣竹城旌義亭記>,參見鄭津梁:<雲林沿革史略(一)>《雲林文獻》1952,第一期,頁55。</ref>。」乃名雲林縣。但因其地非適中要地「氣局褊小,催科撫字,時有鞭長莫及之虞<ref>陳衍,《台灣通紀》(台北:台銀文叢本,1961),頁240。</ref>,而擬遷到「地屬中央,西螺、塗庫、他里霧、林杞埔環其四隅,為雲林扼要之區。南至嘉義,北抵彰化,東入山,西至海,道途遠近相若,足資控制<ref>陳衍,《台灣通紀》(台北:台銀文叢本,1961),頁241。</ref>。」的斗六門,且斗六門早在乾隆二十六年(1761)即因其「與彰化縣虎尾溪接壤,沘連石龜溪等四十三庄.向多游匪出沒,離縣窩遠<ref>張本政主編:《《清實錄》台灣史資料專集》(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頁201。</ref>。」而經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移駐巡檢於其地,並於乾隆五十三年(1788)改設縣丞。因為有此有利條件,乃於光緒十九年(1892)將縣治從林杞埔之雲林坪遷至斗六門。

大體而言,雲林地區於建省之前並非同屬於一行政區劃,而是以虎尾溪為界分屬於兩個單位。道光二十七年(1847)擴大斗六門縣丞轄區時,曾將虎尾溪以北之西螺保劃歸其管轄<ref>陳祺助:<清代臺灣縣丞與巡檢設置研究>《高市文獻》1995,第八卷第一期,頁33。</ref>。,至建省新設雲林縣之後,雲林地區才成為一完整的行政單位。

(二)地理環境

雲林地區背山面海,地勢東高西低,河川也多由東向西流入臺灣海峽,其南北各以溪流與鄰縣為界,其中又有虎尾溪流經其間,就地形而言,可概分為三個主要地區:

1、斗六丘陵區

濁水溪與八掌溪之間的丘陵地帶稱為斗六丘陵,其北端有濁水溪支流清水溪呈南北流路,縱斷此丘陵。西坡之河流出丘陵處沖積扇發達,而有成南北向之合成沖積扇<ref>林朝棨:《臺灣省通志稿˙土地志地理篇》(台北:台灣省文獻會,1957),頁1261-1262。</ref>。,雲林地區之林內、斗六、斗南、古坑等地,即虎尾溪以南靠山麓之區域大抵屬之。

2、濁水溪沖積扇平原

本區為濁水溪及其支流所沖積而成,雲林地區之西北部屬之,其「地形與水文,比較接近彰化平原<ref>陳正祥:《臺灣地》(台北:敷明產業地理研究所,1960),頁831。</ref>。」,由於沖積扇的緣故,「地形坦盪,一望無際;但沖積扇的原始坡度,便利了灌溉與排水<ref>陳正祥:《臺灣地》(台北:敷明產業地理研究所,1960),頁831。</ref>。」因此本區水利較為發達,雲林地區之較大水利設施,如打馬辰陂、鹿場陂等均位於此地形區,對早期平埔族群以及漢人墾殖提供有利的生活條件。

3、海岸隆起平原

自虎尾溪以南,為嘉南平原之一部,東邊連接丘陵地帶有合成沖積扇存在,西邊瀕海地區多卑濕之處,岸外洲發達,多潟湖與沼澤<ref>陳正祥:《臺灣地》(台北:敷明產業地理研究所,1960),頁841。</ref>。此區之土壤靠海屬鹽漬土,占較大部份,其次為俗稱看天田的擬磐層土<ref>石再添主編:《臺灣地理概論》(台北:中華書局,1991),頁82。</ref>。,排水不良,不利於農作。因而本區在清代開發時間上屬較晚期,此外清代歷史文獻中此地亦無番社存在。

人文背景與地理環境所構成的脈絡,是為族群生存空間的組成要素,其實深深的影響人類的活動,不管是原住民族的生活限制,或者漢人拓墾時的利弊條件均受其影響,因而也實際地影響了歷史發展過程。本文的研究中,亦將以此不同地域的劃分以利於族群關係與開發過程的探討。

三、土著族群分析

當Emily Honig於上海從事「蘇北人」的調查研究時,其首先面臨的是「什麼是蘇北人」,詢問到的答案多是指來自蘇北地區的人,不過在其深入研究後卻發現:「蘇北人」所代表的不只是來自蘇北,事實上是一種社會分類,有著社會階層的意涵<ref>Emily Honig,Creating Chinese Ethnicity:Subei People in Shanghai,1850-1980,(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1992),PP 1-20。</ref>。而當我們在雲林地區從事田野調查,找尋平埔族時,遇到的是更大的困擾,如果我們追問:「這裡有沒有平埔族(番仔)?」及「為什麼地名叫番社(舊社)?」等問題時,所得到的答案多半把平埔族指稱是高山族而認為「他們已經搬到或被逼到山上去了」,這樣的說法從何時開始,我們無從考察,但這個答案卻反映出這地區普遍的人群認知,其意義是有待日後繼續探究的。在這裡要討論的是清代雲林地區平埔族群及其在漢人開發過程中的角色,因此主要仍依賴歷史文獻。那麼,這個地區在文獻中的平埔風貌如何?

關於土著族群的分類,清代文獻中有「生番」、「熟番」、「野番」、「化番」等名詞。依據《諸羅縣志》的記載:「山高海大,番人稟生其間,無姓而有字,內附輸餉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野番<ref>周鐘瑄:《諸羅縣志》(台北:台銀文叢本,1962),頁154-155。</ref>。」這樣的劃分並非如實的,如活動於雲嘉山麓的阿里山鄒族雖也繳交番餉,但仍然被視為生番。除此也有以番界來劃分,如理番同知鄧傳安《蠡測彙鈔》一書中所言:

臺灣四面皆海,而大山亙其南北。山以西民番雜居,山以東有番無民,番所聚處曰社,於東西之間,分疆化界,界內番或在平地、或在近山,皆熟番也,界外番或歸化、或未歸化,皆生番也<ref>鄧傳安:《蠡測彙鈔》(台北:台銀文叢本,1958),頁1。</ref>。

從這些清代文獻的記載來看,雲林地區之平埔族群皆為界內熟番。

就現今學者對平埔族的分類而言,其中討論頗多,各家說法不一,有九族、十族或者七族十四支等說法<ref>李壬癸:<臺灣平埔族的種類及其相互關係>《台灣風物》1992,第四十二卷一期,頁233。</ref>,目前並無定論。大抵被研究較多的族群其歷史較清楚,因此也愈細分。至於雲林地區的平埔族群,學者將其歸為「洪雅族」(Hoanya),其中又可分成Lloa與Arikun兩個支族。這個研究不想討論這樣的分類,而有意從生活地域的實際情形來重新思考平埔族群分類問題。

本文從區域的角度來討論雲林地區平埔族群,因此將這些族群落實於區域之中。依照前文所討論之地形區劃,將此區域內之平埔族群劃分成:(一)斗六丘陵地域族群;(二)濁水溪沖積扇地域族群。前者為虎尾溪以南靠山麓地帶之族群,後者為虎尾溪以北沖積平原之族群。

為何另一個地域「沒有」平埔族社群呢?荷蘭文書記錄中這個地域有Favorlang族群的活動<ref>參考台灣省文獻會譯:《巴達維亞城日記》(台中: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70),頁348-349。</ref>,然而在清代以後的文獻記錄中卻沒有社群定著的記錄,或許Favorlang族群是個游動的社群,或許早在清代以前其已搬遷至它處,由於缺乏文獻無法說明。在田野訪談中得知,此地也有與「番」有關的地名,然當地居民的指稱大多認為是指稱荷蘭的紅毛番,這個說法與另兩個地域不同,其中應有些意義。不過這個說法是訪問中得知,尚無法從文獻中找到證據。

如此之劃分除落實於平埔族群之生活空間,顯示其區域上之特色外,這樣的分法也是過去人文背景的區劃,斗六丘陵地域為諸羅縣所管轄,濁水溪沖積地域則屬彰化縣,雖是行政地區的劃分不過也應具有若干意義。除此之外,在下文的討論中,我們也將說明其與漢人在土地開發上的互動關係。

表一 雲林地區平埔族群社名變遷表

 

他里霧社

猴悶社

柴里社

貓兒干社

南社

西螺社

臺灣府志(蔣)

(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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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柴里斗六社

麻芝干社

ˇ

ˇ

臺灣府志(高)

(1695)

ˇ

ˇ

柴里斗六社

麻芝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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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羅縣志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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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柴里斗六社

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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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重修臺灣府志(周)

(1720)

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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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里斗六社

麻芝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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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俗六考

(1724)

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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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

一名柴里社

ˇ一作

麻芝干社

南社

西螺社

重修臺灣府志(劉)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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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門柴里社

ˇ

ˇ

ˇ

重修臺灣府志(范)

(1746)

ˇ

 

斗六門柴里社

ˇ

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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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修臺灣府志(余)

(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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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門柴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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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志

(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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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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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ˇ」代表與原社名同

關於雲林地區之平埔社群,首先就方志中的記載加以整理,如表一。從表中可以看出雲林地區平埔族社群包括他里霧社、猴悶社、柴里社、貓兒干社、南社、西螺社等,其中他里霧社、猴悶社、柴里社為斗六丘陵地域之社群,屬於濁水溪沖積扇地域之社群則有貓兒干社、南社、西螺社。此外對於平埔族群之認知,在乾隆初年重修臺灣府志時起了些許的變化,猴悶社自此從歷史的文獻中消失,但原因並無法從文獻中復原,在社群名稱上,柴里斗六社成為斗六門柴里社,麻芝干社成為貓兒干社。

至於這些社群的生活狀況,文獻記載不夠詳盡,只能從中找尋蛛絲馬跡,如《諸羅縣志》中所描述:

諸羅始皆土番,卉服鮮食而已。番故種苧,間以麻;番女雜樹皮,以為達戈紋者也。布帛之入,自荷蘭通事始也。豐草彌望多鹿場,故無治。田器不足用,耕者蓋鮮,耕作之興自鄭成功竊踞始也<ref>周鐘瑄:《諸羅縣志》(台北:台銀文叢本,1962),頁292。</ref>。

又如郁永河《裨海紀遊》中的記錄所載:

地產五穀,番人惟食稻、粟與稷,都不食麥。其饔飧不宿舂。曉起待炊而舂,既熟,聚家人之手博食之,山中多麋鹿,射得輒飲其血;肉之生熟不甚較,果腹而已,出不慮風雨,行不計止宿,食云則食,坐云則坐;喜一笑,痛一顰,終歲不知春夏,老死不知年,寒而後求衣,饑然後求食,不預計也。村落廬舍各為向背,無市肆貿易,有金錢,無所用,故不知蓄積。雖有餘力,惟知計日而耕,秋成納稼,計終歲所食,有餘,則盡付麴蘗;來年新禾既植,又盡以所餘釀酒<ref>郁永河:《裨海紀遊》(台北:台銀文叢本,1959),頁35。</ref>。

可知這些社群原本過著「捕鹿、射魚、煨竽」的粗放式農耕生活,其所居住之屋舍在南社、西螺社等,沖積扇地域之社群為「規模壯敝,封土墩為址,作室於上,昂其前可五尺,門架木橋以入,大者廣五丈,身十丈許<ref>周鐘瑄:《諸羅縣志》(台北:台銀文叢本,1962),頁159。</ref>。」「茆簷深邃垂地,過土基方丈,雨暘不得侵;其下可舂,可坐,可臥,以貯笨車、網罟、雞塒、豬欄<ref>黃叔璥:《台海使槎錄》(台北:台銀文叢本,1957),頁103。</ref>。」而屬於丘陵地域之他里霧、斗六門等社,雖也是填基為屋,不過相較之下就較卑狹了,因此兩地域之平埔族群在住屋上顯然有所不同。

其他的文化行為由於資料缺乏無法說明。不過當漢人不斷移居開墾時,平埔族群的周遭環境亦開始轉變,於是或遷移他處,如貓兒干社、柴里社,均有移居埔里的記錄<ref>邱正略:<清代台灣中研平埔族遷移埔里拓墾之研究>,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頁311-316。</ref>。或者學習漢人的生活方式而隱於社會之中,如清初黃叔璥《台海使槎錄》中載有「東螺、貓兒干間有讀書識字之番,有能背誦毛詩者,口齒頗真,往來牌票亦能句讀<ref>黃叔璥:《台海使槎錄》(台北:台銀文叢本,1957),頁109。</ref>。」至光緒年間《雲林縣采訪冊》中記載柴里社之情形,更有「風俗與土著、客莊大略相似,詢其番語奚若,率無以應<ref>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台北:台銀文叢本,1959),頁30。</ref>。」之語,而根據日據時期的戶口調查顯示,雲林地區仍有少數的平埔族人的記錄<ref>如大正四年(1915)戶口調查中麥寮庄、橋頭庄、斗六街、咬狗庄、西螺街、月眉庄、大墩仔庄等均有有平埔族人的記錄。參考台灣總督府官房臨時戶口調查部:《大正四年臨時台灣戶口調查概覽表》(台北:捷幼出版社,1981)</ref>。

此外根據<募建湖山巖碑記>的記載,雍正三年(1725)柴里社業戶大茄臘與開墾湖山巖墾主林克明等在湖山巖建立觀音佛祖廟宇,乾隆十七年(1752),更將其公大租十三石三斗三升,喜捨一半與佛祖油香<ref>黃典權編:《臺灣南部碑文集成》(台北:台銀文叢本,1966),頁190。</ref>,顯然,平埔族社群與漢人處於同一聚落在生活面的接觸頻繁後,平埔社群亦開始接受漢人信仰。

漢人社會的建立過程中,透過其農墾經驗與水利開發漸使漢人水田生活的景像浮出,漢人從移民開發時之個體存在,逐漸成一社會族群,其後終於成為社會的主導力量。以往我們探討這樣的過程來說明漢人社會的建立,其實這樣的過程也正可說明族群角色關係的轉換。以下將透過文獻史料、契約文書等來說明。

清領台之後將土地分成無主荒地與熟番地,因其地權的差異,土地取得的方式亦不同,對於荒地的報墾需「開具界址土名,聽官查勘,出示曉喻後五個月,如無原業呈報,地方官即取結給照,限年陞科<ref>《欽定戶部則例》(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1968),頁516-517。</ref>。」如果不申請墾照,將被視為私墾,早期開墾者多申請無主荒地從事墾殖,如雍正二年薄昇澯申請開墾埔姜崙(褒忠鄉)之墾照:

~~~表格~~~

台灣府彰化縣談,為墾給執照,以便募民招墾事。據薄昇澯具稟,請墾布嶼稟保荒蕪青埔草地一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為界。查明四至無礙,合就單付墾戶薄昇澯前往呈請界內募佃墾耕,隨墾隨報,照例陞科,毋得欺隱,給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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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單給墾戶薄昇執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 日給<ref>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台銀文叢本,1963),頁3-4。</ref>。

幾年後,又將此墾區分成十股賣出,其契約字如下:

同立合約人張子彰、歐家千、歐獻臣,因同出本銀二百兩合買過薄昇澯請墾彰邑布嶼稟南勢底荒埔一所,照原日請給墾單告示界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四至明白,立戶薄昇澯。其界內作十股均分,內薄家前經契賣二股與段、謝,茲子彰等三人同出本銀,合買其八股。公議草地照本銀作八股均分,家千現出本銀七十五兩,得三股;獻臣現出本銀七十五兩,得三股;子彰現出本銀五十兩,得二股。其歷年正供及莊費均照八股均出,不得互相拖累;所收租息均照八股均分,不得互相侵漁;莊中所有事務須當協力辦理,不得互相推諉。如正供莊費股內之人乏銀以應,夥記中公借其應用,議約每兩貼利三分,至冬收成,將伊本股內抽收租息扣抵,不得異言。倘八股之中有不合意欲轉售者,必先儘問股內之人照實價不願承受外,方得別向他人。其文契、墾單、告示共三紙,即日跟同拈鬮分收,薄家手契係獻臣收執,官給墾單係子彰收執,告示係家千收執,各宜謹慎收存炤用。從茲立約之後,永期管鮑莫逆,地利之開,終遺子孫基業。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三紙,各執為照,行。

雍正五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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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合約人 張子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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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獻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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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家千<ref>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台灣私法物權篇》(台北:台銀文叢本,1963),頁1680-1681。</ref>

由以上契約可知薄昇澯所申請的墾區相當的大,因此需再募佃開墾,或轉賣他人,不過雖經數次買賣,均以薄昇澯為墾戶名。且由契中所言:「歷年正供及莊費俱照八股均出,不得互相拖累」,「莊中所有事務須當協力辦理」等語來看,薄昇澯所申請開墾的埔姜崙類似學者所言之「墾區莊」<ref>施添福:<清代竹塹地區的區墾區莊:萃豐莊的設立和演變>《台灣風物》1989,第三十九卷第四期,頁33-69。</ref>,亦即未有漢人聚落時,即先有了墾區。茲根據現有之契約文書將此莊地權買賣分股情形圖示如下:

雍正二年 雍正五年 乾隆九年

┌──段,謝 二股

薄昇澯├───────────────張子彰二股

十股 ├────────────────歐獻臣二股──歐愧武六股──張宅六股

└───────────────歐家千三股

至於雲林地區各地開墾情形,根據日據時期之調查記錄,表列之(表二)。從表二中可觀察到雲林地區開墾先後,大抵最早開墾的地區是康熙年間已墾殖的斗六丘陵地域,其次雍正年間則以濁水溪沖積扇地域為主,海岸隆起平原一帶則遲至乾隆年間已開墾殆盡,從《諸羅縣志》水利陂圳的設施亦可窺之,如表三所顯示,康熙年間陂圳興築多集中於斗六丘陵地域,少部份則在沖積扇地域,此二地域也是雲林地區平埔族群活動區域,因此漢人與平埔族群的互動關係亦較易發生,如康熙五十三年(1714)西螺社社民與漢人合築西螺引引庄陂<ref>西螺引引庄陂,即以後之十三庄圳,據推測灌溉區域為西螺、新社,社口、埔心、下昔塘、新厝子、溝仔漧(以上屬西螺),二崙仔、新庄仔、大北園、頂昔塘、楊賢庄、永定厝,(以上屬二崙)等十三。參見鄭津梁:<雲林沿革史略(三)>《雲林文獻》1953,第二卷二期,頁80。</ref>。又如康熙四十八年(1709)所修築之大竹圍陂(後稱海豐崙陂)築年配納柴里社社民陂底穀拾石,到了同治、光緒年間因陂路被水沖崩,圳路改道而屢生衝突其事見光緒二年之甘愿息事字,其文如下:

仝立甘愿息事字人斗六柴里社韓脾、韓馬江等,有園在大竹圍陂漧逐年應有陂底谷拾石,因為同治七年,出為爭較圳路谷貳拾石,將合同比連,並無圳路谷,延至光緒二年脾 、江再出爭較,爰請公人共為理論,眾等細查大竹圍來歷之由,蓋係康熙年間倪曾祖開墾,並無圳路谷,所有該納者,陂底谷拾石,逐年應納清楚 ,並無拖欠,惟是同治參年五月間,陴被水沖崩陂深圳淺不能流通,將陂改易別處,將陂底谷赴納他人,與韓家無干,脾、江等直欲爭較三年份陂底谷拾石,眾佃不許 ,是以公人勸解眾佃備出谷壹車,拆銀捌員付脾、江叔姪收取息事,亦或再作陂底仍前逐納,日後二比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仝立甘愿息事字一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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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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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人 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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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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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年六月 日仝立字韓 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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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江

參見鄭津梁<雲林沿革史略(三)>《雲林文獻》1953,第二卷二期,頁75。

由於生活在同一地域衝突時有發生,而漢人對平埔族的威脅更隨著無主荒地開墾殆盡而增加,彼此在生產型態方面的競爭也日益昇高。

表二 雲林地區各地開墾表

開墾時間

開墾者

開 墾 地 區

墾 區 今 址

備 註

乾隆年間

黃 姓

溪州堡

斗六市十三,溪州,烏麻,重興,莿桐,六合,五華,四合,麻園,饒平,興貴,埔子

麻租

雍正初年

王玉成

西螺庄

西螺鎮大園,廣福,永安,正興,中和,福

興,光華,中興

 

雍正初年

吳 姓

吳厝庄,莿桐,巷庄

西螺鎮,吳厝,九隆,莿桐鄉,莿桐

 

雍正2年

薄昇澯

龍巖庄,潮洋厝,埔姜崙庄,馬公厝庄,崙內庄

褒忠鄉龍岩,潮厝,中民,中勝,埔姜,土庫鎮 東平,西平,南平,北平,崙內

一九五抽的

雍正4年

張 姓

大竹圍庄

土庫鎮新庄

一九五抽的

雍正8年

陳,張,石

月眉庄,同安庄厝,馬鳴庄

東勢鄉月眉,同安,褒忠鄉馬鳴

一九五抽的

雍正8年

陳國輝

東勢厝庄

東勢鄉東北,東南

一九五抽的

雍正8年

陳,張,石

橋頭庄,雷厝庄,施厝寮庄后安寮庄,沙崙後庄,麥寮庄

麥寮

一九五抽的

康熙末年

吳 英

海豐崙庄,大北勢庄,九老爺庄,溝仔 貝庄,大潭庄,大淪庄,高林仔頭庄,水碓

斗六鎮,八德,鎮北,永安,溝貝,龍潭,崙峰,古坑鄉高林,荷苞,水碓,田心

定額

雍正年間

楊仲熹

斗六街,林內庄九芎林,咬狗庄

斗六市斗六,湖山,林內鄉林南,林中,林北,九芎

一九五抽的

康熙29年

沈紹宏

大東庄,小東庄

斗南鎮大東,埤麻,西伯,小東

定額

康熙16年

李,楊

田頭

斗南鎮田頭里

定額

乾隆年間

 

惠來庄,過溪仔庄

虎尾 惠來,頂溪,中溪,下溪

 

雍正年間

蔡媽生

茄苳腳庄

大埤鄉嘉興

定額

雍正年間

林仔芳

殿仔村庄

大埤鄉吉田

定額

乾隆初年

沈紹宏

埔姜崙庄

大埤鄉豐岡

定額

乾隆24年

郭 姓

土庫街,過港庄竹腳寮,頂湳仔庄五間厝庄,三合庄

土庫,虎尾

乾隆年間

吳大有

白沙墩堡

元長

一九五抽的

~~~~~~

資料來源: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台灣土地慣行一斑》,台北:台灣日日新報,1905

~~~表格~~~

分類

名稱

修築年代

水源

灌溉地區

今位置

修築情形

加冬腳庄圳

康熙36年(1697)

石龜溪

加冬腳庄 殿仔林庄

大埤加苳腳 殿仔林

庄民開濬

 

阿陳庄大陂

康熙44年(1705)

石龜溪 庵古坑

他里霧社東南

斗南阿丹

庄民合築

 

石榴班陂

康熙49年(1710)

阿拔泉溪

柴里社東北

斗六石榴班

庄民合築

鹿場陂

康熙53年(1714)

虎尾溪分流

虎尾溪墘

西螺鹿場

知縣周鍾瑄捐穀50石助 庄民合築

 

打馬辰陂

康熙54年(1715)

東螺溪

西螺社東

莿桐振興西螺

知縣周鍾瑄捐穀40石助 庄民合築

 

糞箕湖陂

康熙56年(1717)

虎尾溪

他里霧社西

土庫奮起

庄民合築

 

尖山庄陂

康熙56年(1717)

 

柴里社東南

斗六

庄民合築

 

大竹圍陂

康熙48年 (1709)

 

斗六門防汛後

斗六大築圍海豐崙

庄民合築

 

斗六庄陂

康熙48年 (1709)

 

斗六門防汛後

斗六

庄民合築

他里霧番仔陂

康熙49年 (1710)

 

他里霧社

斗南舊社

庄民合築

 

李望庄陂

康熙50年 (1711)

 

他里霧社東北(李望庄,北勢庄)

斗南北勢

庄民合築

柴里庄(社) 陂

康熙50年 (1711)

 

柴里社

斗南柴里

庄民合築

 

猴悶陂

康熙51年 (1712)

 

他里霧社北

斗南將軍崙

庄民合築

西螺引引庄陂

康熙53年 (1714)

 

西螺社

西螺

知縣周鍾瑄捐銀20兩助民番合築

 

埔姜崙陂

康熙54年 (1715)

 

他里霧社西

大埤埔姜崙

知縣周鍾瑄捐銀10兩助庄民合築

~~~~~~

資料來源:

1.周鍾瑄:《諸羅縣志》,台北:台銀文叢本,1962

2.1995年 雲林地區田野調查資料

清政府對於平埔族群的土地,在雍正二年雖有「各番鹿場閒曠地方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ref>《清會典臺灣事例》(台北:台銀文叢本,1996),頁43。</ref>。」不過「內地民人如有私買番地者,告發之日,將田歸番<ref>《清會典臺灣事例》(台北:台銀文叢本,1996),頁44。</ref>。」可見法律上雖准許土著將土地租與漢人,但是卻不允許漢人私買或侵佔平埔族土地。然而在無力農的安定環境<ref>施添福::<清代臺灣「番黎不諳耕作」的緣由:以竹塹地區為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刑》1990,第六十九期,頁67-92。</ref>。,和生存競爭的壓力下,平埔族群仍然杜賣其土地,如道光五年(1825),東螺、阿束、北投、貓兒干社社番已遷往埔里後,仍因「四社番親窮苦靡常,情慘萬狀無奈」<ref>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台灣私法物權篇》(台北:台銀文叢本,1963),頁1145-1146。</ref>。,而杜賣長約四里寬二尺的圳道埔地。

雲林地區平埔族群杜賣土地之情形,從契字觀察其杜賣時間大致是乾隆年間,此時正是漢人開墾無主荒地殆盡之時。而在不同地域之社群其杜賣情形亦不盡相同,茲先舉契字再加以說明,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柴里社番之杜賣契字:

~~~表格~~~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柴里社番貓祿、蓋貓系,同有應份承祖父秧跡田仔三坵,坐落南門外,東至鄭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溝,北至竹腳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情愿將田仔三坵出賣,先盡問房親不能接受,外托中引賣與漢人鄭公伯出首承賣,當日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劍銀九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仔三坵,併帶老發埤水分灌溉,隨踏付與銀主掌管,任從銀主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異言生端滋事。逐年遵例貼納大租栗一斗。保此田仔果係祿等祖父應份物業,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祿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契內銀九大員正完足,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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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人 阿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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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見 水 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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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五十一年正月 日 親立杜賣盡根契番 貓 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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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貓係<ref>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台銀文叢本,1963),頁468-469。</ref>。

依契字中所言,屬於斗六丘陵地域之柴里社社番貓祿、蓋貓係將繼承自祖先之土地賣與漢人鄭公伯,契中並有「保此田仔果係祿等祖父應份物業,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之語,顯然地權已為個人所有。

至於另一個地域,濁水溪沖積扇地域之情形,以南社為例,其在雍正八年(1731)即闔社瞨賣荒埔一所與陳、張、石三戶,年納社餉銀一百一十六兩,其四界東至埔姜崙,西至海,南至舊虎尾溪,北至新虎尾溪,就是今天的東勢鄉,台西鄉一帶,此點質疑了過去學者認為南社位於崙背鄉的看法<ref>張耀錡編:《平埔族社名對照表》(台北:台灣省文獻會,1957,頁17。)</ref>。其後至乾隆三十九年(1774)因該社社民孩意務、蛤肉等積欠公項於是重新「找洗」,其約字如下:

同立約字人南社番通事孩武力,土目老臺灣,甲頭沙末陳仔、佛仔,白番加臘萬、富仔等,有承祖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南勢底,東至埔姜崙,西至海,南至舊虎尾溪,北至新虎尾溪,四至明白為界。自雍正八年間,闔社眾番瞨賣與張陳石番銀四百兩,將四至內荒埔付與銀主前去給墾招佃,陞科納課,掌管收租,永為己業,年約納社餉銀一百一十六兩。張陳石共三戶,即今之張金興、陳國輝、陳美植,各自另立芳名,分界管業。張金興得一大股,年納社銀四十兩;陳國輝得一小股,年納社餉銀三十六兩;陳植美的一大股,年納社餉銀四十兩,照瞨約內分納,無增無減,相安無事歷有年。所緣孩意務、蛤肉等積欠公項,向借不遂,於上年十一月十七日,架以作墾僥谷等事呈控,茲憑公親藍王、施塹理付調處,勸輝等出員大八十個,以給肉等眾番准為洗找之資。二比俱各允服甘愿,理合具呈和息,遵依銷案,字此以後,宜照瞨約內該社餉銀一百一十六圓,歷年照股額份下貼納,不得增多減少,亦不得藉端滋事,致失和好。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約字內銀八十個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九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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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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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親 藍玉 加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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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塹 龜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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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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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 眉哮 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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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臘蛤肉 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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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哮舊 得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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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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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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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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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龜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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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通事孩意務蛤肉 大工蛤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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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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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目 老臺灣 孩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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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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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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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 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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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約字南社番 白番蛤肉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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蹈仔 蛤肉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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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仔 沙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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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頭孩意務 目 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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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末 巴 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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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仔 巴哮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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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巴難 大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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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山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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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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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 禮<ref>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台銀文叢本,1963),頁21-28。</ref>

又如乾隆二年(1737)貓兒干社將其草地一所(其址在今崙背)賣與張振聲,其地之中並有十五甲曾經眾番公議瞨與張方致<ref>其契約字見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台銀文叢本,1963),頁333-334。</ref>,茲將其杜賣契字錄於下:

立賣契貓兒干社土官哮女、蛤肉、大甲、孩武力,甲頭眉斗女、孩撈拔,白番孩女、罵大眉老等,因本社草地一所,南至塘背厝大溝為界,北至七張犁莊後把育溝為界,西至阿勸莊大路,直至張振聲為界,東至張石徐三角潭溝起,由崙後西勢圳頭直通七張犛莊東勢舊社舊車路,至把育溝尾止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閤社公議,愿將此業托中賣與張振聲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五十兩。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業除前本社名丈十五甲築埔,瞨與張方致外,其餘不論熟園、荒埔,聽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明墾,報課陞科,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增貼言贖。至張方致每年應貼餉銀八兩,今本社餉銀各業戶在前已經貼納滿額,此八兩之銀係溢額之數,愿撥歸張振聲對收,社番不得向取;而張振聲每年議貼社粟二百六十石滿,冬成聽番車收,仍貼銀八兩作公費。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為照。

內七張犁莊照番原約一百石與佃收租;如有租粟短欠,聽業主招佃起耕,依各莊例收租,佃人不得刁難,再照。

乾隆二年二月 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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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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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契土官 蛤 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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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甲<ref>其契約字見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台北:台銀文叢本,1963),頁334-335。</ref>

從以上所舉之契字來看,濁水溪沖積扇地域之平埔族社群,不論瞨租或杜賣仍需閤社公議,契字中皆由土官代表,其土地之地權仍為全社所有。相反的,斗六丘陵地域之族群其地權已漸由各人支配。

綜合言之,漢人入墾雲林地區大約在乾隆年間即已墾殖殆盡,而這個時間也是平埔族社群杜賣土地之時,透過契字也發現分屬不同地域的社群其對地權的處理方式亦不同。

五、非結論

過去被學者所忽略的研究區域中,雲林、嘉義顯然是其中極重要的部份,這個佔嘉南平原大部份的區域曾是清代諸羅(嘉義)的重心,在開發史上是臺灣早期開發的地區,有其重要性;對平埔族研究而言,它是中部(如巴宰族群等)與南部(如西拉雅族群等)族群之間的交界,均是研究者急需瞭解的區域,因此,這個地區的研究自有其迫切性,本文是基於這樣的期待所作的初步研究。

從區域研究的角度考慮雲林地區的人文背景與自然環境,可區分成三區──「斗六丘陵地域」、「濁水溪沖積扇地域」與「海岸隆起平原地域」。其中前兩區因土壤、水利的條件較優而適合人居。當我們將漢人的拓墾過程與平埔族的生存空間依這樣的地域劃分時,正可看出其間的相關性。

就整個雲林地區的開發而言,至遲在乾隆末年就已墾殖完成,其中早期的開墾地集中於斗六丘陵與濁水溪沖積扇,前者開發於康熙初年,後者於雍正年間已有墾戶承墾,這兩塊地域正好也是早在此地居住的平埔社群生存空間,當漢人開墾殆盡之時,其墾殖觸角也伸向平埔社群,從地契的資料也反映出這樣的事實,由此漢人與平埔社群也因生存競爭而衝突日益增加,另一方面也使得平埔社群必須改變其生活型態。

以平埔社群而言,雲林地區共有他里霧社、猴悶社、柴里社、貓兒干社、西螺社及南社等。其中他里霧社、猴悶社、柴里社為虎尾溪以南靠山麓地帶之社群,稱為斗六丘陵地域社群;貓兒干社、西螺社及南社等是屬於虎尾溪以北的濁水溪沖積扇地域社群,此二地域的社群在清代亦分別屬於不同的行政單位。此外,其生活文化的表現亦有不同,如房屋的形式、土地所有權等。因此當我們稱呼雲林地區平埔族群時,或可稱其為:斗六丘陵地域社群與濁水溪沖積扇地域社群。

從筆者的田野走訪經驗中,對於「什麼是平埔族?」及「這個地區的平埔族還存在嗎?」這樣的問題,一直還處於疑問多於答案的階段,一方面固然由於研究資料及檔案文獻的缺乏,及田野訪問無法突破而陷入僵局;另一方面也不斷思考「平埔族群的問題該怎麼被提出?」,面對一個在這個地區,現象上已難以清楚界定(甚或消失)了的族群,我們該以何種方式去提問,從區域史的角度對雲林平埔族群所作的「地域社群」的劃分,目前雖未能提供對這個族群微觀式的瞭解,但卻能進一步提供平埔族群分類的重新思考,至於田野中滿頭霧水似地諸多疑問,則有待日後進一步的澄清了。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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